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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24.36)
【法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24]36号 【颁布时间】 2024-07-09 【实施时间】 2024-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使学校形成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环境。各市州教育局每年要将工作情况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4714912。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24〕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四条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高
一、高二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三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小时。
第五条
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严禁年级组织统一考试;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除保证日常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正常开展和开足、开好体育课外,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参照县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提前招生、跨区域招生。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应按规定有一定比例分配到本区域内的初中学校。
第十条
严格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且不得与入幼儿园、入学前班挂钩,不得招收择校生;跨区域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升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普通高中采用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招生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划定招生区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跨区域招生范围,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准入,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进行招生;跨县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准入准出;录取学生名单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高中不得超过55人。学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编班依据。教师必须均衡配置。
第十三条
严禁举办重复教育。所有全日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名校办民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4]1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湘教发[2024]126号)等文件规定,示范性高中不得举办初中,已经停办的不得再恢复或变相恢复举办或参与举办初中。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按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湘教发[2024]15号)规定,严格做到“四独立”,凡不能实现“四独立”的,必须停止民办高中招生。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时间提前要求,可以在寒暑假共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但须征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其它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和学科培训学校,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方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不得到校外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立项目收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13号),不得为学生空挂学籍和招收无学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成绩给学校、教师、学生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需佩带手机的,原则上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学校备案。禁止中小学生学习时间在教学楼、教室、阅览室、图书室等场所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办法。学校和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办法,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项可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每年在区域内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评选表彰;上级表彰对象应从下级表彰对象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学校和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典型违规案件查处等情况,对违反国家、省教育法规政策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属单位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下级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属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对于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篇: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使学校形成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环境。各市州教育局每年要将工作情况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4714912。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24‟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四条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高
一、高二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三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小时。
第五条 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严禁年级组织统一考试;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除保证日常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正常开展和开足、开好体育课外,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参照县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提前招生、跨区域招生。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应按规定有一定比例分配到本区域内的初中学校。
第十条 严格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且不得与入幼儿园、入学前班挂钩,不得招收择校生;跨区域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升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普通高中采用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招生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划定招生区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跨区域招生范围,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准入,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进行招生;跨县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准入准出;录取学生名单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高中不得超过55人。学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编班依据。教师必须均衡配置。
第十三条 严禁举办重复教育。所有全日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名校办民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4]1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湘教发[2024]126号)等文件规定,示范性高中不得举办初中,已经停办的不得再恢复或变相恢复举办或参与举办初中。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按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湘教发[2024]15号)规定,严格做到“四独立”,凡不能实现“四独立”的,必须停止民办高中招生。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时间提前要求,可以在寒暑假共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但须征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其它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和学科培训学校,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方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不得到校外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立项目收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13号),不得为学生空挂学籍和招收无学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成绩给学校、教师、学生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需佩带手机的,原则上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学校备案。禁止中小学生学习时间在教学楼、教室、阅览室、图书室等场所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办法。学校和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办法,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项可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每年在区域内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评选表彰;上级表彰对象应从下级表彰对象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学校和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典型违规案件查处等情况,对违反国家、省教育法规政策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属单位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下级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属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对于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第三篇: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
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
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
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
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专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学习体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确保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有力保障。通过学习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内容,我越发体会到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我们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还要有高尚的师德。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如何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不因为已经上了很多年的班就不再仔细备课,也不因为学生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踏踏实实地教书,认认真真地育人。用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谨治学,精心设计每一节课,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根据学情做出调整反馈,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在自己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提升。
其次,我们要严格规范使用教辅用书和教学资料。在学生的教辅资料选择上,不随意给学生做推荐,只选用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辅材料,不给家长增添经济负担。学习知识肯定是需要反复练习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精心设计教学流程来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的目的,而不是仅仅采取题海战术的方法,让学生在大量练习题中沉浮,既劳神又伤民。
再次,我们要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多关注,了解他学习中的困难,耐心帮助他度过难关,而不是看到学生不及格就冷嘲热讽另眼相待。每个学生的资质是存在客观差异的,他一时的落后不代表一生的落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短处,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长处,想办法激发他的学习信心,从而达到了促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全面健康的成长的教育目的。因此,我们教师要时时处处都以身作则,用爱心、耐心、细心去开展教学教育活动,用规范的办学行为去赢得家长和学生的尊重,为学校的教育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第五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座谈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大连西岗中学的副校长牛思伟。对于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的决定,我认为非常及时而且非常必要。可以说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决策。因为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更是国家的希望,尤其是我们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把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因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严重的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学生家长乃至整个社会比较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
对于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执行早八晚五的决定,每天控制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与课时,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以考试成绩排名等等,这些市内所有学校几年前就已经执行了,效果非常好!但是在我市偏远的农村,执行起来与市内还有一定的差距。令人欣慰的是,在今年3月份大连市下发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实施方案》以后,农村学校也严格的按照规定执行了。
大家也许有疑惑,我为什么很详细的知道农村学校的具体执行情况呢。其实今天早晨我刚刚从农村瓦房店市13中学赶回大连参加这个座谈会的。去年9月份,大连市教育局实施了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五百一千‛的总体培训目标,每年安排100名优秀的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持教育,进行大连市推进区域间教育发展对口帮扶工作,我有幸的成为这100名支教教师的一员,作为西岗区19名支教教师的领队,我与大家一起到西岗区对口帮扶的瓦房店市的农村学校支教,我们的到来,受到了农村学校师生的热烈欢迎,因为我们带去了市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经验,甚至包括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尤其是规范办学行为以后,向以前那样靠大量的留作业不允许了,题海战术更不可行了,这就迫使教师必须向45分钟的课堂要质量,也就是在课堂要精讲多练,力争达到高效课堂,这样教师必须精心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而农村教师的一些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还比较落后,甚至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都与市内教师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我们这些支教教师到农村学校以后,要完成四个专题的示范引领任务,有‚教学指导‛‚班级管理指导‛‚校本研修指导‛‚师傅带徒弟‛等,我们要通过示范引领,与农村教师集体备课,进行听课、评课,研课,做课,指导教师进行校本研修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目前,我们在农村学校支教已经进行八个月了,4月25日我们19位支教教师参加了在瓦房店市教育局召开的‚西岗区与瓦房店市‘区域组团 共同发展’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会议总结了两地对口帮扶八个月以来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并对下一个阶段的帮扶工作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总之,支教工作虽然辛苦,但半年多的付出,让我们收获很多,学生喜欢我们,教师欢迎我们,农村学校因为我们的支教而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可喜的变化,我们感到欣慰,我们感到自豪。在余下的两个多月的支教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争取更大进步。进一步的为落实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