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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4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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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49号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

国家】

显示明细

隐藏明细字号:

所属类别:

税收法规->进出口税收

资料简码:

046624

适用范围:

国家

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类型:

通用政策

纳税人类型:

全部

文件级别:

规范性文件

是否税收优惠:

更新日期:

2024年01月21日

生效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国地税选择:

通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键字:

录入单位:

知识库运维组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24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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