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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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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和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和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和制度设计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 防腐治腐功能 应税遗产 税率

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

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3.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净化社会风气。遗产税与赠与税对社会风气的净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恶习。二是控制食利及寄生阶层、鼓励诚实劳动。据有关方面估计,我国家庭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已有l000万户。随着社会的发展,拥有大额财富的家庭将逐年增加。如果允许这部分家庭的财产无税继承的话,其子女将无需劳动而过上优裕的生活。久而久之,将形成一个靠上辈积累的财富而过活的食利阶层和寄生阶层。三是促进教育投资,提高民族素质。作为父母,一般想为子女留下点什么。究竟留什么,一般有两种选择: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既然物质财富要被征收遗产税或赠与税,那么不如给子女留下点精神财富,即让子女学会生存和发展的本领。因此征收遗产税能促进家庭的教育投资,提高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和民族素质。

二、我国遗产税的制度设计

(-)遗产税的模式选择

各国遗产税大体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模式。即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征税。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委托遗产管理人,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应税遗产总额。分遗产税模式,也叫继承税。即对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征税。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继承人各自得到的遗产份额。总分遗产税制模式,又称为“混合遗产税制”。它对遗产进行两次课征,先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一次继承税。以上三种不同的遗产税,各有其优缺点:总遗产税,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税源控管比较容易。但是,其不考虑继承人继承财产数额的大小以及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不同继承人负担同比例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税负不公。分遗产税,一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疏关系的不同以及继承人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税负的公平;二是累进的分遗产税,等额的遗产,继承人越多,适用的税率档次越低,税负越轻。因此,累进的分遗产税能鼓励财富在个人之间的分散。在解决两代之间转移财富所引起的不公问题上更加直接。但是分遗产税,要考虑总遗产的具体分配且要对分散的继承人分别征税,显然具有一定的征管难度。总分遗产税,兼蓄了前述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一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二是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我们认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初,宜选用总遗产税模式。理由有三:其一,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经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风气尚未形成,遗产税宜采用简便易行的方式;其二,总遗产税是对“死人”征税,征收阻力较小,而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即“活人”征税,征收阻力相对较大;其三,遗产税有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组织财政收入、追税、追赃多方面的功能。在我国当前分配过程极不规范,各种灰色收入及非法所得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积累成大量财富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遗产税将死者财富的相当一部分收归国有,即突出税收的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比实现不同继承人之间税负公平分配显得更为重要。突出遗产税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直采用总遗产税。

(二)应税遗产额的确定

在征收遗产税时,首先应确定纳税人的遗产总额,遗产总额扣除其债务、丧葬费用、执行遗嘱费用等即得出遗产净额。从遗产净额中扣除一定项目的金额后才得出应税遗产额。应税遗产额是计算应纳遗产税的依据。可以从遗产净额中扣除的包括:免税遗产金额、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及法定免税额。免税遗产应包括:(l)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福利、公益、慈善等部门和单位的遗产;

(2)继承人申明不转让的文化、历史、美术等图书资料、图画,但转让时须补交税款;

(3)禁采的森林,但解禁后应补交税款。 法定免税额的确定。我国遗产税的法定免税额定为多少合适,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四)遗产税(赠与税)的税率设计

我们建议,我国遗产税税率大体可以设计为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为20%,最高一档税率为60%。具体税率结构表设想如下:

(五)遗产税的税权划分及管辖权原则

我国的遗产税建议作为地方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遗产税虽然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但在开征初期遗产税的收入不会太多。二是遗产税的征收,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将遗产税作为地方税,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三是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若干行业改为增值税,这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增值税后,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替代税源。遗产税(赠与税)正是地方政府的替代税源之一。同时将遗产税归地方,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四是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对产业结构,宏观经济稳定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遗产税收入虽然可以归地方,但税权必须相对集中在中央。免税项目、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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