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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新课改高考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在全科会考基础上的分类测试、分批选拔、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选拔模式。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3.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5.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三、报名
6.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考试
(一)考试类别及科目 7.实行分类考试。
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臵。
一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
三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8.自选模块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共18题(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9.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英语听力测试实行全省统考,具体按“三项考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0.报考文科类(含选考文科类的艺术、体育类)所有专业以及理科类中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二)分值
11.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测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
12.考生文化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
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三)考试时间
13.考试日期:
6月7日 上午:语文,下午:数学(文/理);
6月8日 上午:综合(文/理),下午:外语;
6月9日 上午:自选模块。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英语听力和技术考试于每年的3月、9月举行。
(四)命题
14.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
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7.考务管理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规程》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8.对参加高中新课改的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与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六方面。
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写实性评价+等第评价”的方式,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经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其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采用等第评价,分A、P、E(分别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学习能力主要通过会考等第(A、B、C、E,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19.对往届生和未参加新课改的应届生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
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1.高校自主确定是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如相应学科会考等第)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生电子档案
2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23.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4.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5.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
实填写既往病史。
26.省卫生厅、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体检工作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27.各县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须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且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8.高校可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29.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0.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即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4月中旬完成对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1.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得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2.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提供有关高校招生链接
网址。
九、录取
33.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4.分类分批划定并公布分数线、分批填报志愿、分批录取。
(一)录取批次
35.文理科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分别对应三个考试类别科目组。
第一批为重点高校、“211”高校和经批准列入该批的本科高校专业,对应一类考试科目;
第二批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对应二类考试科目;
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对应三类考试科目。36.提前录取的学校按重点高校、一般本科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分别安排到各批提前录取。
37.艺术类录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为31所独立设臵的艺术类院校、清华等13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其他专业校考和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及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二批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三批为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体育类录取分本、专科(高职)两批进行。
(二)分数线
38.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按美术、广电及其它类分别划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39.第一次划定文理科第一批、艺术和体育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确定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划线比例;后续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最接近确定比例的分数划定。不划组档线。
(三)志愿设臵
40.文理科第一至三批均设臵平行志愿,各批的提前录取院校为传统志愿。
41.艺术类第一批为传统志愿,艺术类第二、三批和体育类的本、专科批均为平行志愿。
42.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
43.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44.各批平行志愿(即平行一志愿,下同)、征求志愿(即平行二志愿,下同)以及降分征求志愿(即平行三志愿,下同)均设臵A、B、C、D、E 五个高校志愿(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文理科每所高校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
专业服从志愿;艺术、体育类每所高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45.文理科各批提前录取院校设5个院校传统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艺术第一批设3个院校传统志愿,每所高校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四)志愿填报
46.志愿实行网上填报,“浙江教育考试”网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
47.文理科第一批及第一批的提前录取院校,艺术、体育类本科,高职单考单招的院校同时填报志愿,网上填报时间为6月26日至6月27日。网上志愿填报后不进行现场确认。
48.文理科第二批和艺术、体育类专科批同时填报志愿,文理科第三批单独填报,具体网上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49.各批视情征求志愿与降分征求志愿的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50.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合格考生及艺术特长合格生,须单独于5月15日前到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填报志愿,志愿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反馈给有关高校确认。
51.已填报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院校志愿但又放弃的考生,该批只能通过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录取。
52.考生应熟悉网上填报志愿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有关
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奖贷学金等有关助学规定,参考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慎重选报学校、专业等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53.平行志愿、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
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五)录取
54.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55.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56.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综合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综合评价、-12-
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未被录取考生的原因解释由高校负责。
57.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58.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按科类及考试类别,根据考生总分(文化总分加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顺序排列: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分别实行一轮投档。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单独提前投档。
59.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
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预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0.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6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62.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2024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
① 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 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2024年12月31日后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体育比赛获奖获证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24‟5号)规定执行。
其中“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项目2024年1月6日至12月31日获奖获证者,限定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24‟1号)规定的项目和赛事范围内;
2024年12月31日后获奖获证者不再加分。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65.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7.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填写《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
料。
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6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68.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公示制度。
体育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三侨一台”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分别由侨务、台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科与科技竞赛类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科协负责,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资格终审。
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经县、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测试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公示和“浙江教育考试”网上集中公示。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4‟32号)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项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体育项目加分
政策。
69.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0.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1.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7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
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3.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4.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5.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复旦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试点自主选拔招生,须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复旦大学和香港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76.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部分专业尝试深化完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制度,以高中会考成绩、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报考的基本要求,将高中会考成绩、招生院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成绩,按一定权重合成综合成绩,在相应批次提前录取。
77.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
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78.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79.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0.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于10月底前寄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2.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
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84.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
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教育考试院。
对考生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22-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须将上述考生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考试招生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
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考试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考试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8.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学,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臵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附则
89.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军事
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生、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0.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91.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2024年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相结合,考生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高校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及其他选拔条件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4.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4〕75号)执行。
四、考试
5.2024年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考试科目为3门必考科目和3门选考科目。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文
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记录被公检法部门依法封存的考生不提供相关材料。
14.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六、考生电子档案
1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16.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7.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18.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4〕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4〕2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24〕7号)执行。
19.各县(市、区)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一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0.高校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2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我省地方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核,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
31.普通类平行录取。实行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
(1)志愿设置。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类)作为一个志愿单位。考生每次可填报不超过80个志愿。
(2)录取流程。第一段考生先填报志愿,随即投档录取;剩余计划重新公布,未被录取的第一段考生和第二段考生填报志愿,再组织投档录取。以此类推。第三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如仍有院校专业(类)未完成计划的,实行征求志愿。
(3)投档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校按规定在投档前增加计划的,投档人数计算以增加后计划为准。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全部相同者一并投档。
3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分段录取时,如第一段投档录取后已完成全部计划,则第二段志愿填报工作不再进行。
33.志愿填报。实行网上填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网上填报志愿后不进行现场确认。
(1)考生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应段(批)志愿填报。未按时完成志愿填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段(批)报考资格。
(2)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准确了解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单科成绩、体检等各项具体要求,确保本人填报符合条件。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3门选考科目中须至少有1门符合要求方可填报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3)普通类提前录取和第一段、艺术类第一批和第二批第一段、体育
类第一段同时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6日至6月27日。普通类第二段、艺术类第二批第二段和体育类第二段同时填报志愿,普通类第三段单独填报,具体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合格考生以及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合格考生,在6月26日至6月27日与普通类第一段等志愿填报同时进行;已填报志愿但又放弃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普通类第二段及之后录取。
(4)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外泄以及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工作。
志愿填报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34.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5.录取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省教育考试院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我省规定的投档办法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已投档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36.专业平行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志愿均只有一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一个志愿,其余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后续志愿填报和录取。退档考生和档案未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志愿填报和录取。
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
经县(市、区)、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测试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网站公示,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集中公示。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4〕32号)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47.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民族班生源不足时,经学校申请,最低可降至普通类第三段线,专科预科班可在第三段线下降不超过60分,专科民族班可在第三段线下降不超过40分。
48.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在每段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49.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0.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1.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
高校不再录取。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的志愿填报和录取。报考上述高校的考生,须在5月27日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确认参加测试资格。其中,获得多所院校测试资格的考生,同时还须自主确定优先录取顺序,高考成绩揭晓后,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按此顺序确定正式录取院校。
未纳入统招的香港、台湾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录取的上述考生,后续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52.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zjzs.net)查询录取信息。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5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相关信息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4.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负责组建。考生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中学(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14
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62.篡改其他考生报名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63.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单独考试招生、高职提前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4.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三篇: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电视讲话
同志们: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了。这是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一件大事,可以说搞好这项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为切实抓好这一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在此,我代表县招生委员会讲几点意见:
一、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肩负着科学、公正地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重任。是一个关系到端正党风、取信于民、为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高考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突出表现在:建立和完善了高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高考工作机制,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且相对稳定的考试管理队伍,执法严肃、操作规范,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招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今年我县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数达8571人,共设置六个考点287个考场,考试规模再创新高,成为我县历史之最,大大增加了考试管理工作的难度。如果我们工作稍有疏忽和懈怠,考风考纪就有可能出现滑坡。因此,我们务必要从为国选才、为国育才的高度,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践行“三个代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管理手段,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精心组织好我县今年学校招生考试工作。
今年县委、县政府、县招委对招生考试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平、科学、规范,希望广大干群、广大考生及家长都要提高思想认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努力为我县今年招生考试工作折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今年我县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真正实现考场内无一人作弊,考场外无一人干扰,工作人员无一人失职,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的“四无”目标,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县招委决定,继续在今年的高考招生考试工作中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因此,希望县招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宣传,强化考风考纪教育。今年,国家对高校招生考试出台了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媒介向社会和广大考生开展宣传,使招生考试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招生政策和纪律教育,加强岗位职责教育,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各项纪律规定,克己奉公,秉公办事;要提醒广大考生坚持诚信考试,使大家都自觉遵守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共同为招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教育,大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根据教育部要求,继去年后,今年参加高考的考生仍要签定“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各校各系统要结合承诺书的签定,集中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使考生和工作人员知晓并承诺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增强自律意识,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
3、认真做好监考教师的选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选用监考教师的条件,把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教师聘为监考教师。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培训,力求人人业务精通,个个认真负责。继续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考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努力建设一支讲道德、肯负责,业务熟练的监考教师队伍。
4、加强试卷保密、保管工作。要按照上级的保密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保密室和微机室的监控工作,要从武警、公安干警、保密部门抽派得力同志配合招生部门搞好此项工作。试卷保密室要24小时昼夜集体值班,做到“铁门、铁窗、铁柜”保管,“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磨损”守护。监控设施要安装齐备,试卷押送做到及时、准确,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
5、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要逐级签订高校招生考试考风考纪目标管理责任状,划清责任,严明纪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谁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管理,采取封闭式保护措施。各类招考工作人员出入考点、考场必须佩戴有效证件,定岗、定位、定责,不得串岗串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考点,干扰考场秩序;对不听劝告、不听指挥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要增加招考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教育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各考点要设置举报箱,招生考试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应尽的职责,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建设。希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在高校招生考试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坚决做到不设置任何障碍,不施加任何压力,不做出任何不利于招生考试顺利进行的事,积极支持县招委工作;交通、卫生、供电、公安、环保、保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努力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个整洁、安全的食宿环境和考试环境。各学校更要高度重视,做好考生的安全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妥善安排好考生的住宿,严防交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希望各位学生家长也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对孩子施以正面的教育和影响。要教育孩子坦然地对待这次考试,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我们坚信,有县委、县政府和县招委的正确领导,有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今年我县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定能够顺利完成。
谢谢大家!
第四篇: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2024年秋季招生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公民上学“一件事”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通知》(教法〔2024〕63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3-5周岁幼儿入园优先满足原则。
(二)坚持“房、户一致”优先原则。
(三)坚持相对就近入园原则。
二、招生对象
小班:年满3周岁(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年满4周岁(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年满5周岁(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出生)
三、招生程序
(一)县教育局将具有招生资质幼儿园名单于4月28日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二)各幼儿园对服务区内下半年新生入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制订招生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三)今年小班新生统一实行线上报名。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注册登录##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入园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gov.cn/。监护人在##政务服务网注册#县“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择填报幼儿园志愿。线上报名流程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
1.6月4日上午9:00至6月11日下午5:00为线上登记时段。每位适龄幼儿监护人可选择1-3所幼儿园报名。其中适龄幼儿家庭户房所在小区有配套幼儿园的,首选小区配套幼儿园;无配套幼儿园住宅小区的适龄幼儿选报相对就近幼儿园。网上报名前,监护人需根据县教育局招生原则,仔细阅读有意向报名幼儿园的招生公告,谨慎选择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园,完成网上报名后进行评价。所有注册登记信息需如实填写,如有虚假,取消录取资格。
2.6月21日至6月23日完成现场验证和确认报名工作。各幼儿园根据监护人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审核后,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符合录取条件的监护人参加现场验证。##县户籍适龄幼儿监护人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出生证、宁波市幼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需打印)等证件,非##县户籍适龄幼儿监护人须随带出生证、房产证(或居住证)、宁波市幼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需打印)等证件。届时各幼儿园需督促尚未完成网上报名评价的监护人完成评价。3.6月24日至6月25日各幼儿园分批次完成录取工作。录取信息各幼儿园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家长。4.6月28日至6月30日公布空余学位。未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的监护人,可通过“##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查看区域内空余学额分布,根据实际情况线下补报。
托班报名、中大班插班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由各幼儿园自定。
四、招生要求
➤ 1.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
各幼儿园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于5月28日前通过幼儿园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张贴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幼儿园简介、招生计划、报名方法、所需携带材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 2.严肃幼儿园招生纪律。
招生过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县教育局核准的计划数招生,严格按规定年龄分班,严格按等级标准要求控制班额,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对幼儿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和变相测试。招生报名期间,各园要设置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线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完成线上报名。
3.现有教育资源均应优先招收3~5周岁幼儿就读。
六所省一级幼儿园(机关幼儿园)招收3周岁以上幼儿。充分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后尚有富余学额的区域,由幼儿园申请,经当地政府与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实行托幼一体化。(注:春晖幼儿园今年秋季因迁建停招幼儿)
➤ 4.按序录取报名幼儿。
幼儿园应遵循相对就近原则录取。各幼儿园应按“符合条件本区域房、户一致儿童—符合条件本区域户籍儿童—符合条件本区域有房无户儿童—符合条件的其他儿童”顺序录取小班适龄儿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要求适龄幼儿户籍或家庭住宅房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均在本小区。放弃配套或相对就近幼儿园,选择其他幼儿园的,录取顺位靠后。
➤ 5.切实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
根据县有关规定,各幼儿园对人才引进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儿童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入园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入园。
➤ 6.严格做好学籍管理。
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幼儿园应按卫健部门规定通知家长进行幼儿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办理入园手续。幼儿园应认真核对入园幼儿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规范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幼儿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在园幼儿100%生成学籍信息。
➤ 7.加强招生指导和监督。
县教育局做好对各镇(乡)、街道幼儿园招生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县教育局设咨询电话:12345678
五、具有招生资质幼儿园
第五篇:山西2024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山西2024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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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1.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工作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二、考试
2.我省今年高校招生继续执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考试方案。
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指语文、数学、外语;“X”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其中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余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3.考试科目及时间: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4.全省普通高校艺术类美术、音乐、舞蹈、表演、书法学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属高校联合组织实施;体育类专业考试,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外语专业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5.全国统考科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的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按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6.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要加强对试题的运送、发放、回收、保管以及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所有试题保密室、分发场所以及答卷保管室、答卷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视频监控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和实时监控录像。试题保管期间,保密室监控录像要6小时回放一次、试卷分发场所即时回放,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等高科技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控和打击力度,防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传播考试相关信息;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省招考中心报告,省招考中心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7.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责任书》;县招生考试机构与考点、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8.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9.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完善网上巡查系统。考试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并要配置金属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等设备,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考点。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招生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报告。
10.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熟练掌握各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
11.继续实行省、市、县招生委员会三级巡视制度,组织派出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考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做好考试工作。对近年来考风考纪薄弱的县继续实行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按考点或考场选派监督检查员的办法。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分别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所有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报告。
12.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为单位,分文、理两类,由省招考中心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编排情况公布的时间由省招考中心确定,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13.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14.各级公安、武警、监察、保密、工信、工商、宣传、安全、无线电、卫生防疫、交通、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担负起综合整治考试招生环境的任务,确保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安顺利进行。
15.考试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