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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制定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8章63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有哪些重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下简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平等原则
学校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简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三、学校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四、学校不得侵犯学生人身自由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五、学校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权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六、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
1、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2、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3、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4、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七、学校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1、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
2、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通过安排教师或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3、学校应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八、不得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
1、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2、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九、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1、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2、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3、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十、学校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1、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规定处理。
2、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十一、学校对学生教育惩戒原则
1、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2、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十二、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零容忍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十三、教职工反欺凌的义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可认定为构成欺凌。
十四、教职工其他专项保护义务
1、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2、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十五、学校对严重欺凌负有及时报告义务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教职工与学生交往“禁止行为”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十八、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十九、学校对学生携带手机的管理
学校
1、可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在校园内使用;
2、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二十、严禁聘用有从业禁止行为的人员
学校应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二十一、学校对教职工应当评估的情形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在职教职工存在有精神病史、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及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二十二、禁止教职工牟取不正当利益
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十三、学校及时报告义务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
2、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3、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