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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楼宇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建设新型楼宇,特制定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支部委员分工要集体决定并遵循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
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委员讨论确定,有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不得临时修改议题。
五、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的日期、议题、及相关事宜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六、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畴:从楼宇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应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问题,研究检查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
七、党支部委员会重大决定,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须由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赞同,如有分歧,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也可上报上级组织。紧急情况,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需决定处理重大事情时,事后要在支部会上说明。
八、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会要做好记录,决定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具有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
九、写字楼重大事项须经支部保值讨论决定,包括:临时紧急工作分工;表彰奖励名单上报等。
第二篇: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委员会议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4)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其他委员事先沟通确定。
(5)召开支部委员会议的有关事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6)支部委员会做出重大问题决定,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后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篇: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1、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党总支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下次复议,也可报党组请求裁决。党支部经表决的决议或决定,各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党支部委员会开展机关党的工作,研究和处理党建方面的问题,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维护团结,保守机密。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互相通气,共同商量,形成民主讨论的良好风气,自觉维护党支部委员会的权威和团结。
第四篇:《胜利油田基层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试行)》
胜利油田基层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委会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把上级指示精神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权益。
(五)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支委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讨论研究涉及本单位发展改革和谐和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发展规划安排。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传达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决定等有关事项;讨论研究单位的长远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工作计划;讨论并审议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的文件和重要事项。
(二)人员调整培养。讨论研究班组长及职工岗位调整、班组骨干力量配备;研究确定干部工人考核、党员民主评议结果;讨论研究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培训、职工带薪休假、外出疗养以及关怀帮扶困难群体等事项;讨论研究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等工作。
(三)资金预算使用。听取审议成本项目、科研生产费用等使用预算方案;讨论研究工时考核、奖金分配方案、误餐费使用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支部日常工作。讨论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制度规定;讨论研究发展党员、评选表彰先进、选树先进典型等工作;研究审议党员教育管理、改选换届、党建带群建、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团队文化建设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经支部委员提议或经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认为应当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根据研究的具体内容,相应吸收不是支部委员的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党小组长和其他党员、干部参加。
第五条 因党员人数少、未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履行党支部议事职能。
第六条 凡属支委会职责范围内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的议事决策程序,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七条 在支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名支部委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私下发表不同意见。
第八条 支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支部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在研究讨论两个以上重大事项或决策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 支委会决定的问题及讨论的过程,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指定专人做好支委会记录,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应到会人、实到会人、缺席人及缺席原因,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人数,以及最后通过的议题、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等,并按照相关制度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时,书记、副书记可临时处置,并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支委会议事时,如某项议题涉及支部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等,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十三条 支委会要自觉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支委会决议、决定中涉及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 支委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在执行支委会决议、决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支委会要及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支委会议事制度是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二级单位党委可结合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和具体内容。各级机关党委(总支)可根据机关工作特点,对所属机关党支部议事制度制定具体规定。党支部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支委会议事制度落实情况,二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和三级单位党委(总支)要定期对基层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篇:党支部议事规程
各党小组:
为了加强医院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支部职责,保证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党支部议事规程。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本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改革方案,**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每工作计划及经费决算,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3、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党风、党纪、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研究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审议干部职工考察学习进修有关事项。
5、研究院行政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审议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宜,研究纪检、工会、共青团工作,审议党员违纪案件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二、议事的基本形式:
1、支部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支委会、支委扩大会、党、政、工、团工作协调会。
2、议事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范文《党支部议事规程》。
(1)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
(2)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扩大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等。
三、议事程序:
1、提交支部讨论研究的议程,由支部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提出的议程,由党办负责人搜集整理,经支部主要领导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的议程由支部书记牵头,党政工团领导共同商定。
2、已经确定的议程,由党办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方面的议程由议程提出单位负责汇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3、上述会议均由支部书记主持,若书记因故不在,由支部副书记代行职权。
4、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研究。凡需表决的议程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会后党办负责人或会议记录人负责向因故没有来参会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6、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应按工作职责范围,及时主动通报各自系统的情况,以加强协调配合。
7、凡属支部议事决定的事项,均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党办要根据支部书记的意见,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实施进展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支部。
8、会议记录字迹清楚工整,内容要完整、齐全,会议记录由党办负责人审核后交档案存放。
四、议事纪律:
1、召开支委会的时间一经确定,应到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若需变更会议时间,会议主持人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