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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二章 党员权利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
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人民日报》(~年10月25日 第一版)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1995年1月7日印发)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中央决定,2024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要求、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用心用力,抓细抓实,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八项规定中国人讲“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我们党各项活动的基本规矩,是从根本上保证我们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的法规武器。列宁说过党章是党“正式规定的整体意志”,是“一个特别的、甚至带有非常性质的法律”。刘少奇说:“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现在,中央已经把学习贯彻党章的任务切实地摆到了每一位党员面前,那么,究竟怎样学,怎样贯彻才更有效果呢?
我以为,这既要结合党的历史,又要结合现实问题来学。如果对党章的学习,只停留在通读一遍党章,了解一下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知道一些条文上,那还不能叫真学。我们已经知道,党章自身就有一个不断修改的过程,党章修改史就是党的基本主张、路线、方针、政策演变的历史。通过对党章本身形成过程的学习,可以很清晰地掌握这个脉络。学习党章的形成史,这还不够,还要继续结合党史来学习党章。因为党章所规定的党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规条文,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自身建设的反映。我们结合党史,去了解这些特定历史条件,去了解我们党当时的处境,去了解当时国家和民族的状况,就会比较全面和丰富地明了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从而深化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的理解,提高增强党性的自觉性。
学习党章,更要结合现实问题来学。比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如果每位党员都能够了解到,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党章所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义务、应该坚持的理想信念和方针政策、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从来都不只是一纸空文,从来都是具体、严格的,我们党也从来就有严格按党章办事,对腐败现象绝不姑息手软的优秀传统。因此,通过学习党章,彰显党章权威,必定能够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又比如,怎样建立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现在,许多专家都认为,学习贯彻党章既是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一年来的重要经验,可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是一个长期任务,不是一次集中教育就可以解决的,要形成长效机制就要在全党学习党章,贯彻党章。再比如,怎样理解“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基本义务和民主权利,这些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党内民主的基础。而且,党章修改的历史说明,我们党非常重视把那些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好的党内民主形式反映到党的规章制度上来,这方面,通过一些法规条例的颁布(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过一些党内民主的试点工作(如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通过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关系(如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等等工作,党内民主在十六大以来取得了不少的进展。还比如,怎样理解当前改革发展的形势?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矛盾突出地显露出来的时候,在一些不同认识和争论日趋明显的时候,怎样保持作为共产党员的立场?这时候,就特别地需要来学习党章,领会党章规定的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的基本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这样,才不会乱了自己的阵脚。
学习党章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章。在贯彻党章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带头模范遵守党章尤为关键。他们的模范行为,可以使党章的权威得到很好的彰显,使得照章办事的良好作风在相关部门里得到很好的发扬。相反,领导干部如果视党章为可遵守可不遵守,为空文,那样,党章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也就无法使普通党员做到完全信任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就是要有很好的规矩意识,始终牢记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一切行为,以之为参照、为准则,就可以在是非面前有主张有判断,就不会有任何违反规章的侥幸心理,就可以始终正气凛然,成为一名好党员,好干部。
(一)学习党章是维护党内“根本大法”的需要
政党章程是一个政党的“根本大法”,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是所有成员必须信守的行动准则。所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政党的章程除了具有凝聚内部这个意义之外,对于外部来说还是一种形象。因此有人说党章是认识和了解这个政党最具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文件,是评估这个党以及它的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章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我们党的章程作为最根本的党规,凝结了党长期以来宝贵的经验和智慧,集中代表了全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调整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三)学习党章是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规党法的需要
从严治党是党的事业得以兴旺发达的基础,学好党章对于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学好党章,就是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增强全党同志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自觉性。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无法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完成伟大的历史任务。党章规定的各项纪律都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而最首要、最核心的就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如果党从政治上松懈了、涣散了,那么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都将无从谈起。这些年,党的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意识不强,或者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错误言行不报告、不抵制,甚至听信政治谣言。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的战斗力,影响了党的形象。
学习好党章,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
一、党章的基本概念及历史演进
(一)党章的基本概念。说到党章概念,先讲一下什么是政党,政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是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政治上最积极的代表,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而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党章就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一个党的党章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该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多项。通常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党章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二)党章的地位和作用。政党章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我们党对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十分精确的表达。
1、从内容上看,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体现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武器。同时,党章还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规范。就像整个社会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样,在共产党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每个党员的行为,党章正是这种指导全党思想和行为的规范。
2、从地位上看,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根本大法。党内法规包含许多门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包括规则、规章、条例、制度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也称为党内的基本法,其作用相当于国法体系中的宪法。党内其他所有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都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母法”,党内其他法规则为党内的“子法”。
3、从党章产生的程序看,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才能制定、颁布和修改党章。从党成立到现在,我们党对党章先后进行了若干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完成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党章在我们党内至高无上的地位。
4、从作用上看,党章在党内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党内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内关系,是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重要条件。党章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职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调整党内关系的功能,使党的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党内正常秩序。二是指导党的工作。党的工作一刻也少不了法规作为依据。党的工作也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率、低效率甚至混乱。在所有的党内法规中,党章又是特别重要的。有了完善的党章,才有可能形成与之配套的具体党内法规,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得以正常开展。三是严格党的纪律。党章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党章,就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从而保证党的纯洁和行动统一。
(三)党章的历史演进。党章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章建设,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把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及时体现到党章中,充分发挥党章对于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了解党章的历史发展进程,对于我们更好地尊重党章、热爱党章、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去做,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章的历史进程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三)学习党章的基本要求。学习贯彻党章,基础在学习,关键在落实。要把学习党章同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用心领会新党章精神,做到认真学习内容、用心领会精神、严格遵守规定,讲求实效,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上来。我们工委机关干部本身从事党务工作,在学习新党章活动中一定要走前头、作表率,要熟读、熟记,努力将党章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用心领会新党章精神,切实做到四个“深刻理解”。一要深刻理解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之路。二要深刻理解在党章中完整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三要深刻理解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着力点,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四要深刻理解党章增写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新内容和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新要求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认真学习新党章内容,切实做到四个“全面掌握”。一要全面掌握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进一步明确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关乎党的命脉和国家前途的重大问题。二要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自己能干什么、需干什么等关系自身言行和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三要全面掌握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按章办事等关系基层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原则。四要全面掌握党的纪律,进一步明确倡导什么、禁止什么等关系自身命运和党员形象的关键守则。
3、严格遵守新党章规定,切实做到四个“自觉带头”。一要自觉带头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做到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努力做党章所令率先行、党章所禁带头止的典范。二要自觉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实际行动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三要自觉带头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到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同甘共苦、共同奋斗,努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四要自觉带头执行中央决定,服从中央指挥,维护中央权威,厉行工作规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上下畅通。
本着以“学”为基础,“做” 是关键,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这一思路进行学习教育并着力于以下方面: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有助于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也有利于广大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事迹的同时也要从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从而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全体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四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A、重大事项 B、人事任免决定 C、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D、党规党纪的制定 参考答案:C
2、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A、意见 B、申诉 C、控告 D、复查 参考答案:A
3、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A、意见 B、申诉 C、控告 D、复查 参考答案:C
4、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A、行政处罚 B、处分 C、批评教育 D、组织处理 参考答案:C
5、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除外。A、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B、警告处分的党员 C、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 D、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参考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A、党的基本理论 B、党的基本路线 C、党的基本纲领 D、党的基本经验 参考答案:ABCD
2、关于党员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但不得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 B、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C、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D、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参考答案:BCD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 B、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C、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
D、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参考答案:ABC
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党组织的正确作法是:()。A、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
B、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C、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 D、对揭发、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参考答案:ABCD
5、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 C、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D、搞非法组织活动防碍选举 参考答案:ABCD
6、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给予处理?()A、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B、责令赔礼道歉 C、责令作出检查 D、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参考答案:ABCD
7、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A、了解候选人情况 B、要求改变候选人 C、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 D、另选他人 参考答案:ABCD
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指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A、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B、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C、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 D、发展新党员 参考答案:ABCD
9、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
A、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 B、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
C、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
D、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参考答案:ABCD
1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A、必须既坚决又慎重 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C、必须公开 D、依纪依法 参考答案:ABD
1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应当:()A、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
B、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 C、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D、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参考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党章》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参考答案:对
2、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参考答案:对
3、党员有权阅读所有党内文件。()参考答案:错
4、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参考答案:对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考答案:对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参考答案:对
7、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视情况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参考答案:错
8、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参考答案:对
9、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参考答案:对
10、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申请暂缓执行。()参考答案:错
11、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两种方式。()参考答案:错
12、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参考答案:对
13、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参考答案:对
14、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参考答案:对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教
案
目标和要求: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全系统党员干部详细了解《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的背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涵特点和精神实质。
授课重点:
1、详细了解《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发布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2、准确把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内容
授课过程: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是运用党规党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不久,正式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突显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通过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规基础,提供制度和法规保障,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激发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内各种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党的干部在推动人民民主发展中,起着表率、示范作用,可以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主的好处,增强群众民主观念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性。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保证党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途径。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能够使党的各项决策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愿,使党的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贯彻执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严肃党的纪律,才能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
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框架 这部条例共5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八大权利;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逐条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八大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与第二章八大权利相互对应;如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与第六条对应。
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
《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的规定,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比如参加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二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比如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三是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比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保障党员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和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对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作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的范围是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是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并明确规定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为保障党员的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又进一步提出了保障措施。
2、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
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为了使党员享有的参加讨论权能够落到实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又作了具体规定。
3、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
党员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党员意愿、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手段。党章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保障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积极性。
5、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
同时,《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中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党组织在作出决策时,要注意征求和听取多数党员的意见。
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键在于选举是否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根据党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党员真正自主行使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追查党员的投票意向,从而使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6、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党员按照规定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是党组织讨论决 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的必要程序,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个程序,更无权剥夺受处分党员的这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党员权利的严重侵犯。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为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而对该党员加重处分或者作出对其不利的鉴定,更不能对党员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7、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党章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了党员享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8、保障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
党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党员请求权的实现,《党员权利保障条 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党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切实保护党员的请求权。
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涵特点和精神实质
1、权利与义务统一。
《条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
最典型的是第七条。“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而“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另外,“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样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 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2、纪律和制度共保障。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各项民主权利都做出了具体、规范、完善的规定,使党员能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同时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权利。
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规定的关系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与其他党内规定互相衔接,共同维护党员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党员的权利非常广泛,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内的其他法规对保障党员权利也作了许多规定,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挥着维护党员权利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保障党员权利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之一,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好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另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党员的表决 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做好保障党员权利工作,除了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外,还必须全面执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把保障党员权利落实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去。思考题:
1、《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2、《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涵特点和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