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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市xxxx年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运行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xxxx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工作安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做好xxx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二、建设内容
xxxx年,中央财政补助区农村饮水维修养护资金xxx.x万元,维修养护农村饮水工程xx处,覆盖人口xx.x万人。区水利局组织编制、印发了《区xxxx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对辖区内xx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维修,包括更换取水泵、送水泵、配水管道、闸阀、入户水表、消毒设备、电气设备及其他供水设备元配件等内容,概算总投资xxx.xx万元,受益人口xxx.x万人。
三、资金筹措
xxx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概算总投资xxx.xx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区农村饮水维修养护资金xxx.x万元,区级财政投入xx.xx万元。
四、实施步骤
1.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xxxx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要求,结合下达各地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经费情况,省水利厅确定了有关县(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含维修养护处数、覆盖供水服务人口数)。区对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xxxx〕xxx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严格按照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区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2.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区水利局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组织编制《区xxxx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xxxx年x月份印发执行。《实施方案》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3.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区水利局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xx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xx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xx月xx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上报市水利局汇总。
五、工程管理
区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认真研究谋划,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做好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水利部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3.严格项目管理。区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4.完善管护机制。区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将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作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前期重点工作抓实抓紧,夯实工程管护基础。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
5.强化监督考核。区政府积极强化对农村供水保库完成情况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区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挂钩。
第二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碧石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饮水安全工程是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的关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项目
第一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名册》和《实施方案》,将项目落实到村,各项目村要配合镇农村饮水项目办公室人员,认真填写“碧石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卡”,卡中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做到册、卡与事实相符。使每个单项工程的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材料用量、解决的人数一目了然。
第二条坚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优先解决饮水最不安全的农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有干旱季节的年份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饮用水含氟量不超过1.0毫克/升。
二、建设管理
第三条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根据下达的饮水安全项目,对每个项目进行初步勘察,选好水源点,对水源、水质做出初步论证,提出建设规划。
第四条单个工程规划设计应提交受益农户讨论,集思广益,确保能够饮用安全水。单个工程规划设计通过后,填写统一格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卡》,并报县水电局备案。
第五条服务中心技术人员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饮水安全工程要做到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管护形式,成立相应的用水组织,有专人管理,并要收取一定水费,用于管护,确保工程永续利用。
三、资金拨付
第七条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和进度,该资金由区水利部门建立专帐,实行专人管理,统一拨付。
第八条国家补助资金60%以材料的形式支付,40%在工程通过验收后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其中在工程开工时预付管材的折款,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部拨完。
第九条各种工程材料通过招投标确定供货商,由镇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质量检验把关、领取和发放,杜绝使用劣质管料,对于自行采购材料,出质量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受益户主或代表按照乡镇技术服务中心施工员的通知,领取各项工程材料。并在《工程材料发放明细表》上签字,表中注明受益户领取材料的折合金额。
四、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卡》中规定的竣工时间,由镇技术服务中心逐个验收后,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0%。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主要工程内容、受益人口是否与卡片相符,是否立有县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第十三条工程由省、市、县三级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村填写《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以村为单位直接到县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取余下的40%工程款,由各村直接发放到农户。各村各单位不得拖延支付、挪用国家补助资金,不得搭车收取费用,不得搭车扣除各种摊派税费。
第十四条该工程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 年四月十日
第三篇: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xxx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福祉,为坚决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的重要指示。市委、市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列入全市“十件民生实事”的首件实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区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建设原则,全面提升我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以水质和水量达标为出发点,以规范建设和管理为着力点,建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机制,努力实现全区农村老百姓从“有水喝”到“喝好水”的根本转变。
二、总体建设与管理思路:
一充分利用中心城区自来水管网向岚角山、上岭桥、伊塘、高溪市等周边乡镇延伸,实现城区周边乡镇供水一体化;
二是新建三处千吨万人水厂,扩建现有规模以上的乡镇水厂,实现区域供水规模化;
三是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建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鼓励引进社会专业管理团队实现工程建管专业化。
三、目标任务
通过今、明两年(2024-2024年)的建设与管理,实现新增和改善农村自来水3.04万户11.67万人,实现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和自来水“村村通”。2024年,实现85%的行政村通自来水,新增农村自来水1.1879万户4.15万人,改善农村自来水0.898万户3.6万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2024年,新增农村自来水0.7012万户2.9万人,改善农村自来水0.1177万户1.02万人,实现10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在前期农村饮水工程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三化”思路,遵循“以水源定规模、以规模定方案”和“城乡一体、以大并小、规模供水”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因地施策,分类分片实施。
(二)、保障水质达标。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确保水质达标。一是强化水源保护。对全区城乡生活用水水源地,依法依规划定水源保护区,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涵养林保护,完善相关防护设施建设和标志设置。同时,出台传统古井保护办法,明确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级别,实施分级保护。二是完善配套设施。新建农村供水工程,须按照标准同步设计和配备净化消毒设施;
已建未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按要求配齐。三是强化水质检测及监测。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对农村饮水水质的检测和监测工作、切实做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和监测及卫生评价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同时,建立完善工作预案,切实提高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制度。一是落实“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区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二是创新管理模式。以市场化运营管理导向,分区分类推进农村饮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对于乡镇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积极推行PP项目公司、自来水公司或县级农村供水总公司等专业化管理模式;
对于一些无法统一管理的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三是设立管护基金。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基金,每年按供水人ロ10元人计提,区财政予以保障。
五、组织领导
1、成立机构。成立区农村饮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扶贫办、区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组建区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设立乡镇农村供水管理站,明确村级农村供水管理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
2、压实责任。区农村饮水工作实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即: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3、强化考核。建立农村饮水工作考核机制,将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内容。按省市要求签订责任书,定期督查、年终考核。发生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讲话
在****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典礼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好!
在建党九十周年之际,我们相聚在这里隆重举行****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启动仪式,这是****自治县以实际行动纪念党的生日、实践党的宗旨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自治县贯彻落实战书书记、克志省长去年9月在****现场办公的指示精神和战书书记亲临迤那镇开展“四帮四促”活动时提出“打基础、调结构、提素质、惠民生、控人口、保生态” 的要求又一项重大举措。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县委、自治县人大、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政协及各族人民向百忙之中不辞辛劳光临今天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今天,对于****人民来说是一个值得欢庆的日子。备受全县人民关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仪式在此隆重举行,这标志着惠及我县47.16万群众的饮水安全工程,在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后正式进入施工建设阶段。
众所周知,****自治县工程性缺水,水源性缺水情况严重,全县6296.3平方公里的面积上仅有22个大中型水库,严重影响了全县人民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地方经济社 1
会发展。战书书记和克志省长去年到我县调研以后,决定将我县列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两年之内全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这既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决心,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为民造福的诚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面广,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很多,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当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县委、县政府考评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发挥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改变过去水利部门单打独斗的状况;要在县委、政府组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围绕全县的工作目标,整体推进。
二是要理清工作思路。要在一年内完成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很大。剩下的工作时间已经不多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一定要理清工作思路,统筹安排好工作,一定要抓住工作重点。我认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一个加快、两个确保”。“一个加快”就是加快工程开工建设进度,今天举行开工典礼仪式后,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必须全面启动;
“两个确保”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绝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优良。工程建设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我们建设任务能否完成、农村群众能否受益。工程指挥部要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三是要强化工作措施。要按照省委提出的“三面旗帜”、“三个发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要求,以“****试点”工作为统领,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作风,组织多支精锐队伍参加建设,每个项目管理部都要制作标示牌,制定详细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要投入更大的工作精力,集中更多的资源要素,攻坚克难、迎难而上。
四是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我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也是一场革命,是常规方式与超常规方式之间的革命,是传统思维与深化认识之间的革命,是一场声势浩大,意义深远的民生工程建设革命。没有严肃的工作纪律、严格的制度措施是难以成功的,各乡镇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上来,严禁相互推诿,严禁办事拖沓。
五是要严格督查考核。县委、政府将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县委、政府督查室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实行“周检查、月调度、旬考核”,要建立通报制度和奖惩制
度。对工作完成好的乡镇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完成不好,甚至影响全县任务完成的乡镇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各乡镇和各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确保快速度、高质量完成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向关心支持****建设发展的各级领导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向全县各族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最后,再一次向光临今天启动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宣布:
****自治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正式启动
第五篇:某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饮水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和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和《**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与管理。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各项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组建有受益户广泛参与的专业供水管理组织。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跨乡镇多村联办的或规模较大的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二)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三)以国补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可以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征收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拍卖”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运行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第五条单村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个户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户和企业实体所有;由联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二)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所有权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三)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集体管理。由村委会确定或群众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六条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管理。实行国家补助,“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政府发给产权证。
第七条工程设施保护。对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八条工程运行管理。每项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实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第九条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量的管理和保护。
(一)以河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资料,了解和掌握水源附近的气象资料及河流含沙量的变化。
(二)以库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历年水库的入库水量、水位、取水量、流量和库存量,掌握库区范围内的气象变化。
(三)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及开矿采矿。
(四)以小泉小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在河流、水库取水点上游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水窖(旱井、水窑)、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3-5米内不准种树、建房;5-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水源工程应划定防护范围并设立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十四条供水管理机构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和配备检测设备,坚持定期检测制度。每年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五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新增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一定的增容费,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十八条集中供水应实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单村供水应成立村民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人数。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二)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应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一般不能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一般不高于6.8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一般不高于设计水平的10%;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三条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部分有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四到七左右确定;单纯给农村生活供水的工程一般可不计取利润部分;股份制供水工程,可适当考虑利润。
第二十四条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
(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站可直接向用户计收,也可由各村管水员向用户计收,不得加价。各地要逐步推行先进的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四)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五)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价与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
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村委会、受益户代表共同管理。产权属于个体或联户的,也应积累资金,保证更新、大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供水管理站提出计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经营管理者、受益户代表、村委共同研究同意,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工程日常费用由管理站和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第二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利主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每年按规定定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为了补偿水费不足问题,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可以划出一定面积的“更新田”、“更新林”等作为饮水工程的更新基地,实现折旧费、大修基金的积累补充。第三十一条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四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者,应对用户预告。
第三十五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