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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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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真相

2024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的重要的一年。但是,盘点2024年的养老保险,却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政府信誓旦旦地宣称养老保险基金富裕有余;另一方面,却有一些官员和学者大谈特谈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欠账”、“亏空”和“债务”。这些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对立的信息,弄得普通百姓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一个公民,事实上公众对此也越来越关注。但正如时下对蔓延全国的雾霾的调侃:我在街头牵着您的手,却看不清您的模样。

2024年8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审计结果是:“„十一五‟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24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500.41亿元,比2024年底增加14896.89亿元”。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审计结果是:“截至2024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635.53亿元,比2024年底增长36.67倍”。综上所述,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得出了结论,审计结果表明:中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总体安全完整,基金运行平稳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支付。”

然而,2024年12月,“社会保障国际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养老金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此次会议上发表的报告中的统计数据称:“2024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有14个,收支缺口达到767亿元。”“到2024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2.5万亿,但是个人账户实有资金2703亿元,空账金额高达2.2万亿元。”在报告发表之前,研究者已经将一些主要的数据披露给媒体,所以上述信息在社会上早已广为流传。不过,更为惊心动魄的爆炸性新闻出于2024年年中发布的一个题为《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政府债务报告》)。媒体在报道这份报告时给出的标题是,“报告称2024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将超18万亿”。

这两份报告抛出的“缺口论”和“债务论”,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尤其是18万亿“准天文数字”,就连专业人员也堕入了云里雾里。因为按最新消息,2024年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才11万亿。于是,在网上,便有不明真相的网民,把“缺口”和“债务”与前几年的“上海社保案”联系起来,怀疑社保基金是被贪污挪用,因而才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亏空,甚至嚷嚷要抵制养

老保险缴费。之后,虽然人社部的官员极力辩解,有专家学者也作出了理性的分析,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解释和分析都被淹没在吐沫口水造成的雾霾中。也正因为如此,再加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背负的历史包袱,如今要还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或“债务”之真相,居然成了一件困难的事。

当《养老金报告》正式面世之时,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表述,加上了“如果剔除财政补贴”这样一个假设的限制条件。反过来看,其实报告中所讲的“缺口”,基本上指的就是财政补贴。在另外一个场合,研究者对此解释道:“全世界比较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员和雇主,即社保制度应能够自我平衡,追求本身财务的可持续性。”这也就是说,研究者的研究目标是:试图以“剔除财政补贴”为前提实现养老保险的“自我平衡”。综上所述,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就会有“缺口”;如果加上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就没有“缺口”。

当前,在中国,对于国外的,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一直存在着一种误读。实际上,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会分成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大块: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运作,基本上是“现收现支”,当年筹措的资金当年给付。筹资方式是“三方筹资”,即雇主、雇员和国家。因为美国格外强调“国家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所以相应的解释是: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从实际的运行状况看,在当今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大多要靠国家财政补贴来维持平衡。据最新资料,日本的“国民年金”,国家补贴已经达到全部支出的二分之一。

补充养老金,也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一般实行“储蓄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在国家立法规范和行政监督下,实行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经营。所以,只有补充养老金才会形成大量的资金积累,并进入资本市场。有关方面说的“养老金储备”及其占GDP的比例,并举例说“最高的是挪威,为83%左右,日本是25%,美国是15%”,实际上主要指的是这一块。专家学者在一些场合谈论的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回报以及将来是否会有亏空,应该指的也是“补充养老金”这一块。

上述国际惯例到了中国,就被“国情”所改造,在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块就变成了“社会统筹+个人账户”。90年代中后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采用怎样的制度模式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学习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即采用以储备积累为特点的“个人账户”模式;另一种意见主张延续过去劳动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即采用以现收现付为特点的“社会统筹”模式。两种意见相持不下,最后以合二而一的方式来了个妥协,这就形成了现行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中国模式”。从理论上来说,就是要以“社会统筹”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同时还要以“储备积累”的方式建立在职人员自己个人的养老基金账户。

“统筹+账户”的模式看起来很好,但这意味着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既要为赡养离退休人员作出贡献,又要为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备积累。这与社会保险筹资的一个基本原则不相容,即无论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得有个限度——对于企业,不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个人,不能影响其当前的基本生活。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当时正处于下岗失业的高峰期,体制内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冗员”下岗失业了,这也就是说原先参保的人中有三分之一不缴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缴费了。因此,新的制度模式实际上从一开始实施就陷入了困境,按理说:社会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应该存入个人账户,但实际上收上来的所有的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还不够。早在1997年,因为要实现“两个确保”的承诺,政府就为此支出了50亿元的财政补贴。到2024年,这个“缺口”已经扩大到2272亿元。这个“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增长,还会继续扩大,也就是说,政府的财政补贴还会继续增加。但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理由如下:其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只是很少的“生活费”,其他的都让国家以“必要扣除”的名义拿走了,当然也给了劳动者“生老病死有依靠”的承诺。所以,对这一部分人,即圈内常说的“老人”和“中人”,国家是欠了债的,所以现在的财政补贴仅仅是还债而已。其二,80年代开始的严厉的“计划生育”国策,使中国的老龄化在20多年后突然加速。这个政策后果,国家也必须承当,财政补贴就是给予老年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

国家对于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究竟会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规模呢?2024年的补贴是

2200多亿元,占整个预算内财政10万亿元的2.2%——多乎着,不多也!前文中提到的《政府债务报告》披露的18万亿的天文数字,其实说的是从2024年到2024年38年中,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可能要支付的财政补贴,平均每年4500亿元。占2024年财政收入的4.5%,这仍然不是一个很大的比例。何况,即使今后中国的财政收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减少到个位数,但因为整个基数越来越大,所以上述补贴即使翻一番,也应该仍然是可以承担的。当然也有人喜欢唱衰中国的经济增长,如果这成为事实,那么可以说,采取什么办法都没有用。在相关研究中,还有一个惊人的数字,就是个人账户的“空账”已经达到2.2万亿。然而,如果从迄今为止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真实情况看,其实实行的就是现收现付的模式,亦即“企

业缴费+个人交费+财政补贴”的模式。严格来说,所谓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只是一种养老金给付的计算方式,仅此而已。如果上述的空账2.2万亿真的“做实”了的话,那么这几年的贬值又会是多少呢?前些年,据媒体披露,审计部门对个人账户资金收益率的分析,仅为2%,这能跑赢CPI吗?以这个判断为基础,如果硬要“做实”个人账户,那会不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在个人账户中屯积了很多资金在那里不断贬值;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则要付出更多的资金去支付当期的养老金“亏空”。这种状况现在因无奈的误打误撞而避免,难道不是不幸中的万幸吗?

综上所述,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一些报告中所说的“缺口”、“欠账”、“亏空”和“债务”,实际上讲的是政府的财政补贴。从国际惯例看,这样的财政补贴恐怕是必须的。尤其在中国,因为计划经济时期的欠账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使老龄化突然加速,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诿的。否则,导致的后果不但是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且会是政治风险。

第二,空账的问题,在于怎样看待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尊重事实,在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市场激烈波动、前景不明的大背景下,以“做实”的办法大量积累养老基金恐怕是不明智的。如果尊重事实,将现行制度看成就是“现收现付”的,那么“空账”的问题就并不存在。第三,在前两点分析的基础上,应该承认,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收支相抵、略有盈余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而且经过精算,在未来几十年中,也是可以承担的。

第四,但是即便如此,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应该如前文中所说的国际惯例去设计方案,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在不断地“摸着石头过河”。在水浑之处,当年因为难以辨别,走了些弯路也是可以理解的。幸运的是,实践中有很多背离了当年政策设计初衷的误打误撞,所以方向虽偏了些,但离正道恐怕并不是很远。

第二篇: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论文关键词:养老金;给付风险;因素

论文摘 要:由于老龄化、提前退休、养老金替代率过高等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因素以及基金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地方主义等问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日益凸现,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分析成因、探讨防范及改善对策措施是当务之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状况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技术历程的晴雨表,它能反映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其他技术操作环节的严密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可以分为制度风险和管理风险两类。制度风险是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所导致的养老金给付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社会养老保险在给付环节所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不完善和管理缺乏效率而引起。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制度风险在实际的操作中主要体现为:①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实际运行约为8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设计的替代率偏高,这导致基金给付总额相对偏大,产生高于预期替代水平的给付风险;②退休年龄规定偏低,“低龄退休”现象普遍,与之相反的是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趋势,因此产生高于预期支付的给付风险;③行业提前退休,产生制度设计未预期到的给付风险;④在“地方统筹、地方管理”的基础上,部分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未能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拖欠情况;⑤由于社会养老保险金随物价或工资增长率的指数调整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情况,导致长期处于缺乏弹性的较高位给付水平。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管理风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体现为:①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识别能力有限,许多地区出现了不遵循给付原则的欺骗性、“死者”领取养老金、“企业欺骗性冒领”等各种道德风险现象;②管理系统缺少效率,不能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还存在错付情形;③由于受地方主义的相关制度规定影响,社会养老保险金未能做到随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流动而正常转入或转出,使劳动者在未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困难重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因素分析

2.1 人口老龄化问题

与发达国家在“先富后老”的情况下遭遇人口老龄化问题相比,我国则是“未富先老”,在发展还处于化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而且速度很快。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险给付产生了巨大冲击:离退休职工人数和职工总数的比值不断上升,对养老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负担越来越重。且养老金给付需求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企业和国家都产生了越来越难以承受的缴费负担,还进一步影响和阻碍经济的发展速度。

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困难、征缴率较低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并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普遍较低。有相当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等非公有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且扩面征缴方面的法规尚待健全完善,对不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恶意拖欠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执法力度也应加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的质量还要付出巨大努力。

从管理角度来看,产生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道德风险分析。

尽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但却无法完全及时掌握退休职工真实情况,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信息掌握不完全或者获取信息滞后的状况:①退休职工已经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未及时获取信息,可能存在“信息时滞”,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由别人代领现象;②个别企业虚报退休职工名单,多报人数,致使不受保障的人员非法获利;③提前退休诱发的道德风险:行业部门通过虚报提前退休职工的年龄,将未达到退休年龄规定的职工纳入退休计划。

(2)管理缺乏效率诱发的风险分析。

由于面临着预算约束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管理一方面是缺乏高效率的管理信息系统,另一方面,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意识不强。目前仅上海等部分城市已建立高效率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水平、支付效率等环节产生了重大作用。其他更多地区却并未真正建立起这种对劳动者集工作记录、基金管理、养老服务于一身的信息系统,反映在给付环节上就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和发生错付情形。另外,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低、服务意识差及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生管理风险的因素之一。

(3)地方主义诱发的道德风险分析。

劳动力流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可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由

于地方主义作祟,却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要说起到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的作用。地方主义倾向致使劳动者的缴费收入不能随劳动力流动而顺利、及时地转入或转出,影响劳动者未来退休金的领取,因此产生未来的给付风险。

养老保险基金给付风险的防范措施建议

(1)完善养老金给付制度,严格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逐步统一给付标准。加强养老金的征缴,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2)立足保障基本需要,切实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我国现行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

发达国家40─50%左右的平均替代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在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国际公约中指出,一个人缴费30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缴费工资的40%。给付标准与国力的不协调违背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增加了的压力,也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可将替代率定为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之比,适当考虑物价指数,有效地控制养老金增长速度,做到退休人员养老给付的绝对值不减或有所增长的基础上,使其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稳步下调,实现养老金替代率的逐步下降。

(3)调整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年龄,严格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面对老龄化,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而根据测算,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1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因此,适当调整退休年龄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有利于降低赡养比、减轻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但在延长退休年龄的具体方案实施中,应该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步骤进行。严格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可以通过退休或已提前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对继续就业或就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停发养老金,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应严格审核统筹项目给付基数,建立基金给付的制约机制。

(4)逐步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养老金给付标准,适应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与区域流动。由于地区差异性,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要实现区域之间养老金给付的统筹协调,有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但在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人才的流动逐步加大的情况下,势必促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于控制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管理低效率、地方主义等管理风险,还得要从制度着手,提高技术手段,增强工作效率。

1.坚持不懈地完善社会保障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国内外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无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设计是多么合理,运行是多么规范,采取的手段是多么有效,随着社会经济及与社会保障相关因素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依然可能遭遇不良后果。非常典型的例子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时,西欧与北欧国家在炫耀福利国家的成就时,均未估计到或至少未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社会保障危机及调整这种制度的难度。因此,必须对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动态性有充分地把握,坚持不懈地构建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破除试图使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毕其功于一役的幻想,并据此建立和健全灵敏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政府及时修正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运行中的失误,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把事中管理、事后监管与监督与预警密切结合根据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传导机制的特点,要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的社会系统工程。(1)应当密切跟踪制度环境风险因素的发展、演变动态,以此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对制度设计一方面要严格

坚持其科学性、前瞻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制度设计的支持系统给予高度重视。制度设计系统包括:一是法制系统,它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的共同依据,是规范性层次。二是管理系统,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各种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实施内容履行管理之责;三是监督系统,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对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的监督职责,其中重点是对实施系统的监督。上述三个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使整个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具备了内在的免疫力,从而是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3)对制度实施风险实施严密监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制度实施风险是客观的,在某种情况下其对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正常运行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对制度实施风险的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根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贪污、挪用、浪费等问题。

3.立足长远,建立防范中国养老保障基金制度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完善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是防范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长效机制的根本对策。按照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层次性要求,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险专门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尚无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和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法。

4.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原则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制定一部完善而有高度强制性与绝对权威性的社会保险法。因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加强工作力度,以保证社会保险法的及时制定和有效实施。这主要包括:一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法律规范;二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三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法律规范;四是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李珍,孙永勇,张昭华.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

[2]詹伟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4

第三篇:第二季度养老保险基金整改

第二季度养老保险基金整改

“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这部分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在经济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形势下,基金的投资范围偏窄、运营效率偏低、贬值缩水的风险越来越凸显出来。”说话的是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这部分基金”指的是截至去年底的社会保险基金。截至去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达到4.3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是3万亿元。

按照现在的基金情况,下一步将根据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整体工作进程,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努力促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数据显示,6月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82435万人。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合计为17096亿元,同比增长13.5%。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合计为14797亿元,同比增长17.6%。大家保表示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是一个能很好的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办法之一。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2亿人,随着老年人口数量及其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我国养老资源严重不足的短缺日渐显著。

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安全第一,确保人民群众“养命钱”的安全与完整;二是获取收益,着眼于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三是实行多元化投资。无论何种投资模式,都必须是有利于分散风险的组合式方案,而不会是单一的投资渠道。

第四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安排

摘要:本文借鉴国外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试图建立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从两个方面阐述基本框架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有效性。

中国养老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下称“统账制度”)。这一制度,从产权结构看,是公共退休金和私人退休金的混合;从财务制度看,是随收即付制度和积累制度的混合;从给付的刚性看,它是既定给付制度与既定供款制度的结合。这种制度决定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它要求采用不同于单一产权结构和单一财务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监督制度。

基于对统账制度复杂性的认识,本文试图探索建立与此复杂性相适应的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以下简称“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从理论上分析其有效性,以期对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监督制度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的含义和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管理与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指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到社会退休金发放全过程的行政、资产负债的管理;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指对社会保险基金运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1.分权式管理制度的含义和要求(1)分权式管理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账户是既定给付制,即制度承诺参保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的给付水平,这部分给付是具有刚性的;个人账户则是既定供款制度,退休金给付的多寡取决于供款及投资收益的积累。可以看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较之于单一的公共退休金制度或个人账户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分权式管理制度是根据“统账”制度的特点,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与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个人账户资产经营和管理权交给基金管理公司,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其特点是政事分权、统账分权和资产负债分权。

(2)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必须独立于政治压力,监管机构的执行官的任命或选举程序必须是科学的、高度透明的,其直属国务院领导。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组建成本和避免制度不统一导致的诸多问题。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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