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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解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条 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三条 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方注明收状日期、收状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上诉状的,除注明收到日期、收状人外,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第四条 刑事案件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准核案件和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五日内将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或复议案件材料,应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1份;
(二)装订符合规范的本案全部案卷;
(三)判决书、裁定书或制裁决定书5份;
(四)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上诉须知》及其送达回证。
(五)上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答辩人答辩的附答辩状)1份以上;
(六)已预交足额或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附经与原件核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银行凭证或法院出具的收费收据的复印件1份。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应将其提交的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一并附卷移送。
案件移送函中应详细注明上述各项上诉材料的名称、项目及数量。
第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逾期不补的,应予以登记,并将上诉案件材料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一、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排案法官。
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抗诉、指令再审、执行监督、指令执行案件的移送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排案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进行案件排定,并在排案次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给跟案书记员或审判庭、执行庭的内勤人员。
第十四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有关的诉讼文书,并在做好发送工作后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审判庭、执行机构的内勤人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应将案卷材料移送给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第十五条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签发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二)二审、审监、执行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三)二审、审监案件,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一审法院的一审案卷退回原审法院,并附三份二审裁判文书及退卷函。
第十六条 省法院于每季度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案件的法院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后”、“届满后”、“收到后”、“通知后”、“次日”均不包括当日在内。本办法规定的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均为工作日。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3日 实施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文号:粤高法发[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1-12
执行日期:2024-1-1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以来,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以致部分案件未对被害人重伤后的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影响起诉时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和审判时的量刑,影响办案质量。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合三个方面内容:
(1)伤害的手段特别残忍;
(2)伤害的程度是重伤;
(3)被伤害人伤愈、医疗终结后遗留有严重残疾不可恢复。在审判实践中,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二、对法条中“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挖眼球、切断手、脚筋或神经、用强酸强硷等化学性物品毁人容貌以及其他暴虐、凶残手段等。“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肢体、器官中的一项的大部缺损、严重变形,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伤残等级评定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为“工伤标准”?雪,评定为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为严重残疾其中一级、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
三、对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对被害人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四、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把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方面的条件,准确确定级别管辖。对未作伤残等级评定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评定,也可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五、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严格按照三个必备条件准确量刑。对于未作伤残等级评定或对原评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要求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有关评定材料,也可以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须判处死刑的,要根据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含缓期二年执行)。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第三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第108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9日粤高法发[2001]22号文公布 2001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 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六条 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立案后的次日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诉讼材料移交审判庭。第七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 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再审申请(申诉)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申请(申诉)进行实体审查并决定是否调卷。
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到立案庭进行再审案件立案登记。
第十条 下列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登记,于裁定书、抗诉书送达当事人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一)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直接制作再审裁定书,并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十二条 赔偿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已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办理;本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有关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处理。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审判庭或执行庭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确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起诉或保全条件的,原告预交足额的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保全费后,方能批准立案。经批准同意缓、减、免交诉讼(保全)费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经批准又不交纳的,按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救助,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犯罪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穴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提出上诉?雪及再审案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收费,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保全管理
第十八条 财产或证据等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案件尚未移送至审判庭之前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第二十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院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解封的,或者对一审期间所作的保全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或审判庭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五章 调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或者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认为需要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均由立案庭的调查法官负责,必要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亦可参加。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程序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进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予调查,并将原因或理由告知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和委托调查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向主审法官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者《鉴定、勘验、审计申请书》,注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和内容,由合议庭审查决定。确实需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由主审法官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
第二十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认为需调查收集证据的或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的,应填写《调查取证委托书》或鉴定、勘验、审计委托书,写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及具体内容和要求,交立案庭调查法官办理。
第二十六条 立案阶段和案件审理期间,需委托有关部门评估的,暂由执行庭负责。有关手续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的调查法官在收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提交的《调查取证委托书》及由当事人填写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送交委托调查的法官或跟案书记员签收。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或执行庭接受鉴定、勘验、审计、评估委托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立案庭或执行庭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送交主审法官或者跟案书记员签收。第六章 排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案管理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确定审理或执行案件的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确定跟案书记员,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时间,确定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或听证的法庭的案件排定管理活动。
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穴申诉?雪的审查及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均实行案件排定。
排案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
第三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
第三十一条 排定主审法官或执行法官,依照审判庭主审法官或执行庭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与所收案件的编号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
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变更审判法官或执行法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立案庭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第三十二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二审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或询问当事人。
(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四)再审申请?穴申诉?雪的审查听证应在受理申请?穴申诉?雪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一、二审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三十三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填写庭审安排表,将案卷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案卷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发送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发送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主审法官。
跟案书记员负责对该案卷的全程管理,直至案卷归档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向立案庭提交《变更开庭日期通知书》,由立案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向立案庭提交《再次开庭通知书》,立案庭收到再次开庭通知后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并及时将需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对审判法庭作出安排。
第七章 送达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将有关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直接交付有关的送达人员;负责从有关送达人员处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可由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第四十条 向起诉、应诉、上诉、被上诉方送达诉讼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限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审限管理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各审判庭、执行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主审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将每件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情况,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当日输入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 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当申请延长审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的时间,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输入电脑,送立案庭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立案庭向审判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按期结案,需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在首次延长期届满前十日内办理申请手续。未能如期结案又末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的,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主审法官接到《限期结案督办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第四十五条 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的,由立案庭受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立案庭每月初以书面?穴包括列表?雪形式对上月所排定案件的审限执行情况向主管院长及有关审判庭或执行庭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委托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的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限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第九章 庭前准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庭前准备管理是指在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对与庭审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部分,提出要求、安排交换、进行整理和核对等庭审准备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核对。
第四十九条 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负责。
第五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在决定立案后应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一并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在开庭前具备提交条件的,必须填写证据清单提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主审法官移送。第五十二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所有证据材料的副本都应由跟案书记员安排交由对方当事人查阅并收取。
第五十三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当事人认为已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后,应填妥《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并备齐需交换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
第五十四条 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也可委托收转诉讼资料的书记员负责。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时,只要一方当事人到场即可进行。书记员应将《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和全部证据材料副本交予到场当事人查阅并收取。当事人查阅收取后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并交回交换清单。
未到场交换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跟案书记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邮寄送达该当事人。收到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后将交换清单交回法院。
所有证据材料副本经各方当事人按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完毕,证据材料交换工作方告完成。第五十五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整理、确定,固定各方提交的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第五十六条 核对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提议可由主审法官或当事人提出。
第五十七条 是否需要进行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决定。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清晰;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混乱、争议焦点不明确;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证据不规范。
第五十八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主持,并应在本院固定的场所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第五十九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不同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之间不需进行质证和辩论,只需对对方提供的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并明确表达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第六十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应制作《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表》,并由当事人填写,明确双方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主持者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资料进行整理后签字,并将全部资料分送合议庭其他成员。
第六十一条 在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和解。
双方同意和解的,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第十章 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主持开庭与合议庭评议活动,并对本合议庭各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程序负有组织、监督和督办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固定。重新组合应及时通知立案庭。第六十四条 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参加。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可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一人出席并主持,书记员一人做记录。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十日内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六十六条 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由审判长按规定决定是否直接签发。案件需逐级呈送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每个审核或签发环节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若延长审核或签发时间的,审核人或签发人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应于有关领导签署提请讨论意见之日起二日内,将经签署的报告报送审委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
第六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按领导签署提请讨论的日期先后顺序排定。第一次讨论的时间应安排在报送讨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个别案件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安排讨论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庭长报主管院长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秘书调整。
第六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通知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讨论经本院终审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还应通知作出原终审裁判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第十一章 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七十条 判决应当向当事人宣判。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第七十一条 案件审结日期为本案最后一份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
第七十二条 由合议庭直接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合议庭作出裁判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应当在合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七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第七十四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宣判或发送裁判文书。第七十五条 经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送达回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归卷。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经最后签发即为审结,案件审结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审结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结案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第十二章 案卷归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已结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在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
第七十八条 案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案卷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第七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完毕并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未审结案件的案卷不得调取或借阅。对已结案但尚未归档,且未超过归档期限的案卷,上级法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需调取或借阅时,应直接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卷或借卷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向主办案件的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归档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在接到《归档通知书》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案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提供给调卷的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移送上诉的,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案件。本院一审案件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的,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移送。
第八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和案件的移送工作。第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及案卷的移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第八十四条 案件移送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备齐各项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应视情况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降低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级;行政、纪律处分等。
第八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需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报告本院监察室,由监察室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送政治部门备案,并报告受处理者的主管院长。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会见案件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来访、来信、来电或递交有关的诉讼资料以及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反映等,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接收、接待和记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收取的材料向主审法官汇报和移交,由主审法官在《案卷材料移送登记表》上签名。’
第八十九条 诉讼中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需要紧急处理的,由审判庭庭长安排主审法官等二人以上出面接待当事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十条 诉讼过程中律师阅卷的安排和接待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案卷已经移送主审法官的,由跟案书记员向主审法官借取案卷,安排律师在指定的场所阅卷。律师阅卷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及时将案卷归还给主审法官。
第九十一条 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宣判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委托送达的,由立案庭登记后交法警队送达。委托执行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法警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四条 本规程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之前本院下发的规定或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本省各级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院应当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鄂
各位代表:
我向大会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列席人员提出意见。2024年,是全省法院工作沿着科学发展道路加速推进的一年。我们认真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以深入开展“加速推进排头兵进程”竞赛活动为工作统揽,充分发挥省法院表率作用,指导监督全省法院着力维护公平正义、能动服务大局,积极创先争优、强化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加速向好发展的态势:共受理各类案件1069115件,其中新收992162件、办结1013805件,同比分别增长6.79%和8.86%;受理案件数和结案数首超100万件;取得了结案数、结案率、调解撤诉率、实际执行率上升和未结案件数、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信访投诉量下降等“四升四降”的可喜进展。
省法院自身办案工作取得较大进步。在新收各类案件19350件、同比上升20.11%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首次超过新收数,整体结案数、结案率、法官人均结案数大幅上升,未结案件数大幅下降的明显进步。全院共结案20847件,同比上升25.07%;未结1440件,同比下降50.53%;结案率达93.54%,同比提高8.41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80.20件,同比多出17.83件。省法院自身提高办案效率、转变办案作风展现新面貌。
全省法院办案质量持续向好。上诉案件改判率为9.02%,同比下降0.48个百分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为1.04%,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一审办案质量在逐步平稳进步,二审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得到稳步提高。
全省法院办案效率显著突进。结案数首次超过新收数;结案率94.83%,同比提高2.46个百分点;未结案件降至55310件,同比下降28.12%;法官人均结案99.59件,同比多出7.29件。广大法官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努力为当事人着想,办案作风得到切实转变。
全省法院办案效果明显提升。上诉率为13.85%,同比下降5.36个百分点;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66.06%,同比提高13.88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为77.86%,同比提高22.72个百分点;共接待来访28668人次、处理来信14816件,同比降幅分别达37.89%和33.77%。广大法官案结事了的意识、化解矛盾的能力有了明显进步。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依法审理好民商事案件。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61283件,同比上升12.67%。依法调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矛盾,突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52752件。依法调处合同纠纷矛盾,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305070件,其中审结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5808件。依法调处权属、侵权纠纷矛盾,制裁侵权行为,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130544件,其中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9584件。珠海中院在高新区派出的全国第一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各界好评。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分别审结此类一审纠纷案件1754件、5738件和796件。
依法审理好刑事案件。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281件,同比上升1.42%。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共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一审案件30787件,判处罪犯4414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28.57%。坚持加大对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0169件、各类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1922件、各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7474件。坚持从严惩治群众最愤恨的腐败犯罪,共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14件,同比上升14.76%。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欺行霸市、垄断交易等严重影响民生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审结重大涉黑案件39件。注重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积极稳妥地完成阳江“3〃2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批政治、社会影响较大,各界广为关注的案件。注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共对13249名被告人判处缓刑。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共决定减刑57280人、假释2171人。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25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0870件,同比上升9.67%。突出依法审理好数量庞大且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资源、城建、劳动、工商、环保等类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对45件受到国家机关职务侵害的案件当事人决定予以国家赔偿。各级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报送“行政审判白皮书”33份,对完善社会管理、强化依法行政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治省不断深入。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强化。全省法院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调结构、促转变”战略的实施,主动走访企业、群众,了解诉讼需求的新特点,努力实现依法办案与扶持企业发展相统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广大群众利益相结合。高度重视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妥善处理,省法院指导湛江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整体破产重整案件中,与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合力,积极为企业重整创造条件,实现重整最佳效果,使2260名职工得到妥善安臵,30多万蔗农的生产得以延续,410名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落实。高度重视对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公共水域污染严重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省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省委递交了专题调研报告,建议地方立法明确公共水域污染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得到充分肯定。
维护亚运平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确保亚运平安作为全省法院的头等大事,强化对下指导和检查,省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广州成立了亚运法庭,佛山、东莞、汕尾等办赛城市均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涉亚运案件专门合议庭,对涉亚运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行、重化解,为亚运会顺利举行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其中,广州法院办结涉亚运各类案件1093件,诉前调处涉亚运群体性纠纷54件。同时,加强矛盾排查,强化审判场所安全保卫,亚运期间全省法院实现了安保工作零事故。
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的工作方针。扩大调解案件范围,从传统民事案件拓展为商事案件调解、部分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对接的大调解格局建设,推行人民调解员普遍进驻法庭,并依法对非诉讼调解予以司法确认。创新突破调解难题,以保险纠纷案件为突破口,联合广东保监局共同下发意见,系统性地解决商事案件调解难问题。推行快速便捷调解,加强交通、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设,促使相关纠纷案件调解更加便捷、有效。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比2024年提高了25.71个百分点。
便民利民措施更细更实。强化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全省法院立案信访一级窗口建设全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诉讼指引、更加便捷的立案服务、更加规范的信访渠道。强化涉诉信访工作,进一步明确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信访矛盾明显减少。与2024年相比,到各级法院来访减少23746人次、向各级法院来信减少11323件,分别下降45.30%和43.31%。强化再审审查工作,省法院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变化,办结了8501件再审审查案件,占全省的80%。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共为28292件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其中减免金额达1135.71万元,为4495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出庭辩护,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体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
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省法院认真抓好粤西地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督导工作,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在其中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手机、互联网传播淫秽、诈骗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大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乡镇、进校园活动,成立青年法官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青少年和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全省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28.91%,同比提高18.14个百分点。
三、创新发展强化管理,确保办案质量效率 加速推进争当排头兵进程。省法院按照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规划,组织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加速推进排头兵进程”竞赛活动,将23个中级法院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案件任务量不同分成三个组,确定审判执行工作中的12项重点质效指标开展竞赛,每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底全面总结,调动起各级法院改革创新、强化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服务科学发展、自身科学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全面推行主动执行改革。针对过去完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不利于债权人及时行使申请权、法院及时查控被执行财产的问题,全面推行主动执行改革。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前提下,对裁判已生效、债务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的,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立案执行。以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为标志,推动实施贯穿办案全过程的主动执行。突出抓好:主动清理和规范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依托党委政法委统筹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查询系统已建成车辆、社保等8个子系统,及时有效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87280件,结案标的513.83亿元,同比分别上升4.67%和51.92%;未结案件为21539件,同比下降32.11%。当事人选择主动执行的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从原来3个月缩短至2个月;采用主动执行程序的案件实现零投诉。
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省法院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思路和方法,实行量刑纳入庭审,在庭审程序中增设量刑辩论环节,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建立量刑标准精细化制度,为法院量刑提供更为客观、具体的标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经验,被指定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介绍推广。
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导向,以质量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为内容,以层级管理、全面管理为格局,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的审判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对办案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监控,着重强化对办案重点环节、关键节点和审理期限的监督,及时进行督办、催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完善科学评价案件质量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常态化质量评查、重点案件评查、专项指标评查相结合的质量评查机制。通过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建立法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绩效档案,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并作为法官工作绩效考评的直接依据。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将办案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广州中院等试行庭审网络直播,社会反响良好。
强力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化建设“08工程”基本完成,由省法院直通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二、三、四级信息化管理网络全面联通,实现了办案业务在网上运行、审判管理在网上运作;远程提讯、远程开庭、远程培训等视频系统应用效果显著,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数字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系统同步部署,全省已建成标清数字法庭216个,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高清数字审判法庭建设紧锣密鼓进行,为实施精细化审判管理打下了科技基础,也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加强对基层司法业务指导和物质装备建设。强化基层办案业务指导,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诉讼欺诈等指导意见,为基层法院办理疑难案件提供指导。努力提升基层司法能力,在全省开展人民法庭庭长、民事法官调解技能、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执行工作、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培训”,大规模轮训干部,共培训干警近9000人次,着重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基层司法保障工作,继续实施诉讼费统筹转移支付的办法,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建设;及时将2亿元中央政法补贴分配到位;加强对援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在经费、装备分配上优先援助经济困难但工作成效好的基层法院。
四、全面深化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以党建为基础,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主动作为抓党建,贯彻“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思路,大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培训,深入开展“支部建在庭上,党旗插到基层”活动,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积极行动抓学习,推进“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党组织”和法院文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进一步树立。树立典型抓创先,大力培养、宣传先进典型人物事迹,促进队伍创先争优,潮安县法院张林武被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追授“人民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开拓思路抓难题,多措并举缓解案多人少和法官断层问题,全省法院公开招录了738名高学历人才;在部分市试点用编、招录、分配、待遇“四统一”的招录法官工作,由中级法院统一招录干部下派到基层法院工作;调剂录用了29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到14个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工作;在法官断层严重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公开招录了8名本科生,选送到高校定向委托培训。
以廉政为保障,维护队伍公正廉洁形象。狠抓廉洁司法教育学习,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干警观看了自主摄制的《金钱背后的阴谋》警示教育专题片,深刻吸取杨贤才案件和“11〃13”案件的沉痛教训;举办三级法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培训班和法官廉政宣誓仪式,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狠抓廉政制度落实,深入落实“五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司法巡查,省法院司法巡查组完成了对全省23个中级法院三年内巡查一遍的任务,提出230余条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狠抓违纪违法行为查处,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主动查处力度,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45人。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省法院进一步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我们深入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省法院派出联络员逐一主动上门,走访473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268场,定期向代表委员通过手机短信、联络专刊等形式,通报工作、征求意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百案调解”活动,全省法院共邀请512名各级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调解活动172次。强化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工作,拓展接受监督的领域。我院共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14件、省政协提案5件,已全部回复。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省378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83882件,一审案件陪审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各位代表: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是省委正确领导、省人大有力监督、省政府和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离不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帮助和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深知: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全省法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发展、民生需求、稳定和谐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离全国法院排头兵的标准,在上诉率、结案均衡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审判管理水平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的规律还有待进一步摸索;创新发展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执行难、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长期制约发展的难题需要我们继续破解;队伍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廉政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2024年,全省法院工作总任务是:牢牢把握方向,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和公平正义“生命线”,紧紧围绕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牢牢把握重点,继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四项创新”,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保障民生需求的水平;牢牢把握方法,深入开展争当排头兵“奋力实现年”竞赛活动,强化审判管理,推进改革创新,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牢牢把握关键,深化系统党建工作,实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目标,建设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队伍。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功夫。继续坚持 “三项硬要求”,准确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公正司法的需求,着力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求实效。突出强化调解、涉诉信访和执行工作,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二是切实落实司法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借助信息化手段,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依法该公开的一律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多地监督和了解法院工作。省法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示范点,将带头通过公众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百场释法答疑、百场征求意见”活动、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庭审直播、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组织好“奋力实现年”竞赛活动,努力实现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目标。深入查找差距,落实方法措施,开展“奋力实现年”竞赛活动,以最能反映审判执行工作公正、效率和效果的18项质效指标为重点,着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全面实现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三年规划目标。四是认真贯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推动全省法院工作新一轮改革创新。以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启航广东法院改革创新的新一轮“破冰之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由内向外稳健拓展,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调解工作瓶颈、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法官断层、法官廉政问题。五是主动探索法院系统党建工作,更好地实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进一步探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把地方党委统筹全局与上级法院侧重业务指导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结合司法工作规律的党建培训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配合各级党委进一步强化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各位代表:2024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法院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决胜之年。我们将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帮助和支持,瞄准目标,奋勇拼搏,为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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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一、名词释义
1.一审、二审、再审与申诉:一审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一审程序主要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还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名单、宣告失踪等案件。
二审也称上诉审,是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再按上诉审程序提起上诉和抗诉,诉讼即告终结。
再审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申诉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巡回法庭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臵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臵分散的问题。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巡回法庭制度。
3.行政审判白皮书:是指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报告。白皮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它全面总结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行政案件,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果,归纳整理上一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政府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个案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等,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4.量刑规范化:是指刑事案件审理中,首先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确定出基准刑,然后再根据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从轻或从重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2024年10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最高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二、有关用语释义
5.广东中谷糖业集团破产案:2024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广东民营企业100强、湛江市龙头企业中谷集团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巨额债务,集团法定代表人自杀身亡,造成大量债权人和蔗农、糖厂职工追债或上访,涉案标的额达12亿元。2024年9月,部分债权人向湛江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最大限度地节省社会资源,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经省法院审查,并报最高法院同意,湛江中院受理此案。承办法官奔赴雷州市、徐闻县等6家糖厂做工人的安抚工作,召集蔗农代表耐心解释,通知管理人及时审核拖欠蔗款。在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中谷集团及其下属的8家公司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登记、审核,全面展开清产核资,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经过竞价,恒福糖业集团取得了投资人资格。2024年 8月31日,湛江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随后恒福糖业集团支付了8亿余元的投资款,此案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4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6.阳江“3〃26”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此案系公安部2024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七大典型案例之一,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发生的影响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案件。以许建强、林国钦为首的黑社会团伙,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对阳江地区海鲜、水泥、客运、物流等行业非法控制,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2024年12月3日,阳江中院一审宣判,其中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许建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二审专案组,经过认真审理和反复研究,2024年10月21日,省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54个判项中的46项,对主要成员的判项全部予以维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月23日,许建强、李建定被执行死刑。此案审理创造了广东刑事审判史上的多项纪录:涉案人数、涉及罪名最多,共43名被告人、4个被告单位,被认定构成23项罪名;犯罪单数最多,共认定94起犯罪事实,卷宗材料多达660宗;庭审时间最长,一审45天、二审9天;裁判文书字数最多,一审判决书60万字,二审57万字,合议庭审理报告逾100万字。
7.珠海中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底,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庭在珠海市高新区挂牌成立。作为全国首家由中级法院派出、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法庭,标志着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又迈出了新步伐。该法庭集中管辖高新区及珠海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由中级法院负责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该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依法审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树立了广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吸引大批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踊跃投资,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2024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6件,结案389件,结案率95.8%;上诉案件14件,上诉率仅为3.6%;调解案件252件,调撤率达到64.8%;案件信访率为零。
8.亚运法庭:为积极服务保障广州亚运和亚残运会,创建平安亚运,省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推出了涵盖案件管辖、涉诉信访、舆论引导等方面的12项举措。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成立了亚运法庭,承办亚运赛事的佛山、东莞、汕尾等亚运场馆所在地基层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业务庭组成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涉亚运案件,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审判能力突出的法官组成,场馆区以外发生涉亚运各类案件依法定管辖原则由相关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受理,由专门合议庭审理。
9.争当整体工作上的全国法院排头兵:2024年以来,省法院新一届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响亮地提出了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奋斗目标。2024年提出“三项硬要求”工作思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增强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硬任务、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做好“三件大事”(信息化建设、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和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2024年部署开展“四个年”活动(审判管理年、执行治理年、司法能力建设年、廉政警示教育年)、2024年全面推开“加速推进排头兵达标竞赛”活动。全省法院狠抓调查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从广东的实际出发,陆续实施了推广主动执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审判管理工作的创新、深入学习宣传全国法院模范人物张林武、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等新举措,开展了“百庭观摩”、“百场见证执行”、“百场走访下基层”、“百案调解”(2024年即将开展“百场释法答疑”、“百场征求意见”)等系列活动,都起到了促进广东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是广东法院在科学发展思路上的重大变革和飞跃。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全省法院争当排头兵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各项工作指标向好发展,广东法院的整体工作正朝着全国法院排头兵的目标大步迈进。
10.主动执行制度: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当事人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而由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制度。实践中因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时常有当事人因不知晓法律规定,错过期限无法得到执行而不断上访。为破解这一难题,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的改革构想,将执行效果纳入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通盘考虑,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主动告知申请人运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立案和审判的调解工作中,促进达成的协议当场兑付,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数量;在宣判阶段,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从2024年初开始,分两批在23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2024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9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此专门作出批示:“广东高院实施的主动执行改革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有效地增强了执行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10月,最高法院在广东召开全国法院主动执行现场会,向全国正式推行广东的“主动执行”模式。
11.执行指挥中心: 2024年10月,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正式启用,该中心包括远程监控指挥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执行要情系统、远程电子签章系统、执行案件数据库5个工作系统和远程监控指挥区、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区等4个功能区,有效实现了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组织辖区内法院的对口帮扶、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及时协调处臵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减少和防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发生;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负责边控审批;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也陆续建立并投入使用。
12.再审审查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实行“上提一级”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重心下移,这从较大程度上改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格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主要由省法院进行审查,导致省法院的审判任务急剧增加,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责任凸显。省法院承担此项工作职能的是立案二庭,2024年,面对重重困难和案多人少的压力,该庭以仅40名办案法官的力量,共审结再审审查案件8501件,同比上升68.77%,人均办案215.22件。
13.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提高审判效率,2024年,经省编办批准,省法院正式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承担案件督办、催办工作;负责审判质量管理,组织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以及法官庭审质量评查;负责审判绩效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承担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专职委员的工作事务,评估、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开展审判指导。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陆续建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审判执行业务管理机构。
14.司法巡查:2024年,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司法巡查组,对各中级法院开展司法巡查。至2024年10月,省法院第一、第二司法巡查组对全省23个中级法院完成了第一轮司法巡查。司法巡查组共提交了23篇司法巡查工作专题报告,向各中级法院反馈了29篇司法巡查工作意见,对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工作提出了230余条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加强了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推进了省法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了对中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有效促进了中级法院班子的整体建设;加强了对司法业务建设各项指标的分析指导,有效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加强了对司法队伍建设的分析指导,有效引导各级法院激发队伍的内在活力;加强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指导,有效引导各级法院提高廉洁司法水平。
15.全国模范法官张林武:张林武同志生前任潮安县人民法院古巷人民法庭审判员。他20余年如一日,始终奋战在人民法院基层工作最前线,长期带病坚持工作,恪尽职守、为民解忧、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实践着“别给当事人留下遗憾、别给组织带来麻烦、别给自己的生命留下空白”的人生格言。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获得“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模范法官”等多项荣誉称号。2024年5月确诊鼻咽癌后仍坚持带病工作,2024年2月17日因医治无效逝世,时年57岁。他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在潮州大地被广为传颂。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张林武事迹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和最高法院分别追授他“人民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委联合在潮州市隆重召开张林武同志命名表彰大会。张林武被评为2024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南方都市报》等省内外媒体均对其先进事迹作了大幅长篇报道。
16.五项廉政制度:2024年,省法院根据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严峻形势,在全省法院推广实行了五项廉政制度,即廉政账户制度,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建立廉政账户或在原有账户中增加廉政款项目,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询和管理;廉政档案制度,把反映干警廉政情况的事项和干警的廉政表现及时记载于廉政档案中,作为干部任用、奖惩和管理、监督的依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断完善个人大额财产变动、婚姻状况变化、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等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审判、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加大问责力度,促使领导干部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廉政监察员制度,派驻专兼职廉政监察员,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纪律作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察,使廉政监察关口前移,形成有效覆盖的监察网络,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三、审判执行工作主要统计数据
17.202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再审、再审审查、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1069115件,同比增长6.04%,其中上年结转案件76953件、新收案件992162件,新收案件同比增长6.79%。共办结各类案件1013805件,同比增长8.86%;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70.67亿元;受理和办结案件历史上首次突破100万件。全省法官年人均结案99.59件,同比增长7.90%,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90%,人均结案最多的是东莞法院,年人均结案287.40件;尚有未结案件55310件,同比下降28.12%。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281件;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61283件,其中审结一审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9584件;审结一审民商事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7492件;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0870件;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87280件。
18.2024年,全省法院办结各类案件总数约占全国法院的1/11。审结各类刑事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11;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12,其中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4,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3;审结各类行政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15;执结各类执行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9。
第五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 鄂
各位代表:
——2024年2月16日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我向大会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4年,在省委的领导、最高法院的指导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我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努力提升自身审判执行和对下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66083件,办结78686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0.47%和8.51%。其中,审结各类案件551432件,同比增长15.06%,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60.14亿元;执结各类案件235437件,执行标的金额452.11亿元。办案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官人均结案78件,同比增长8.50%。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5.79%,同比下降4.72个百分点。省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17555件,同比增长37.46%,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21.40亿元。
一、解放思想,创新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思路
2024年,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总结过去,着眼未来,在深入分析我省法院发展优势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全省法院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奋斗目标。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提出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增强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硬任务”,让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这一有利于科学发展、具有广东法院特色的“三项硬要求”工作新思路。
我院组织全省各级法院,以开展省委部署的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全国政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开展“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全省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深入开展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教育,使全省法院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省情和阶段性特征,强化保障民生观念,提升司法为民水平。进一步破解自身科学发展的难题。我院党组带头深入查找了制约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10个大方面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27项重点课题调研,提出了一系列破解难题、改进工作的新措施。全省法院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和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等“三件大事”为突破口,全面推进自身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依法惩治犯罪,全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依法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全省法院坚持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作为履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的首要任务。针对北京奥运对维护稳定工作的新要求、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等新情况,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打击犯罪,确保我省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二审和再审刑事案件78311件。其中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8905件,判处犯罪分子94823人,同比分别下降0.47%和2.95%。1 严格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突出打击重点。共审结杀人、抢劫、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一审案件28695件,判处犯罪分子42191人;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一审案件2155件,判处犯罪分子3043人;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审案件990件,判处犯罪分子1154人。坚决依法严惩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论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我院近年来报送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核准率一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同时,贯彻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适当增加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共对5411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比增长9.56%。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重事实、重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48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此外,我院与省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下发指导性意见,强化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的配合和监督,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与有关社会机构合作,做到寓教于审,适度量刑,组织法官深入刑罚执行场所进行帮教,促进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和矫治。全省法院当年判决生效的未成年被告人共8816人,其中判处缓刑的比率提高了0.42个百分点。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严格审批程序,共办理减刑案件56041件、假释案件5961件。以弘扬社会正义,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服务大局、为民司法、释法普法为重点,充分运用各种传媒,加强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回访考察,以案讲法,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落实首接负责、院长预约接访、当事人约见法官、重大信访报告、领导包案、信访督察员、信访听证等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反映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和回复。全省法院共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5339件(次),同比下降4.09%,经过依法审查,对其中涉及的1894件案件裁定或决定立案再审。组织协调并全部办结中央交办的重信重访案件15件。
三、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我院及时制定了《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和支援汶川大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纠纷案件等一系列指导性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二审和再审民商事纠纷案件453995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共审结各类一审金融保险、不良资产转让、公司诉讼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等案件18656件,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审判工作民生观,正确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增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保护企业用人自主权,共审结各类一审劳动争议案件76733件,同比增长157.43%。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认真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件、涉及“三农”问题的金融案件、农资买卖合同案件,依法制裁坑农害农行为,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3762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共审结侵犯专利权、技术秘密、驰名商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审案件4304件。加大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工作力度,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7984 件。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8487件。突出审理好各类山林土地、自然资源权属和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行政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试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制度。严格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共审查此类案件28996件,依法裁定准予执行22015件。依法开展国家赔偿工作,对45件受到国家机关不当侵害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
努力破解“执行难”。我院把执行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执行工作“八项改革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完善省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强化指导、协调、督办职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配强执行力量,增加装备投入,积极实施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执行工作对口支援,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建立和完善由多个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管理,推动“阳光执行”、“和谐执行”,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执行的各个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在明确中止执行不算结案的情况下,全省法院案件实际执结率同比提高4.47个百分点,首次突破70%(70.35%)。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发挥各方面合力,集中清理过去以中止方式结案的历史积案。自11月19日启动以来,截至今年1月31日,全省法院共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36920件,执结率达60.39%,执结标的金额355.98亿元。
着力强化调解工作。大力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落实全程调解原则,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与省司法厅加强协作,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164853件,同比增长38.38%;调解、撤诉率达42.32%,同比提高6.02个百分点。同时,进一步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强化案结事了工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和说服力,深入开展“判前辨法析理、判后释法答疑”活动,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全省法院各类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84.74%、终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8.33%,服判息诉工作有了明显进展。
积极推进司法惠民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共为确有困难的31575件案件当事人减免诉讼费共计627.38万元。依法为4425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出庭辩护。部分法院已建立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制度。深入落实节假日法庭、远程立案、巡回审判、上门调解等司法便民、利民措施。
四、强化审判管理监督,提升公正司法水平
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强行入轨、强力推进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08工程”,为科学管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大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技术扶持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目前已完成整体规划,全省法院计算机专网、视频会议系统、通用业务系统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实现了省法院与中级法院联网,直达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联网建设进展顺利。
全面加强对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管理。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落实办案超期预警制度、督办制度,强化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法院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分设刑事及民事行政两个专业委员会,工作效率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积极开展统一司法标准工作,制定了11个指导性意见,努力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审级及相近审判领域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适应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化,省法院及时调整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充实了再 审立案审查办案力量,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理顺审判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和仲裁标准实行统一。
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外监督。在内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我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突出强化院长、庭长案中监督职责,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众有反映、有投诉的案件,通过院、庭领导担任审判长或亲自承办案件等方式,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在外部,虚心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闻网络的舆论监督及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我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具体规定,更好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为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省法院组织建立了 “全方位、全覆盖、制度化、经常化”的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积极开展 “百庭观摩”活动,由法院各庭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方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全省法院累计邀请各级代表、委员6256 人次参加视察法院、工作座谈和观摩庭审、听证、见证执行等活动358场。
五、锐意创新,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工作
认真研究加强基层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把基层工作摆在确保实现争当排头兵目标的突出位置,通过建立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领导与基层法院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深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走访活动,了解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省法院举办基层法院院长专题研讨班,征求基层的意见和建议,研讨加强基层工作新思路。研究制定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管理监督和指导、维护基层司法权威的意见。
积极争取对基层法院编制、经费的保障支持。通过大力呼吁、加强汇报沟通,争取到中编办、最高法院较大幅度的编制支持,目前第一批2500多个编制已下达到我省,将逐步缓解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压力。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还亲自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解决基层法院经费和物质保障的新机制。
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针对我省发达地区法院案多人少,欠发达地区法院经费物质保障困难,各地法院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情况,省法院组织全省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法院间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得到基层的拥护和积极参与。23个中级法院和68个基层法院结成50个帮扶对子,实现了人力资源共享、法院文化共建、物质装备互援,有效地促进了共同发展。
六、强化班子和队伍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形象
大力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通过举办中级法院院长和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加强思想政治和科学发展观教育,突出抓好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握方向的能力、民主决策的能力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倡导领导干部求真务实的作风。
突出抓好法官队伍司法能力建设。围绕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精髓、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等“五项司法能力”,积极推行法院干部的上下交流、内外交流,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丰富和完善教育培训形式,促进教育培训工作从知识型为主向能力型为主的转变,全年培训干警3200人次。举办司法考试辅导班,提高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共有506人通过了司法考试,通过率同比提高6.7个百分点。全省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江门市新会区法院获得全国模范法院称号,谢顶义、黄植忠等10名个人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强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掀起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热潮,弘扬清风正气。通过组织观看《广东省机关作风建设专题片》,认真反思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进一步创新廉政监督机制,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部门廉政把关制度。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执行案件的监督。试行巡视制度,重点加强对中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省法院全年共有40人因违纪违法受到立案查处,同比下降9.09%。
各位代表:2024年,是全省法院进一步坚定方向、继续解放思想的一年,是正视存在问题、增强忧患意识的一年,是在更高标准上起步、谋求科学发展新思路的一年。我们所取得的成绩,与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监督、省政府和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位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全省法院工作的监督、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审判质量、工作效率和办案效果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特别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破解。在司法保障方面,全省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珠三角地区法院案多人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法院经费困难、法官断层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法院队伍和廉政建设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少数干警素质不高,作风不佳,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我院副巡视员、曾担任执行局长的杨贤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查处,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整改,着力解决。同时也恳请各位代表对法院工作继续给予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委的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2024年全省法院总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我省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的战略目标,继续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目标,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扎实落实“三项硬要求”,开展好“审判管理年”、“执行治理年”和“司法能力建设年”、“廉政警示教育年”等四项活动,进一步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体将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此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进一步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破解影响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增强科学发展能力。认真落实全省法院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指标体系要求,强化监督指导,加强基层建设,加快推进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进程。二是认清新形势、新任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别是要认清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目标等部署,全面履行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为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开展好“审判管理年”活动,推动各项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进一步创新审判质量、效率管理机制,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建设,全面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四是开展好“执行治理年”活动,努力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大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继续抓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财产实际到位率,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五是开展好“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推进班子和队伍建设。突出提高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把握方向的能力、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带好队伍的能力。突出解决法官队伍的司法观念、司法能力与司法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公正心。六是开展好“廉政警示教育年”活动,全面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利用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反面典型警示和教育队伍,省法院带头开展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重点治理,扎实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监督实效,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司法形象。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的司法职能,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2.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一审程序主要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还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名单、宣告失踪等案件。
二审,也称上诉审,是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再按上诉审程序提起上诉和抗诉,诉讼即告终结。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因此,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3.申诉: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4.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或无法及时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5.“三个至上”指导思想:2024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三个至上”是对全体政法干警和整个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三个至上”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三者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之下,统一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之中。6.三项硬要求:2024年初,在第十五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省法院党组明确了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法院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目标。6月,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省法院党组提出了符合广东法院实际的“三项硬要求”。“三项硬要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司法能力是根本,人民满意是宗旨,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目标。简言之,就是要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人民法院的工作的目标。
7.三件大事:省法院党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影响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入手,决定将抓好信息化建设、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和“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等“三件大事”,作为抓好2024年全省法院工作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务求实效。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法院工作的发展。
8.影响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10个问题:2024年初,按照省委的要求,省法院把破解影响工作发展的难题作为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的重点,查找出了全省法院工作中存在的10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是各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整体审判效率仍然不高;三是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偏高;四是民事调解和撤诉率仍偏低;五是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六是深化改革的空间仍很大;七是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不高;八是基层基础建设遗留问题较多;九是队伍素质仍需不断提高;十是干扰阻碍公正司法因素仍大量存在。
9.27项重点课题调研:2024年,省法院党组决定围绕影响和制约全省法院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旨在查找问题,理清思路,并最终解决问题。由省法院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牵头,组成若干个调研小组,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分别开展了14项和13项重点课题调研。主要包括: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大力破解“执行难”;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改革;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推进“阳光审判”;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确保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实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改进和加强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学习借鉴华东三省市法、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好立案关、建立诉前调解协调机制;强化院、庭领导对案件的监督;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作用;促进案结事了;统一二审案件改判标准;裁判文书质量;司法救助;司法能力建设;审判效率责任制度;加强审判管理等,共计27项。
10.百庭观摩:在2024年7月举行的全省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法院党组提出要把让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进一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深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为此,全省法院全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百庭观摩”活动。包括邀请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观摩一次庭审或听证、参与监督一次执行活动、参加一场听取对法院工作意见的座谈会等等。着重选择了一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或听证的案件,其中有很多是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或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
11.执行工作八项改革措施: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省法院于2024年7月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加强执行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八项措施:①着重抓好六个转变。省法院执行局从以办案为主转变到以指导、监督、督促和支持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为主;执行工作从片面追求结案率转变为追求“案结事了”;从机械执行转变为“和谐执行”;从法院孤军奋战转变为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支持;从因循守旧的观念转变为开拓进取的观念;从单纯依靠法院有限的强制力转变为重视和依靠执行联动机制。②争取三个方面的新 突破,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在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上有新突破、在提高执行队伍司法能力上有新进展、在提高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满意上有新成效。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大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经济管理、工商行政、基本建设、金融借贷、海关检控、舆论监督等手段,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各个领域,对赖债者实行限制和制裁,增强执行威慑力,迫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争取党政部门支持,建立执行救济制度,对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经济救助。④规范中止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再把执行中止案件作结案统计,执行案件的表面执结率比往年出现大幅下降,但是从实际出发,把执行工作的重心和精力集中到强化调查控制执行财产、强化执行力度、提高实际执结率。⑤抓好结对帮扶执行,强化和规范执行监督。抓好执行工作结对帮扶,通过指定执行、派出人员帮助办案、交流执行工作经验等方式,互相支持,促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均衡发展、共同进步。完善执行监督体系,建立分级监督机制,发挥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作用。⑥加大执行力度,大力推进“阳光执行”工程。扩大执行公开内容,畅通执行公开渠道,推行“执行日志”公开、执行告知事项书面化格式化、执行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方式公开、执行接待日、执行结案方式公开,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行公信力。⑦抓好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充实执行力量,按不少于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加强廉政纪律教育,提高拒腐防变、廉洁执行的能力。根据执行工作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制约和规范执行权的运作。⑧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执行工作。将执行工作作为法院“一把手”工程。加强执行工作物质保障。
12.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要数据: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866083件,其中旧存案件58812件、新收案件807271件,新收案件同比增长12.33%。全省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786869件,同比增长8.51%;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60.14亿元。全省法官年人均结案78件,同比增长8.50%,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0%多。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8311件,约占全国十分之一;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53995件,约占全国十二分之一;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215件,约占全国五分之一;审结各类涉外和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1344件,约占全国三分之一;审结各类行政案件8487件,约占全国的十五分之一;执结案件235437件,约占全国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