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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2024年颁布)[本站推荐]
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
闽教[2024]人100号)各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省直有关单位、厅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首次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
(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时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已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期已取得教师资格的,现因学校调整合并,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人员;
(四)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
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在序进行,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它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法视为不合格学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这一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于适用。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下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的,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相应的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师范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了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可免修。
高等学校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能力和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免修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
4、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规定的项目,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申请幼儿
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体检标准我厅将另行下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一)2024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具体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二)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的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三)
以上2、3、5、6项的证书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验证后退回申请者。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以免提交第6项材料。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问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证书工本费、体检费、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除外)。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要保证安排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遵守纪律,严
禁乱收费。
五、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权限
(一)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专家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权限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权限如下: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发证。
省教育厅负责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和拟聘人员教师资格的认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本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档备查。以上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在补发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七、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
(一)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全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挂靠人事部门,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管理,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依法治教,加强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监督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反《教师法》,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者担任教师工作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凡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附件三:福建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暂行)
附件四:福建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五: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2024年颁布)
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一)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在编正式教师;(二)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教师;(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暂不受理下列申请:(一)除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外,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二)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社会上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三)同一申请人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
及其以上学历;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7.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四),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见附件三)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原则上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二)受理在职教师和退(离)休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31日;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31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见附件五);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上2,3,5,8,9,10的材料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审核后退回申请者.(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但学校在编正式教师,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特许条款
(一)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本人
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由就读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三)为有利于吸引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任教,可允许他们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者,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以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五)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向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和原任教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六)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不作要求.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市(指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下同),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三)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进行: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考察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认为不合格者,也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五)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是: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六,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本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入当事人档案.以上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七,其它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依照《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附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四,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五,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24年颁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与教师资格制度衔接。新任用的教师,应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再履行聘任手续,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师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包括成人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
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它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母语为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标准。
第十条 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汉语水平应当达到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x)等级标准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3级,申请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4级,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级,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6级。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
生的能力,运用现代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第四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教师资格,但每年一般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6月、11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等具体事项,提供信息服务,及时答复咨询,使申请人明确申请程序和规定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受理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拒绝受理。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索取有关资料,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安排,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体检,取得思想品德鉴定,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试讲、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考察。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分成若干小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考察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签名盖章后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
学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母语为汉语者)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具体负责测试工作。测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测试。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母语为非汉语者)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汉语水平证书》。已经取得《汉语水平证书》并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凡在相应的学历教育中未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或者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应当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定 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取得结业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结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情况,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填写和出具。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对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在校时间学习成绩登记表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五)母语为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汉语水平证书》和复印件;
(六)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八)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特许条款
(一)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应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在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自治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等学校和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家教育部统一格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要字迹工整,文字规范,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填写全称。
第三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具体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遗失《教师资格证书》的,需由当事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提出补发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经核实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日期。补发证书的编号仍用遗失《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
第四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第四十三条 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销教师资格手续。并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将注销或撤销决定存人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五年后如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和时间。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五年内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另文通知。
第四十六条 按教育部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按认定权限负责兵团范围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教师资格认定
鲁教师字„2024‟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24‟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要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测)。
2.普通话水平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体检合格的。
(四)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含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使用“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认定数据信息。
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可免测以上
(一)、(二)项测试程序。但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普通高校师范类
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两课”考试
2024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访问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www.feisuxs)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此证作为考试入场的必要证件之一。考试成绩可在5月25日至6月30日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两课”合格证有效期5年,只限用于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两课”补修培训
为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每门不少于32学时)。“两课”补修培训由省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在各市及部分县(市、区)设教学点。参加“两课”考试人员在考试报名时确定是否参加培训补修。培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1月15日,各地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各市研究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的详细工作日程安排。
1月25日前,各市将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现场报名点信息(含时间、地点、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权限等)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月5日至2月18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教材征订。
2月23日至2月26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相关信息及教材征订确认。
3月2日前,各市将参加“两课”补修培训人数、教材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3月8日,各市领取“两课”补修教材。
3月16日,开始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补修培训。
3月18日前,各市将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5月8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5月2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7月10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体检;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将认定数据录入到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及时下载已编号数据,以备证书打印;及时上报教师资格证书需求数量。具体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安排,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文字材料归档保存;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及认定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24‟28号文件标准执行。“两课”补修培训由山东省教育学院按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24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7月5日。因此,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这个时间之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含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下载工作,不得延误。
(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24‟28号)文件要求,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市、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并使申请人员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和要求。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篇:教师资格认定
师范类:往届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师范生可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其余要求与往届生相同。上述材料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与师范类应届、往届毕业生需准备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证明。如果符合条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相应的受理期限内通知认定结果。
(二)申请时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资格认定时间。考试课程及时间非师范毕业生(包括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考试课程按所报类别分为:高级教师开考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中学(含中等职校)教师开考教育学和中等教育心理学;小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幼儿教师开考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及卫生学。每年开考一次。
(三)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其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④2024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f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