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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㈠、“政府补助”的定义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补助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㈡、“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补助准则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㈢、“政府补助”的计量
补助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若有确凿证据(如授予文件或国家有给予定额补助的文件)可按应收金额计量。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可能取得时按1元名义金额计量。
㈣“政府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补助准则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核算,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收益时采用总额法,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费用的抵减,全面反映政府补助的全貌。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用以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先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对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到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当期再按该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数额配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补偿当期或已发生的费用、损失的政府补助,在取得的当期即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各期收益。
二、不同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㈠、财政拨款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国家给予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
此类的补助,一般是对某些与国计民生戚戚相关行业给予的补贴,有的是属于定额补贴,有的是一定数额的补贴。不论补贴的形式如何,企业一般应在实际收到补贴款后或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后,方能确认“营业外收入”。
2、科技专项拨款
此类的补助,一般在拨款的同时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使用结果有可能形成相关的长期资产,也可能附加资金返还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转向拨款,一般在取得时应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的数额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科目(各期平均分配的数额与该资产各期摊销的数额有可能有一定的差异)。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其次尚未转销的“递延收益”的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应按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相关期间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3、企业收到无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质的补贴
企业收到无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质的补贴,此类补贴一般与企业收益相关,故可按准则与收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㈡、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对宏观经济调控对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投入而给予的使用银行贷款利息的补助。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拨付给企业财政贴息后,即应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企业取得优惠利率贷款,在事实上并未直接收到政府贴息的补助,为此,受益企业只需按实际发生的按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不需另行确认“政府补助”。
㈢、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但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对于属于“税收返还”形式的政府补助按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后确认“营业外收入”科目。
除上述“税收返还”政府补助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但此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给予企业,故不属政府补助范围,不需按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㈣、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一般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按照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应与发生的各项搬迁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数额匹配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涉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在收到后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实际发生期间,按发生的数额同步确认“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专项应付款”与“递延收益”科目的会计核算
㈠、《企业会计制度》2311专项应付款科目与新准则2711专项应付款的比较
经济事项
原制度——2311专项应付款
新准则——2711专项应付款
“制度”与“新准则”的比较
核算内容
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新准则对“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使用核算仅限于对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项用途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核算及会计处理
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竟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节余虚上缴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投资,贷记本科目。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节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科目核算设置方法
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科目余额
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各种专项应付款
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㈡、“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和核算
经济事项
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核算与会计处理科目
(一)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核算设置方法
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科目余额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