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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民工入会建会工作会议讲话:保障维护农民工应有权益
农民工入会建会工作会议讲话:保障维护农民工应有权益
同志们: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对做好农民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做好农民工工作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农民工入会建会工作会议,就是聚焦和融入中心和大局工作,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工会的农民工工作,特别是总结XX等建会入会、技能提升为重点的农民工队伍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有效覆盖,加快提升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在稳定就业、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的功能和作用。
刚才,X等X家单位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新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农民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推进农民工队伍建设,把农民工团结凝聚到党的周围,是工会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使他们成为工人阶级坚定可靠的新生力量。当前,农民工是X就业人群的主体,特别是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用工在X%以上,农民工已经成为X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这支队伍能否稳定、能否紧跟党走,对党的执政基础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的高度,深刻认识组织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各类农民工群体加入工会、推进农民工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并且要抓好、抓出成效。
其次,推进农民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农民工群体的能力素质,是工会更好地组织动员农民工建功新时代的时代需要。X要建设成为XX都市。要实现宏伟目标,离不开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者大军的努力和贡献。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工人的主体,是党和政府坚定可靠的重要力量。这支队伍的能力素质怎么样、有没有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高不高、创新意识和能力强不强,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工会是“大学校”“大舞台”,在助推农民工提升素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方面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我们要千方百计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三,推进农民工队伍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工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以农民工、低收入人群为主,他们迫切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谋福祉,是工会组织的应尽职责,也是工会为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应该作出的贡献。
二、突出抓好工会组建,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有效覆盖
一是要聚焦重点、明确目标。农民工建会的基本原则应该就是:农民工在哪里,工会就要跟进到哪里;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在哪里,工会组织就要建到哪里。去年,按照全总的部署,我们抓了“八大群体”的建会入会,这些群体都是农民工集聚的行业和领域。从大类来看,我们要抓住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集聚的城市服务、建筑、电力、电信、电气等重点行业;二是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三是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格的重点企业。要抓住这些重点领域,精准发力、加大力度、加快进度。从目标上来说,2024年底劳务单位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要分别达到X%以上,以此带动建会及农民工入会取得新进展,到2024年底实现全总要求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X%的目标任务。
二是要明确责任、落实主体。在建会责任分工上,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使用、谁管理、谁组建,切忌责任不清、互相推诿。一方面,要重视“一次覆盖”。“一次覆盖”,是最重要的、最基础的覆盖。一是使用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数量较大的企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建会的责任来;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务企业,要主动建会,特别是要继续深化百人以上劳务企业建会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空白点和盲区;三是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群体聚集的园区、行业,特别是对小微非公企业和分散职工,也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组建和覆盖。在一次覆盖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二次覆盖甚至是三次覆盖,把工会组织网络体系织密织细。要进一步健全“小三级”工会组织体系,加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推广网格化工会模式,努力使工会组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鼓励地区工会与企业共同探索劳务分包单位以属地建会为主,属地、行业双重覆盖的劳务单位建会模式;加强托底保障,引导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加入所在街镇工会、社区工会、区域(行业)工会等。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促进地方工会和产业、企业工会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构建“党建引领、政府支持、工会主抓、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
三是国有企业要主动履行好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和劳务单位建会入会,是国企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的过程中,要坚持党建带工建,主动争取党组织领导和行政相关部门支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将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群体入会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像X在新进劳务单位的审核中设立未建立工会单位“一票否决”机制,并以此为带动成立劳务单位联合工会,建立体制外入会平台,推动农民工入会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入会乃至基层组织建设的全面提升;像中远海运精准施策,成立分包商联合工会,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措施。此外,在依法维护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职工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同工同酬的基础上,在工作经费、工会经费等方面要给与劳务派遣和项目外包单位充足的保障和支持。
四是要适应形势、创新载体手段。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以农民工为主,人员分散、流动性大且就业方式多样,组织起来难度较大。各级工会要适应业态、企业组织形式、业务运行模式的特点,加大创新力度,扩大对新领域、新阶层和小微企业的有效覆盖,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比如X集团工会,聚焦非公企业及农民工等职工群体开展建会、服务工作,形成一种新的组织模式和工作方式,就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和创新。要着力畅通入会渠道,建立健全工会网上平台,使职工入会更便捷、联系工会更紧密;要通过设立综合分工会等手段、途径,让零散的农民工入会有门、有会可入。要结合推进会员实名制工作,坚持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的原则,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确保会员流动不流失。
三、坚持共建共享,切实加强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和奉献,要更多关心、关爱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人数众多,劳动关系复杂、就业形态多样、维权需求强烈、服务诉求多元。要坚持需求导向,在推动入会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用在维权服务上,推动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要加强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知识相对比较欠缺,维权意识和能力也偏弱。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的要求,围绕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大局,进一步发挥工会“四位一体”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四方合作”工作机制等作用。特别要牢牢抓住农民工维权领域的突出问题,如欠薪欠保、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措施不落实、劳动定额不合理等问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推进集体合同覆盖农民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比如每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经济权益)。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不断完善工会“零门槛”“应援尽援”服务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更多更有力的维权帮扶。要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围绕改革调整重大事项开展民主协商,抱团取暖、共克时艰。要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化解等各项工作,坚决防止经济纠纷向社会领域甚至政治领域扩散,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等在内的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要加强源头参与,帮助农民工公平均衡享受公共服务、融入城市生活。源头参与是工会履职尽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特别是在推进产业队伍建设改革中,要重点针对农民工群体普遍关注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领域,广泛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形成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党政相关部门切实扩大教育、文化、卫生、医疗、住房、交通、就业等城市公共服务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面,让他们真正融入X城市发展进程,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要加强精准帮扶,让农民工感受到X的温度和温暖。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如,我们针对新兴就业群体社会保险缺失的情况,推出了“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要很好地组织实施,成熟后推动政府部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另一方面,要发挥工会互助互济优势,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们要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困难职工帮扶、常态化送温暖”的梯度帮扶格局下,以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为重点,推动工会帮扶救助工作覆盖更多农民工。要整合党政及工会各级各类资源,为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农民工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救助服务。要加强就业帮扶,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就业形势,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就业帮扶活动,尽量让农民工不失业、少失业,为稳就业、促发展作出工会组织应有的贡献。
四要加强生活服务,惠及更多农民工。进一步构建完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努力提供农民工所需、工会所能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要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坚持“会、站、家”一体化建设理念,打造职工服务站点等实体化服务阵地,搭建服务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的工作平台。要深化服务职工实事项目,进一步扩大工会会员服务卡、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爱心妈咪小屋、发明专利奖励、公益乐学等实事项目的覆盖面、受益面,让更多农民工从中受益。我们连续开展的农民工返乡车票补贴活动,受到农民工的热烈欢迎。要加强服务资源联动,注重整合党政、企业及社会各类资源,在市总工会实事项目的基础上,鼓励、推动基层工会多层多方设置、实施符合本地区、系统或单位实际的实事项目,多级联动、叠加优势。
五要加强文化服务,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受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限制,农民工的精神文化大多比较单调,几乎可以说是处于“沙漠化”状态。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逐步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相应的文化服务待遇。要依托职工书屋、工会系统文体场馆等文化阵地,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并通过“公益乐学”“文化大篷车”等各种形式,送文化、送活动到工地、厂房、车间,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关心新生代农民工的恋爱婚姻问题,为他们组织开展交友联谊活动或创造相应的条件,帮助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四、聚焦中心大局工作,组织动员广大农民工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建功立业
一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是工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我们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更好肩负起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思想政治引领的重要职责,坚定广大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信心。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创新工作方法和载体,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特别要针对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农民工群体归属感不强、情感和精神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等问题,通过调研摸排,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心理需求、实际困难,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农民工群体对党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我们要在农民工等各个职工群体中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倡通过诚实劳动来实现人生的梦想、改变自己的命运。要推动劳模工匠精神进园区、进企业、进班组,在农民工等职工群体中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要加强荣誉激励,加大劳模先进、工匠等评选活动向农民工等群体的倾斜力度,选树更多像XX那样的优秀农民工典型,激励引导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等农民工群体对标先进、见贤思齐,诚实劳动、勤勉工作。要开展学习李斌活动,在农民工等各个职工群体中宣扬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李斌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三要广泛开展以创新为重点的劳动竞赛活动。紧紧围绕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当好主人翁、建功新时代”为主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团结动员农民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要在“广泛”上下功夫,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与率,拓展新领域、注入新内涵,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职工群众性创新创效活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组织竞赛方式和载体,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竞赛活动普遍开展,动员农民工广泛参与。要在“深入”上下功夫,以国家和X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为重点方向,将全国引领性竞赛落实到企业、深入到岗位,让农民工也能唱主角。
四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经济下行期是抓职工教育培训的一个很好的“窗口期”。各级工会要将教育培训等作为突破口,推动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企业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等各个职工群体的综合素养和技能水平,为未来发展筹备人才、储备技术,也为农民工等实现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要发挥各类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等的作用,开展符合市场需求和农民工要求的培训,着力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要支持企业开展岗位培训,积极推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深化百万在岗人员学力提升行动计划,积极探索搭建职工网络培训服务平台,为产业工人、农民工等各类职工群体提供科学文化、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服务。要实施百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推动建立由院校、企业、培训机构等共同组成的职工技能培训校企合作联盟,在规模以上园区建立X个职工学堂,不断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
同志们,加快推进农民工队伍建设,是工会服务X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党组织领导下,加强工作的协调、协商和沟通,整合资源、合力推进。一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大调研活动的开展,深入重点企业和园区,深入基层一线和农民工群体,了解其所思所想,在此基础上探索、创新适应形势要求的方式方法,让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二要细化落实措施。认真谋划以劳务派遣工、项目外包工为主的农民工入会及技能提升相关工作方案,既要有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精准发力点,又要针对实际情况拿出相应的具体举措和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三要加强沟通协作。推进农民工队伍建设,不是工会一家的事情,在工会内部也不是基层部一个部门的事情。我们要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加强系统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动优化政策环境,不断推动农民工队伍建设向纵深发展。四要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发挥工会系统宣传阵地作用,宣传推广基层的典型做法,交流成果、分享经验、形成声势,推动工作的持续开展。
同志们,伟大的事业,始于梦想、基于创新、成于时代。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切实有效推动农民工队伍建设,为谱写新时代X改革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第二篇:2024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总结
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总结
仪征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八月
今年以来,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了局党组及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年初我们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首要工作来抓,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梳理排查纠纷隐患,第一时间依法查处和调处劳资纠纷,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截止十一月底,接待农民工来信、来访2500起,共巡查各类用人单位284户,受理举报、投诉案件213起,立案查处90起,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318人,追讨工资1320多万元。现将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很抓普法,提高意识
1、做好农民工普法工作。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农民工学法活动周”的通知》精神,在市司法局的牵头组织下,于6月份中旬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沿江船厂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学法活动,并深入到农民工的工作场地免费发放 3000多份宣传资料,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注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今年四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对纺织、服装、玩具加工行业、建筑行业、船舶修造业等开展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举办了20多期劳资人员培训班,对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对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互动交流。同时我们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平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学法、遵法、守法意识。
二、严格执法,依法维权
1、底数清,情况明。为做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作,从源头抓起,今年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到各类企业特别是船舶企业、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重点是对沿江船舶企业,逐厂、逐队、逐人排查,掌握实情,制定措施,做到了责任清,情况明,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管理。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无序用工行为,我们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同时对劳资纠纷的预警监测制定了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了快速反应,积极介入,使农民工工资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3、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市建筑行业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我市沿江船舶制造企业按照市政府办下发的《仪征市船
舶修造企业、船舶制造劳务承包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各劳务承揽企业在承揽工程时,积极推进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已取得了明显成效。由此可见,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使欠薪纠纷由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防治,从而降低了欠薪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为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我市积极实施“强硬”措施,劳动、建管等职能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将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建管部门着重加大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督查力度,不定期检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全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计酬手册》制度,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立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告知牌,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市十二圩流动人口管理分中心对沿江船舶企业流动人口、农民工就业、进企业的施工队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比较完善的流动人口基础资料,拉网式地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镇、园区的劳动保障所(站)对所辖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不定期检查。今年以来,全市集中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工资支付等情况专项检查2次,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16家,涉及农民工10430人,责令38家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及加班加点工资781万元。
5、加大处罚力度。今年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充分利用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排查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有存在模糊认识的用人单位,我们下达了150多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有效提醒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告知其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我们下达了18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在法律法规宣传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民工进行相关规章的宣传,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学法、遵法、守法良好氛围。
2、严格行政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个别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行政处罚,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3、齐抓共管,协同运作。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我局将履行职能,着力提高工作效能,及时、快捷、高效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同时,针对沿江船厂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欠薪行为所导致的群访、集访,会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依法查处和调处各类纠纷,从而为我市的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0一一年八月
第三篇: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措施(模版)
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向媒体公布。
保障其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础信息库,加强农民工信息系统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农民工就业援助,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按计划免费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区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畴。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不能享受任何税费减免政策,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
四、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监控
一)严格执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对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渝劳社发〔〕76号)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三)全面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
否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主要责任,并进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积极推行工资保证卡
招用农民工的7日内必须发给每位农民工一张《工资保证卡》发放工资时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发放金额,凡在区施工建设的建筑施工承包单位。由农民工签字认可。
五)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
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须出具该项目相关的资金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执行《建筑法》和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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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摘 要
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广大农民工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级公民”,造成这样情况既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也有政策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把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各项现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农民工 弱势群体 权益 法律保障
目 录
中文摘要………………………………………………………… 目录……………………………………………………………… 前言………………………………………………………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一)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二)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三)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五)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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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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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 ①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第1版
《2024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24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7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但现实情况是信 “访”不信 “法”, 这样, 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 有损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 大量信访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社会稳定。这除了农民工法律素质有限、法律意识薄弱外, 诉讼成本高是农民工远离诉讼的主要原因。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贯彻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风气正逐步形成。但是,一些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处理不公平、不严格、不及时、不到位,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于是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跳桥讨薪的悲剧。“跳楼、跳桥”讨薪绝非“流行”,而是被逼无奈,谁会无缘无故拿自己性命做赌注?几百(千)元工钱对老板无所谓,然而于农民工来说,却是柴米油盐、孩子学费等家庭生活开支急迫之需,正是这种“急迫之需”才使一些孤立无助的讨薪者做出“跳楼、跳桥”的一时冲动之举,他们的目的只是想引发社会关注,以“督促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此举虽然有欠冷静,实乃走投无路,而与“流行”无关。这一现象的存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在农民工中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尽管农民工在理论上拥有各种权利,但若诉诸法律救济的道路障碍重重,或没有购买正义的适当资源,所谓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倘若存在公平、及时、适当的救济途径,通常不会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能活下去就不会去死,自杀或杀人大多是因为实在活不下去!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在日益增强,社会不公程度不断超越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极限,农民工以死抗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通存在着查证难、运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首先,法律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它们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来看,这种“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阶段,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而给一些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老板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的即使被劳动监察部门查
到,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处罚权;如果企业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需缴纳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而且司法运转周期较长,受害人往往耗不起时间。再次,在于劳动争议条件举证上的困难。就目前来说,劳动争议条件属民事案件范畴,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有的企业凭着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劳动者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反而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立法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我国历史形成的城乡差别使得农村普遍落后于城市。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大都没有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劳动技能。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使得他们不能事先预见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意识到对方是违法侵权,或者在知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又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城乡比较收益的差距又使农民工丧失维权的内在动力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要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 首先, 要求法律规制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立法决策部门应将农民权益保障作为核心理念, 让法律真正成为捍卫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宝”。其次, 国家应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应尽早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但由于法规本身存在的盲区或缺位,现实中农民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变。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只有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才能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二)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 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 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 对农民工与本地居民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以民主、法制的原则维护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中, 要强化法律思想教育, 提高其素质。同时, 政府要克服 “行政不作为”的惰性, 通过重视执法, 把 “纸面上的法”变为 “行动中的法”。相应的, 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 严格执行 《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三)加快司法改革, 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首先,实行劳资纠纷 “举证倒置”。考虑到中国今天的 “农民工”市场完全是供方市场现状, 可以借鉴我国司法改革经验, 凡未签订劳务合同的, 应由资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否则将做出有利于劳方的裁定。其次, 开辟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针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应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缓交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情况紧急的, 则依法直接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及先于执行措施;要加大执行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再次,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考虑到农民
工的流动性以及权益纠纷的现实性, 应在各大中小城市应建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动仲裁部门,切实解决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生病工伤甚至死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中的权益,及时防范、化解劳资矛盾。
(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农民工由于接受的教育较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显然不够。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公力救济,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跳楼、跳桥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在他们最终意识到寻求法律的帮助时,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法律帮助的机会。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也是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和政府司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努力提高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劳动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做到通俗化、人性化,便于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其次,农民工要学会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法律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现代公民的新理念。当农民工感觉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发展农民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积极主动地引导好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维权要求并帮助其维权;司法机关、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应组建为农民工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为农民工提供长期的稳定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同时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到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之中并加以突出,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根据条件因地而宜,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包括五大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包括农民工工资、奖金、职务升迁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及子女入学等问题,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再次, 加快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
再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消除歧视,提供合理的平台让大家可以平等相处,增加人与人的沟通与理解。落实好合同制,让员工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应重视个人的发展,多方面选拔人才,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和升迁的机会。
参考文献
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第1版
《2024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1】崔凤,任希锋,《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4年4月,第2期 【2】杨培景,《略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理论学刊》,2024年3期 【3】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第1版 【4】刘子操,《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人民出版社,2024年12月第1版
第五篇: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 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24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
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
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24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24年接待举报
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24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
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
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