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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清河法院三举措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等信息2篇
清河法院三举措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力度,全面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司法公开和社会和谐稳定,清河法院采取三项措施全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
一是规范陪审员队伍管理,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制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调配、参审、考核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详细记载人民陪审员个人履历、审核任命、履行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励等各项情况。
二是充分发挥个人专长优势。与法官的法律专长不同,人民陪审员都是来自社会各界,各种职业各种经历,使得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在选配人民陪审员参审过程中,注重将个人专业与案件性质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
三是注重培训,严格考核。针对人民陪审员没有受过正规法律理论学习的情况,该院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学习,互相交流。培训内容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争取实现培训效果的最优化。培训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陪审员进行表彰。
(刘江洲、史瑞凯)
清河法院多策并举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针对辖区内金融案件多发,清河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建立“便捷、服务、高效”的金融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做到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一是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即送即立,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当事人
维权争取时间。
二是提升诉讼效率。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案情简单的金融债权纠纷,尽量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探索金融涉诉案件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的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工作机制。
三是延伸司法服务。优化金融案件审判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送法进金融机构,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难题,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是完善司法建议。针对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适时向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努力构建双向反馈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数据的导向功能和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
(刘江洲、史瑞凯)
第二篇: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2024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以上。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
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案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农民工案件、军人权益保护等特殊人群案件,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83件,农民工案件51件,军人权益保护案件13件。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信赖度,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陪审员杨福安,在其老家杨楼、小史店德高望重,家喻户晓,2024年参审案件197件,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尖锐的案件。其中,小史店镇寺门村23户村民在**县邮政局揽储员付德成处共存款40余笔20余万元,2024年2月,付德成因车祸死亡,其全家外出。村民向邮政局索要存款,但邮政局以付德成所开具的凭证为存款凭条而非正规存单、存款并未上交邮政局为由拒不兑付。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委上访,并数次围堵邮政局大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为了调查案情,他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案发地调查10余次,走访当地群众、村干部和邮政局工作人员60余人,组织调解10余次。终于在8月底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在具体磋商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余名群众情绪激动,扬言上访。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杨福安同志一边做邮局工作,让他们进一步作出让步,一边奔赴原告所在村子作协调工作。为了抓住时机,防止发生意外,他两天时间吃住在当地,逐户做调解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23户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解方案,使这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2、延伸舞台,发挥三个功效。一是发挥矛盾化解功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熟悉社情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全程、全方位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在全院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纠纷逾百件。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121件,杨福安197件,李晓锋105件,陈壮平105件。二是发挥监督功效。除在审判活动中,确保陪审员在庭前、庭上、庭中的案件情况知晓权、独立表决权、裁判文书审核等权利外,并且在审理案件评查、信访案件评查、“五除”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中,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其中,从而推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查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发还、改判案件51件。三是发挥对青年干警传帮带功效。邀请长期在基层法庭从事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突出的陪审员,对刚从校门进院的青年法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知识,进行一对一和手把手的帮教,提高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贞林,****河人,担任**河镇政府村镇办主任多年,人际关系广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办事公道,担任陪审员以来,为法院化解了多起信访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河镇石寨村村民李云献与孙荣卿因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打民事、行政官司,其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两家官司打了10多年,近邻变成了仇敌,双方打官司同时不停地进行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2024年,两家又因为仅30公分宽的宅基地发生纠纷,并纠集人员大打出手,随后李云献起诉孙荣卿,要求孙荣卿拆除已经做好的混凝土地基,退还其侵占的30公分土地,而孙荣卿认为该30公分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不予拆除。因两家积怨较深,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足,如果简单的根据证据下判,必定引发当事人信访,如果调解解决效果最好,但是两家均不接受调解,承办法官一时陷入了困境。后来经过了解,原被告都认识陪审员李贞林,法庭随即通知李贞林参与调解该案,李贞林到庭了解情况后,先是以个人身份把原被告分别批评一顿,然后以陪审员身份苦口婆心向原被告讲述各种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补偿。但是,就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方又因一词之争,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解书上关于“被告占用原告30公分土地”中“占用”一词的表述,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即将平息的纷争看来要功亏一篑,李贞林看情况马上将原被告分开,分别进行调解,以免双方情绪激动时某一方说话过分影响调解。经过反复的推敲、协商,最后将其表述为“位于……30公分土地,原由原告李云献管理使用,现归被告孙荣卿管理使用……”原被告均予以接受,并表示从此息诉罢访,双方将近20年的反复诉讼,经过这次调解,彻底画上了句号,达到了案结事了。
3、搭建平台,提升三项能力。一是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和把握大局能力的提高。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教育培训和院内部法官夜校,为陪审员购置专业法律工具书等方式,加大对陪审员适用法律能力的提高,确保在陪审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近年来,共为陪审员购置法律书籍300余套,举办7期专业技能培训,每期培训前均精心准备教案,提前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做好授课准备。2024年秋季,我院邀请**中院专家型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讲,对我院陪审员进行为期3天的第七期专业技能培训,有效的提升了陪审员的参审能力。三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形式,着力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而让人民陪审员以坚定的信念、优良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当好后台,解除三个后顾之忧。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加强管理,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提请人大予以连续聘用和表彰,增强职业荣誉和责任感,解除陪审员政治上无前景的后顾之忧。二是成立陪审员办公室,在法院办公房间紧张的情况下,为陪审员配置三间办公室,购置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300余套法律工具书,解除了陪审员到法院无处办公,无条件办公的后顾之忧。三是申请专项资金,对陪审员每月进行适当经济补助,以及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陪审期间本职工作的待遇和时间冲突等问题,加大对陪审员的经济补助和生活关心,解除陪审员生活工作方面的后顾之忧。5年来共筹措陪审经费21万元,其中2024年,筹措资金6万元,为陪审员进行经济补助。
5、鼓励“拆台”,发挥三个兼职作用。一是发挥“监督员”作用。我院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审的案件类型及案件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其在履职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吃请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或报告院长,同时每年还以专会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审判纪律作风建设。二是发挥“信访员”作用。该院根据案件信访户所在社区、村街等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信访户提供法律释疑,争取息诉罢访;同时邀请几名经验丰富、法律精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与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信访户的立场为其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信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发挥“宣传员”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陪审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还注重发挥其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深入接触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予以大胆揭露,可以向院长直接报告,以便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在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它领域的人员很少,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报名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极少,没有遴选的余地。二是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大多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所在地和人民法庭所在地就近乡镇、村组、社区人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2、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法院退休工作人员、检察院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律师均作出了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法律职业者的入选,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的多,分析案情的少;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的多,发表不同意见的少。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参审案件积极性不高,甚至个别在职人民陪审员,将陪审员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开庭案件多有推诿。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从未参审过案件的有8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3、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实,为保证陪审员参数案件,只得挤占办公经费开支,导致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二是上岗培训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续职培训未纳入规划。我院组织的对陪审员的自主培训,虽然经过精心准备,但因为没有统一的培训大纲,且经费困难,只得根据其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诉讼实务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较短,内容粗略,甚至以会代训,很难达到人民陪审员上岗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续职培训一说,人民陪审员常常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尽科学。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是:37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为在职公务员,由于在职公务员工作都比较繁忙,能够参加陪审案件的时间少,审判业务庭为确保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选择有闲余时间、积极性高的陪审员,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则淡出了陪审案件工作,这在客观上背离了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四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无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及经费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理案件时,参照法官法的规定管理,但审判结束,则管理中止。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选任、培训及发放陪审案件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案件差不多就是在法院干“计件小工”,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步丧失了工作的原动力和热情。五是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应当由哪级法院或机关表彰,几年表彰一次未规定。我院在2024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了表彰范围,共有4名陪审员受到了表彰。
4、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理解不到位,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审判员不足的补充,内心尊重不够,案前沟通少,案后不交流,这也是导致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有待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就是参与审理,很少有尝试让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一词的字面意思,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予以认识。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一是可以强化执行监督,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二是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三是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四是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荣誉,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法院的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强化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如法工委)负责监督管理或者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应定期会同业务庭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提出批评或表彰的建议。
4.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行使。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办公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办公桌椅,基本达到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的还不够。为使陪审员真**心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一是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需要各级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法院从五个方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石门法院从五个方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作者:谭 燕 发布时间:2024-06-05 08:59:
21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推行“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宣传发动”、“创新选任方式”、“强化业务培训”等五项措施,有力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上台阶,高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民主、案件调解、社会沟通、法制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多方“广告”,拓宽民众知晓“路径”。该院在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届满需重新考察选任时,依托互联网、全县党政内网、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移动平台等渠道,发布选任公告,提高选任知晓率;发动全院干警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辖区的熟人、亲朋好友宣传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各基层法庭利用送达机会向当事人及群众发放增选公告;发挥现有人民陪审员的人脉优势,现身说法,吸引更多优秀社会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是全面“扩招”,打造多元陪审“梯队”。该院在原有30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着力扩大陪审队伍,力避以往陪审队伍中教师、公务员、村社干部为主的单一身份;着力从年龄、职业、地域分布多角度选拔,保证陪审队伍的承接延续性;特别注重医疗、金融、工商、劳动、建筑、民政等部门以及农村和街道居委会等领域,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的社会人员;严格审核标准,提高入口门槛,目前,该院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已增至60人,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倍增计划。
三是积极“试水”,吸收人民调解“主力”。该院通过石门县政法委,积极协调尝试将全县“人民调解员”中的优秀人才引进到法院,成为“驻庭人民陪审员”,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和协助执行联络员的多重身份担当起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络员”角色,形成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和联络员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该院为这些“人民调解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备,争取财政支持解决相应待遇。
四是强化“充电”,提升陪审人员“内功”。该院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法》,积极总结以往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使用、考核方面的经验;结合本院实际,全面修订人民陪审员陪审业务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相关制度,加强陪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陪审督导制度,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乱讲”的现象,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素养和法律素养。
五是厚植“认同”,增强参与陪审“动力”。该院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落实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经费过低的窘境,有效杜绝“挂名不陪审”现象;不定期召开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其职业荣誉感;每年派出一名优秀陪审员参加省高院的陪审业务学习,对优秀陪审员进行与法院干警同等次的表彰奖励,增强其身份认同感,促使其更好地致力于案件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石门法院从四个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1:1
2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及争创“全省、全国优秀法院”为目标,坚持文明司法,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度,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满意的成绩。
提高法官素质,打造专业文明的法官队伍。该院积极开展具有石门法院特色的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完善制度、技能竞赛等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多内容的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文明教育,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8年来先后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8人取得了法学硕士学位,本科学历人数达到95%以上。严格贯彻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努力构健“不愿为、不敢为、不必为、不能为”的惩治和预防干警违法违纪工作机制,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连续11年实现干警“零违纪”。坚持司法为民,树立文明司法的法官形象。该院对前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诉前、诉中的法律知识释明和宣传工作,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条龙”服务;采取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巡回办案、设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庭实行简案简审等措施,尽力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的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措施,五年共依法对480件案件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10万余元。推行了执行救助机制,设立了“石门县人民政府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县委、县政府决定每年由县财政筹措资金20-30万元,出台了《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对象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年来共为这些特困群体兑现了执行救助资金130万元。
加强审判管理,树立公正文明的司法理念。该院把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从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入手,依靠网络管理流程,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在案件期限届满前15日,网络自动预警,提示承办人及时结案,提高了司法效率。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明确案件质量评查员、聘请审判管理监督员,形成了上下权责分明、内外相互联动、全员齐抓共管的“大审管”格局,使该院的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案件质量先后多次评为全市第一名。
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司法的法官形象。该院通过聘请公正司法形象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重大审判、执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随案监督以及走访案件当事人等一系列活动,对案件审判过程中涉及司法收费、干警办案纪律、办案作风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研究,并加以改进,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增强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推进法官审判作风和纪律作风建设,使社会对法院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公信度越来越高,满意度越来越高。该院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工作以及司法公开工作被《人民法院报》重点推介。
石门法院五项措施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2:40
为切实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促进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发挥调解功能、增加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石门县法院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24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率达99%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也80%以上。一是抓制度,强化组织保障。将人民陪审员归口纳入该院政工室统一管理。在选任或增选人民陪审员时,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报名程序等相关事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渠道来源;坚持参审的陪审员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二是抓培训,努力提升素质。组织人民陪审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使他们从思想上感到做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光荣和自豪;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陪审员集中业务培训制度,通过组织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人民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
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证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正发挥用。几年来,该院分别举行了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邀请人民陪审员系统学习《刑法修正案
(八)》、量刑规范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
三是抓经费,着力提高待遇。积极争取县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费投入,重点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和学习、培训、奖励等活动经费;主动了解并及时为人民陪审员争取其在履职期间单位的各种待遇,适当提高无固定职业人民陪审员陪审补贴,该院参照标准,对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按照100元/天的标准适当补贴,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
四是抓协调,争取多方支持。主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障,让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阅卷,及时出庭参审;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院政工室于排期后及时与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使人民陪审员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能够到庭履行职责。
五是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对本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总结,不断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适时提取人民陪审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事迹通过简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为人民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使人民陪审工作深入民心。
第四篇:计生局三举措扎实推进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
XX 三举措扎实推进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
省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会议后,XX 高度重视,制定方案,召开会议,严密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人口信息录入工作顺利开展。到8月3日,全县218个村的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已进入补录和逻辑审查环节。主要做法是:
一、增加经费投入,保障设备到位。为加快工作进度,在原来每个乡镇一台电脑的基础上,增至每个乡镇2-6台电脑,并配备了专门软件,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了录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增加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培训信息录入工作人员,上岗前县人口计生局召开了“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培训会,对统计员、微机员等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了业务素质。全体人员平时加班加点,减少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了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的速度。
三、做好指导服务,严格督导调度。各乡镇努力改善办公条件,配备饮水机、空调、电扇等,尽力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县人口计生局组织技术人员到各乡镇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机器维修、故障排除及纸张供应工作。每天对各乡镇录入进度进行调度,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根据进度适当对各乡镇人员、仪器进行调配,保证各乡镇录入工作均衡快速进行。
第五篇:雪亮工程推进三举措
雪亮工程推进三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战效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德江县荆角乡“三举措”携手雪亮工程龙头代表英飞拓全力推进“雪亮工程”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领导党委副书、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荆角乡“雪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雪亮工程”工作。召开“雪亮工程”专题会议,制定下发《荆角乡“雪亮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并制定推进节点。各村(社区)分别确定“雪亮工程”建设负责人,把责任落到实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有计划、按节点推进工程建设。
宣传动员,营造氛围。精心打造宣传阵地,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村村响”广播、进村入户宣讲等方式,积极深入村(居)、单位、企业等地,广泛宣传实施“雪亮工程”的重要意义,使“雪亮工程”建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和推动“雪亮工程”建设,形成群众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确保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
加强考核,落实责任。把“雪亮工程”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社区、各村考核重要内容。采取督查、通报等形式,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扎实推动工作落实。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奖惩,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强化监督问责力度。
打造防控网络全覆盖工程
在技防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今年以来樟树市大力推进以“专群结合、警民联防”为支撑的防控网络全覆盖工程。建立巡特警、专职治安巡防员为主力的城乡巡防体系,新增10辆电动巡逻执勤车,同时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做大做强村居巡防队伍,辅助专门力量开展社会治安巡逻控制,消除防范空隙,保持对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有效监视和实时巡视,最大限度地守住点、盯住人、管住物、控制面,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大范围的巡防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此外,该市将治安监管职责任务明确到岗,措施落实到位,责任量化到人,建立了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职责三到位。并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奖罚机制,将落实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和场所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实效纳入年终综治考评。雪亮工程”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益阳市将以此次推进会为契机,认真对照目标时限,抢抓“智慧益阳”建设机遇,聚焦“建设、联网、应用”三个关键环节,扩大覆盖,推进共享、注重应用,让“雪亮工程”更亮,让人民群众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