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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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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

为关心和帮助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体现学院对生活中遇到暂时困难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并使送温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困难教职工的大力帮扶救助,使遭遇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感受到学院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职业学院正式教职员工且为工会会员;

二、救助对象

1.家庭遭受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致使本人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生活难以维持造成子女失学、辍学的特困职工。

3.因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遇到重大疾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保等相关费用仍需承担金额较大的。

4.职工本人遭受意外事故且不在医保范围内,个人需承担各类医疗费用较高,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1.职工本人因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2.职工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金额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3.职工双亲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金额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24元。

4.其他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由学院工会提出,学院党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适当的救助。

四、救助工作申报办理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需填写《**职业学院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分工会初审→院工会复审→党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实施救助。

2.各分工会上报申请困难救助人员名单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直系亲属患病住院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医院证明;临床病历;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各类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

(2)教职工家庭发生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财物被盗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交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3)因生活难以维持面临子女失学、辍学的特困职工,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

(4)申请直系亲属重病困难救助时,是独生子女的教职工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救助。

(5)其他相关资料。

3.各分工会应对困难职工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以便做好帮扶救困的申报工作。

五、附则

1.本办法内容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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