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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2024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经营数据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14家证券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55.77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388.95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29.35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6.84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6.08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16.81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14.37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净收入36.44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净利润263.42亿元,87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6%。
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114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56万亿元,净资产为6800.42亿元,净资本为4828.79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5620.52亿元,托管证券市值12.69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9295.96亿元。
协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数据
近日,协会对证券公司2024年上半年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12家证券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06.28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273.33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89.09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9.08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3.12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10.44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195.20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净收入21.60亿元,上半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2
6.59亿元,89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9%。
据统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112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62万亿元,净资产为6715.54亿元,净资本为4817.87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6228.81亿元,托管证券市值13.31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4802.07亿元。
第二篇: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考试计划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考试计划
序号
考试名称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第一次证券从1 业人员资格考
1月10日至
3月23日、24日
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第二次证券从2 业人员资格考
4月11日至
6月22日、23日
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试(全国统考)24日
试(全国统考)26日
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第三次证券从3 业人员资格考
7月15日至
长沙、广州、9月14、15日 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第四次证券从4 业人员资格考
试(全国统考)
10月10日至24日
11月30日、12月1日
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试(全国统考)31日
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4月1日至12日
4月21日
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33个城市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4月1
第二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
日至5月10日
5月19日
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
第一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
圳等33个城市 北京、广州、上海、深圳、7月1日至12日
7月21日
南京、杭州、西安、长春、武汉、长沙、郑州、成都、兰州等13个城市
北京、广州、上海、深圳、7月1日至8月2日
8月11日
南京、杭州、西安、长春、武汉、长沙、郑州、成都、兰州等13个城市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9月25日至30日
10月13日
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33个城市
9月2
5第六次从业资
日至10月25日
11月3日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7
第三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
第四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
第五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
0 格预约式考试
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33个城市
1月4
CIIA3月考试
日至16日 6月11
CIIA9月考试
日至26日
第一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二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内地法规考试 第一次香港专
3月
5月
待定
11月
待定
6月 9月21日 3月9日
北京、上海、深圳
北京、上海、深圳
北京、上海、深圳15 1
北京、上海、深圳
香港业员卷一考试 1
第二次香港专
待定 5月 上海、深圳业员卷一考试
待定 10月 上海、深圳
注:
1、第一次、第二次全国从业资格考试、第一、二、三、四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使用2024年版试大纲
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全国从业资格考试、第五、六次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使用2024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2、考试计划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变动,以当期公告为准。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蓝色)。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三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紫色)。
第三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3月17日举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首批五十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为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了登记证书,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了座谈。
会上,张育军强调了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创新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私募基金坚守三条行业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张育军还指出,私募基金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把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风险放在首位;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和社会形象建设。要将追求自身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走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道路,持续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学习、创新、创业的典范,成为市场经济的先锋。
私募基金代表认为,获颁证书是促进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重大支持。希望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协助解决阻碍行业发展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宣传,支持行业发展。
第四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从业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本条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协会登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本团体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联席会员、特别会员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协会理事、监事总数30%的范围内,增加部分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四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大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由会员大会决定换届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会员理事调整代表须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向会员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九)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会员代表应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
商业银行以法人名义加入协会,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销售资格的,可以委派两名代表分别代表托管业务和销售业务在协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报告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同意,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第十三条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撤销其理事、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或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前两条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强制培训课时不计入基金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