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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办理残疾证程序
办理残疾证程序
(1)符合办理残疾人证条件: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体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2)办理残疾人证程序:
①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写申请,申请上要写明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与残疾人的社会关系,经村社加盖公章证实;②近期1寸半身免冠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③若非明显能看出符合办证规定标准的残疾人还需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④将相关材料交乡审核后予以上报办理残疾人证。
第二篇:办理《残疾证》程序
办理《残疾证》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近期照片三张及第一代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出申请。
2、认真填写申请表,并去相应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区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对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申请人,收回第一代残疾人证
二、残疾评定
1、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申办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
2、对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申请人交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专家(医生)进行检测评定,评定专家(医生)认真核对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无误后,逐项填写评定表,明确残疾等级评定结果。
三、初审
由办证业务人员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区残联理事长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的予以退回。
四、复审、批准
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区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网上通过)。经市级复审批准的,区级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在持证人像片上加盖《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钢印,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五、残疾人证遗失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区级残联,经区级残联确定并登《荆门日报》或《荆门晚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相关费用由残疾人证遗失者承担。
六、残疾人证污、损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区级残联盖注销章作废并免费换领,证照费由污、损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承担。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七、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
第三篇:残疾证办理程序
残疾证办理程序
1、本人或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居住证明和二寸免冠照片七张,向沙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周二、四全天办理)
2、本人需持申请表、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3、本人持医院评定后的评定表、申请表到沙区残联进行审核,个人信息将输入到系统数据库中,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乌鲁木齐市残联审批。
4、乌鲁木齐市残联审核合格后,由沙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
5、残疾军人需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本人提出申请后经指定医院鉴定办理残疾人证。
6、申请人拿到残疾人证后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进行登记。
办证地点:乌市仓房沟路28号沙区残联11楼
街道残联咨询电话:0991—48312986123228
附:肢体残疾——友谊医院——三医院
视力听力残疾——大十字
智力精神残疾——第四人民医院
第四篇:残疾证办理
残疾证办理
办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残疾人证的条件(1)有北京市西城区常住户口;(2)申请人自愿申请;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2、需交验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蓝底彩色);
(4)其他必要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有:(1)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1、由于先天、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功能障碍,治疗一年以上未能痊愈的,提交可证明自身功能障碍情况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的病历、检测资料、影像资料等材料。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精神功能障碍,确诊一年以上,经治疗未能痊愈的,提交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主要内容的复印件。诊断证明应写明的三项主要内容:(a)、初次确诊时间(b)、精神疾病类型(c)、目前治疗情况(服药、门诊或住院治疗等)。精神专科医院指: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京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平安医院等二级或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3、0-7岁儿童听力:需提供北京儿童医院、301医院、同仁医院、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聋儿康复中心、协和医院六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测试资料。
0—7岁儿童智力:需提供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附属第六医院、等中央、市属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智商(IQ值)测试资料。
7—16岁智力检查: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儿研所专家门诊部、北京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平安医院等市属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和智商(IQ值)测定资料。
如医院提出需要出具证明介绍信时,社区居委会为申请人提供《西城区残疾评定医疗诊断需求介绍信》。
在申请人有下列情况时,社区居委会应依据《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向其介绍说明,目前暂不能申请办理残疾人证。主要方法是:询问或看医疗诊断证明书
1、申办肢体残疾的本人手术后或患病一年之内的;
2、申办听力残疾的本人仅一侧听力损失,另一侧平均听力≤40dB;
3、申请办理视力残疾的本人仅有一眼失明或低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达到或优于0.3。
4、申请办理精神残疾的本人患病确诊一年之内的。
5、申请办理言语残疾的本人患病确诊一年之内的或年龄3岁以下者。(2)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材料;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需变更的,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确定其监护人。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取残疾人证时,查验本人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出生时间”和“职业”,以登记为准(已十六周岁的,询问是否已工作,确定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申领残疾人证的本人是未成年人的,要按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其监护人;查验监护人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其他材料等;查验监护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要依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查验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在办证中确认法定监护人,一般是按法定顺序,依据居民户口簿(一看婚姻状况,二看相互关系)、结婚证书(婚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委托代理的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法定顺序:(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注意事项
(1)查验材料:注意查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人及相关材料。居民户口簿:有西城区常住户口
提醒申请人: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居民身份证:核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信息、照片。
如本人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填写身份证号时须填写户口薄上的18位号码。提醒申请人:复印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监护人的相关材料
核对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监护证明材料原件 监护人的相关材料:
依《民法通则》规定按顺序确认监护人,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材料。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需递交下一顺序担任监护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材料和上一顺序无法担任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提醒申请人:复印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2)申请时,注意以下事项
a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街道、社区。
b申请人为多重残疾(申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残疾类别)的,申请几项就填写几张《登记表》,同时提供几张照片。(听力和言语可以填一张表)
c本人确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无法到换发地点做残疾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完成“受理”程序后,将其登记表和相关材料送街道初审。街道残联统一汇总,区残联组织医务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
特别提示申请人: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入户前联系申请人。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登记表》,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必要材料;整理粘贴相关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填写“受理意见和日期”,加盖社区居委会印章;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相关材料粘贴页” 用“社区居委会”公章加盖骑缝章。
(三)符合条件的区残联通知办理残疾人证;未达到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材料不全的退回街道补充后办理残疾人证
五、其他情形
(一)换领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换领残疾人证。申请人应携污损残疾人证到原受理街道残联申请,街道残联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单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申领审批登记表》,依工作程序及规定执行,但不进行残疾评定,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张二寸蓝底照片,并在审批登记表中证件申请类型先择“换领申请”
申请换领的,旧证由街道残联收回,区残联销毁。
(二)补领
残疾人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申请人应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受理街道残联申请。街道残联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单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申领审批登记表》,依工作程序及规定执行,但不进行残疾评定。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张二寸蓝底照片,并在审批登记表中证件申请类型先择“补办申请”
六、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本人不到医院,监护人到医院
七、初诊证明不能到指定评残医院开具,除非其是手术医院
八、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当场提出复评申请的予以受理;申请人签字认可的,自拿到障碍状况有变化的诊断证明一年以后才能申请复评,并持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九、经指定医院评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需半年以后可提出再次申请。
各类别残疾评定医疗机构:
一、复兴医院残疾评定类别:“肢体”、“听力(7岁以上)”、“视力”。评定方式:
1、肢体残疾
周五下午,复兴医院门诊
2、听力残疾
周一上午,复兴医院门诊
3、视力残疾:申请人电话预约评定时间。门诊预约电话:88062587、88062588 评定时间:星期一上午、星期二上午、星期五上午。
二、平安医院残疾评定类别:“精神”、“智力(16岁以上)”。
评定方式:街道残联电话预约评定时间,并将预约时间填写在《登记表》首页上方,告知申请人如约前往(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的预约时间要有登记记录)。
三、“言语”和“0-7听力”残疾评定类别。
1、评定医院: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听力门诊部
2、医院咨询电话:84638364,84638503
3、评残时间:
听力(0-7岁):每周二、三、四(8:00-11:00,13:00-16:00)言
语:每周一至周五(8:00-11:00,13:00-16:00)
4、评定医院到达公交线路和站点:
18路 62路 379路 381路 386路 406路 408路 419路 737路 753路 807路 827路 836路 847路 939路 944路 951路 983路 运通101路 运通201路 713路 惠新东桥南站下车富盛大厦东侧
5、评定方式:
1)、申请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登记表》根据评定时间要求自行前往(此表需街道初审通过后盖章,录入信息系统)。
2)、挂号时告知是西城残联评残。
3)、评定结束后,申请人自行取回盖有医院公章的《登记表》(及附件:包括评定检查相关项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人(或监护人)携带《登记表》(及附件)、申请人(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2张2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到西城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注意:因评定医院路途较远,建议申请人可通过咨询电话与医院沟通,便于乘车、评定。
注意事项:
1、因乳腺切除,办理残疾人证,需提交手术医院手术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提交手术医院出具的近期医疗诊断证明书:需注明手术时间、手术名称和***侧肢体功能障碍(或活动受限)。
(注意:乳癌术后须有一年的治疗、康复期方可申请)
2、精神、智力评残,需要自带评测费,费用由卫生局和物价局共同制定,精神150元,挂号费3.5。智力23.5,如需要进行IQ检查,费用医院规定。
3、如办理残疾证人员不能出家门,需要入户办理的,由残协主任先到家中走访,确定是不能出家门,然后开据证明,申请入户检查。包括户口为本街道,但住在外区的,也要先行走访。社区残协需完成的工作:
1、查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第一代残疾人证、监护人、委托人及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2、核对申请人所填写《登记表》内的各相关内容,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3、查验初次申请办证的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等。
4、对初次申请办证和现场填写《登记表》的申请人,指导填表及办理其他事项。
5、受理后,填写《登记表》受理意见、填写日期,加盖居委会公章。
6、《登记表》相关内容粘贴后,用社区居委会”公章加盖骑缝章。需粘 贴的内容如下:
首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身份证“照片面”的复印件、照片
第7页“相关材料粘贴页”: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的复印件(2)身份证“国徽面”的复印件(3)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护材料★(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5)医疗诊断证明★
7、《登记表》需填写部分:
(1)第1页:“申请”、“受理”部分(2)第5页:全部(3)第6页:
a“接受救助信息”有就填写 b“家庭成员信息”全部
c“需求信息”除“康复”“辅助器具”外的其他内容
第五篇:残疾证办理
办残疾证与家庭收入和有无子女有没有关系的。
一、办证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办证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统一鉴定、核发、年审残疾人证时间。在此期间除双休日外,残疾人随到随办,鉴定发证地点在县残联办公室。5月上旬,将各乡镇办证登记汇总表转到各乡镇残联存档。
三、办证所需手续
1、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2、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3、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评残发证组织机构
县残联成立《残疾人证》鉴定核发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残标准》实施评定核发。具体程序如下:
1、组联部初审,具体鉴定人要认真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和《残疾人证核发表》并签署鉴定意见。办理残疾证所用的印章由组联部指定专人保管。
2、就业部复审,具体鉴定人要认真进行重新鉴定,填写《残疾人证核发表》并签署鉴定意见。办理残疾证所用的钢印由就业部指定专人保管。
3、分管领导把关再审,并在《残疾人证核发表》上签署鉴定意见,最后填制残疾人证。
4、最后由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抽查,如发现办证不实、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交组织、纪律部门查处
在当地残联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
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制发残疾人证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由于我国残疾人生活水平低且短期内难以改善,国家指定制发残疾人证不向残疾人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进一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向中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以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15
二级 71—90(好耳)15—30
三级 61—70(好耳)31—60
四级 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江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