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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24年第四期地方政府债券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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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政部代理发行2024年第四期地方政府债券260亿元

财政部代理发行2024年第四期地方政

府债券260亿元

2024年06月24日08:31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人民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杨迪)据财政部消息,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河北、山西、湖北、陕西、青海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将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60亿元,其中河北、山西、湖北、陕西、青海省额度分别为59亿元、42亿元、61亿元、55亿元、43亿元。各省额度以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本期债券2024年6月27日招标,6月30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7月2日进行分销,7月4日起上市交易。招标总量260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6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0.05%。

第二篇:财政部:1-9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7994亿元

财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9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数据显示,1-9月累计,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7994亿元。

从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看,2024年9月份,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748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745亿元,专项债券6740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7044亿元,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下同)441亿元。

1-9月累计,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7994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0356亿元,专项债券17638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20113亿元,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17881亿元。

2024年1-9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6年,其中一般债券6.1年、专项债券5.9年;平均发行利率3.9%,其中一般债券3.9%、专项债券3.9%。

从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看,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09974.3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237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6185.08亿元。

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2592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08779亿元,专项债务73813亿元;政府债券180027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2565亿元。

截至2024年9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4.6年,其中一般债券4.5年、专项债券4.7年;平均利率3.5%,其中一般债券3.49%、专项债券3.51%。

第三篇: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摘要:本文主要描述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发行概况、发行模式、以及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针对该问题提出相应建议,进而使人们对地方政府债券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概况

模式

发行问题

建议

一、概念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在经常性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需要,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信用原则,以筹集社会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用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概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曾发行过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一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的“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目的是为了筹措生产建设资金,用于东北地区生产性投资; 二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部分地方政府根据1958年6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不同程度地发行了“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中共中央曾在1958年4月2日发布《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决定》,决定于1959年起,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发行地方建设公债,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但受当时经济指导思想的影响,地方政府债券不久便被取消了。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大规模发展经济,中央政府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发行国库券。但由于现行《预算法》(1994 年起施行)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工作一直未提上议事日程。

为应对金融危机下面的复杂的经济形势,扩内需,保增长,2024 年3 月,经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 000 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根据2024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地方财政收入合计66 481 亿元,增长8.6%。地方财政支出68 481 亿元,增长13%。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差额2024 亿元,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地方发行债券弥补,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三、我国地方债的发行模式 地方债的发行模式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年限和票面利率。

(一)发行主体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州、自治县)和乡(镇)四级财政组成。但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现阶段不可能赋予每一级地方政府公债发行权。

因此,2024 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确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

(二)发行规模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地方债务规模不能突破三个数量指标。下面是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如图:

根据此指标来看,2024 年我国发行的2024 亿元地方债规模没有超过国际通用的指标界限,因此这规模较为合适。

(三)发行方式

在发行我国地方债时,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和公益建设项目;发债水平远低于中央政府;让债券具有多重吸引力。

2024 年2024 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统一由财政部代理,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

(四)票面利率

地方债利率的确定原则。地方债的利率应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且利率水平主要取决于债券市场整体利率水平。同时,由于地方债享受“准国债”待遇,因此各省所发行地方债券的利率与信用基本无关。

(五)发行年限 0 0 9 年,由财政部代地方发行的2024 亿元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发行,债券期限为3 年。选取3 年期的发行年限作为本次地方债的期限是符合我国国情且是正确的。

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在国务院同意发行2024 年地方政府债券后,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制订并下发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24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角色混乱

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券实质是一种债务凭证,反映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有权发行债券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是地方政府,其决定权应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地方政府债券的最终清偿责任也应由地方政府来负担。而2024 年以来我国已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采取的是“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代发并代偿”。因此,虽然这些债券发行时冠以发行地方政府的名义,但发债的额度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用途由中央确定,并由中央政府代发代偿,显然地方政府债券上实质是“准国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如果说目前的做法是试点阶段出于金融安全考虑的临时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远来看,有必要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发行和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时的角色定位。

(二)地方政府债券所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不到有效监督和保障

根据现行规定,地方发债后募集的资金,将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涉及“资金是不是用到了项目上、项目的选择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由最合适的单位来做、项目的建造过程是否高效、资金使用完成后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评估体系等五个环节”。由于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及长期的政府债券具有“跨代分配”(即“代际分配”)的特征,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恐怕难以防止这笔资金被挪用,甚至被用于“政绩工程”。虽然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地区人民政府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但是由于审核过程管理并不严格,行政干预性很强,操作程序不规范,人大不具有真正的预算决定权和否决权。此外,我国缺乏地方政府财务信息的全面及时公开制度,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三)缺乏地方政府债券的偿债约束和破产保护机制 根据目前实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办法,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主要取决于作为发债主体的地方政府的信用。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以及地方公共政策经常因主要领导人的人事变动而变化,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极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与预算出入较大。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政府破产保护机制,地方政府很快就会毫无顾忌地争发债指标,并最终将债务风险转移到中央政府。此外,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财务困难,持有人的公平受偿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建议

2024 年以来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特殊背景和特殊用途,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对于未来真正发行地方债并无多大的适用价值和制度建设的意义。为了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度扩大和落实地方政府的举债权

为使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和改善公共服务能力,使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落到实处,有必要在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上,通过修订《预算法》或专门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代发并代偿”的做法,赋予地方政府和地方权力机关一定范围的债券发行权,同时实行国务院备案制。当然,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规模、资金使用、偿还方法、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既是保护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防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失控,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为此,首先应当将地方政府所有的债务活动都纳入地方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其次,应当逐步建立起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年报、季报定期公开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再次,应当加重对地方政府官员违反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惩处力度。

(三)设立地方政府偿债基金

各地方政府的财力总是有限的。为了增强偿债能力,切实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建议仿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设立地方政府债券偿债基金,即要求地方政府在每次发行政府债券之后,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上缴中央财政,并由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共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存储,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应对个别地方政府债券的短期偿债困难。

(四)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和重整制度

破产并非资本主义世界的特有现象,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既然举债,就有可能发生到期清偿不能的情形。现代破产和重整法律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当债务人出现清偿不能时,一方面保障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另一方面为债务人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提供正当的途径。此外,推行地方政府破产和重整制度,能够避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对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起到一定的制约和警示作用,形成地方财政预算的硬约束力。美国、日本等国均早已推行州政府、地方政府破产法律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定并推行地方政府破产和重整制度。

结语: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不仅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部分。充分了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合理有效地发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聪杰,刘兵.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认识、借鉴及对策[J].理论学刊,2024(11).[2] 樊丽明,黄春蕾,李奇云.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M].北京: 经济出版社,2024.[3] 安国俊.稳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J].中国金融,2024(9).[4] 龚仰树.关于我国地方债制度设计的构 想.财经研究.2024(11).

[5] 李冬梅.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4.[6] 金永军,陈柳钦,万志宏.2024年地方债: 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J].武汉金融,2024,(7).[7] 关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EB /OL].http://.

第四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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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分析1

201109考试批次 《证券投资与管理》大作业

学生姓名 陈远春 学习中心 江西会昌

学号 *** 考 号 0018223 专 业 金融学 年级层次 1003专升本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分析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为筹集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价证券,简言之,就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可分为收益债券和一般责任债券两大类,收益债券是以所建项目本身收益担保偿还的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用地方税收担保偿还的债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很多优点,如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降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让资金运用更有效率等。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确保经济增长,2024年财政预算安排2024亿元的地方债发行额度,争议颇多的地方政府债券终于正式启动,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方式,但是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发行期限为3年,上市后可以地方债名义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这与以往方式有所不同,并有很大的突破,这样既有利于克服转贷方式的弊端,又能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还可以充分考虑地方建设项目的需求,在权责明晰的前提下便于加强地方政府对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绩效的评价与监督,减少地方财政风险向中央财政传递的可能路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由于地方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发行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风险,这里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才能够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风险

(一)偿还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信用度很高,但地方政府债券同公司债券一样存在偿还风险。以项目效益担保的地方债存在难以预测的决策风险,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决策人员知识结构缺陷和经验不足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败;以税收担保的地方债也存在偿还风险,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原因之一,地方政府以不稳定的财源担保债券发行,给债券的偿还带来了风险。

(二)宏观调控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地方政府拥有债券发行权的情况下,这两大政策有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发行地方债引起的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债的发行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地方债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 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和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二是地方债的发行将会冲击证券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将会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三是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四是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会变得更严重。

(三)政治风险

以上所有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政治风险。一旦让地方发行债券,各地可能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实际上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早已大量负债,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本息,都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决策偏差

政府决策的目的是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要,政府难以完全掌握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为信息时效性很强,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决策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额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决定,因为信息不充足,控制难以到位。地方政府的决策还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当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时,建设项目可能不符合产业政策而难以获得政策的持续支持;当国际市场变化时,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价格可能会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设成本。

(二)财政分权不彻底助长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心理

我国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错位增强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收支严重失衡。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分权不彻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难以破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这也将成为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担债券偿还“兜底”责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诱发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各地方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冲动,在与中央的决策发生冲突时,会做出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决策。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在地方利益驱动下,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难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导致“政绩工程”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使地方政府融资更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绩工程”。由于项目缺乏科学决策,仅凭个人意志拍板,不顾财力民力,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现象较为普遍,结果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引起群众不满。

三、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它不仅可以约束政府的非理性发债行为,还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和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前提。发行公开原则成为政府发行债券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债券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社会公布。其中风险提示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方式,让投资者明白地方政府债券也有偿还风险,激励他们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制

按照国外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独立性较强和地位较超脱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发债主体的信誉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外公开,供投资者决策。

(三)设计可行的偿还机制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地方政府筹资模式的成功不在于融资方式的选择,而在于设计出比较切实可行的偿还机制安排。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偿还资金从理论上看存在两种来源:即发债资金投入项目的收益和税收收入,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可以依靠项目收益来偿还,大多数所谓“收入债券”就是以此为依据而设计的制度安排,而投资于非赢利项目的债务偿还则主要依靠政府的税收收入,要求发行的地方政府必须有比较健全的财政状况和稳定、充足的税收来源,为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形成基本对应的可持续的税收来源。

(四)地方政府债券监督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一旦取得发债权,不能排除地方政府为GDP增速,或将债券资金用于收益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或粗放投资,导致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从而使地方政府债券面临债务风险,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1、制度:必须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各地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进行审批,审查和监督,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2、监管: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应成立专门机构,以保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3、监督: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地方债券的发行与运作必须准许中介机构介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使地方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既形成一种提供与接受服务的经济利益关系,又形成一种监督、约束的信用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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