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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范文模版)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标准
(202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24年4月1日执行)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第三篇: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安徽法院网讯 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4月1日开始实施,对有关审判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尤其是“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规定,将大大加重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的涉诉信访、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判的压力。为减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给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新增加的工作负担,迫切需要将更多的民商事案件交由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省高院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此次调整从4月1日开始实行,省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我省被获准将全省17个市的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分列为三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单列为第一类,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二类,其他13个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三类。合肥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四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4-01-19 【生效日期】2024-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从人民法院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载体和总平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一抓几年,每年突出一、二个重点”的要求,从2024年开始,已连续开展三年,突出抓了司法理念教育、司法作风建设、法院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要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队伍建设的各项活动和具体工作纳入其中,统筹谋划,科学部署,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新的成效。
现将《2024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形势任务和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坚持一抓几年,每年突出一、二个重点”的要求,现就2024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2024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法院文化建设、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紧贴审判工作,突出实践特点,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教育,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2024年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有关部署要求,围绕培育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1、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在强化思想认同、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要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开展忠诚教育,增强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侵蚀,切实保持法院队伍思想纯洁;深入开展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筑牢干警公正廉洁司法的思想基础,切实保持法院队伍作风纯洁;组织干警对照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查摆思想、工作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学习教育。广泛开展向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等先进模范学习活动,大力宣传表彰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结合当地法院优良传统、工作实际和当地文化特色,总结提炼各具特色的法院院训、法院精神;积极创作弘扬核心价值观、法院干警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文艺演出等活动,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法院文化的推广传播,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有机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重大先进典型报告团,举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报告会;研究制定法官誓词,推行法官宣誓制度。
2、积极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要着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坚持专题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督查相结合、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三个文件的学习教育和贯彻执行,强化对文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和引导广大干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恪守职业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司法礼仪,坚持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联合相关媒体组织开展全国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知识竞赛。
3、加强法院文化阵地和基础设施规范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增加图书、期刊和电子阅览终端数量,配置文体活动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提供良好学习和生活条件,激发干警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内部刊物,增加各级法院内网和外网的文化含量,加强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和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积极营造弘扬法治精神、弘扬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环境氛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法院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和文化建设工作制度,提高法院文化建设规范化水平。
4、深入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调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着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围绕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着力解决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法院文化建设水平整体提高。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将专题研讨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5、加强对法院干警的人文关怀。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干警审判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实际,积极开展有益干警身心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对相关人员开展心理咨询疏导技能培训,促进干警保持身心健康。建立健全法院干警关怀帮扶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工作环境。
(二)适应新的形势任务提出的更高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坚持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加强学习与强化实践相结合,着力提升法院干警履行职责的核心能力。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的集中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2024—2024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以法院领导干部、一线法官、青年法官为重点,扎实抓好各级各类培训,确保全员培训任务落实。突出抓好新任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任职培训、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和基层法官全员轮训,注重在贴近审判实践、强化能力训练、提高培训质量上下功夫,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领导能力,提高干警正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和政策、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新任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任职培训班;深入推进高中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组织实施新一轮全国法院基层法官全员轮训;建立全国法院“法官教学师资库”、“法官教学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和“现场教学基地”。
2、广泛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立足岗位、服务实践、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区分不同岗位和审判业务领域,采取“法官教法官”等形式,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方式,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按照条块结合、条线为主、自下而上、逐级展开的组织方式,采取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比、考核比武等具体形式,广泛开展司法业务技能竞赛,组织评选办案标兵,激励促进干警提升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会同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各地法院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评选表彰活动。
3、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营造崇尚学习、全员学习的浓厚氛围,搭建紧贴审判、服务审判的团队学习的平台,提供内容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周到便捷的学习服务,健全完善学习的组织推动、检查考核、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促使广大干警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进一步提升岗位学习的质量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吸收各地法院经验和成果,研究提出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4、进一步推进干警多岗位锻炼。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上下级法院干警双向交叉挂职,坚持新招录干警下基层锻炼,实行法官到立案信访窗口短期轮岗锻炼,促使干警全面提升素质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总结推广“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经验,把组织干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有效做法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建立基层工作联系点、回访当事人、接受社会评议等形式,促进干警提高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能力。
三、工作要求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法院工作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推动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扎实推进,确保主题实践活动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坚持把主题实践活动摆到重要位置来抓,与审判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法院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谋划部署、督促指导等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政工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主题实践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实践特色,注重解决问题。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贴近审判、贴近干警、贴近实践,注重突出审判业务部门的主体地位,发挥审判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从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安排活动内容,针对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设计具体载体,注重在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切实把主题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上,防止和克服开展活动与审判工作“两张皮”的问题。
(三)强化督促指导,营造浓厚氛围。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题调研、专项督查、会议交流、编发简报、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等形式,切实加强对本院各部门和下级法院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发展,并把开展活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与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审判》杂志、《政工通讯》内刊、《主题实践活动简报》等载体,反映活动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展示活动成效,营造浓厚活动氛围。最高人民法院编印《“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学习材料之四》,供各级人民法院干警学习使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冀高法〔2024〕103号,2024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效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24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