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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渔业税制的浅论 明代的渔业税制的浅论 明代的渔业税制的浅论
摘 要:本文探讨了明代渔业的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并叙述其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揭示其渔税征解过程及渔税支配方式,最后论述了明代的渔业税制改革并分析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基本上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明代渔业税制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渔业;河泊所;渔税;税制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f the Fishery Tax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d the water area and ways of fishery tax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specified the fishery taxation kinds and items, announced the collecting process and the allocation. The thesis expounded the innovation of fishery tax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analyzed the actual impacts at the last part. In a word, the paper roundly revealed various aspects of the fishery tax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Key words:Fishery,Hebosuo,Fishery taxation,Tax system 渔业税收并非自明代始,我国很早就有渔业课税的征收,唐宋时期迭有变化。元代创设“河泊所”、征收“河泊课”,属于“额外课”之一[1] 。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渔业税收机构——河泊所,并配备相应的渔税征收和渔业管理官员——河泊官,制定细密的渔业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渔税则自明代始[6]。
一 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
明代河泊所的征课对象覆盖面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可以养鱼的水体。官府对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体的鱼课征收规则也有所不同,如江西鄱阳地区的渔课种类按所征水域分别有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五等[7]。
除设置了河泊所、有鱼课之征的湖泊水域及归各州县带管征课的水域外,还有一些鱼利较丰,但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区武陵县港南湖“在府东郭半里,旧为居民渔利之所”;鹰湖在“府东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渔樵之利”;沅江县石溪湖在“县南半里,民多渔此,获利甚大”(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水域有的属于漏堪现象,或看到那里鱼利颇丰,经官方查勘,最终也进入征课之列。如宣城县“西乡高兴坝河,上至大河口、下至关圣桥”,经明代知县卢维屏于万历三十三年(160
5)勘得有袁、王两家住址坐落边河,有东河一带系源头活水,颇得鱼利而未有课税。自此令勒石钉界,西河一带由袁家下罾管业,东河一带由王家下罾管业,办纳鱼课。事报监察御史并奉其批据“详勘断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记”专记其事。又该县黄池大河,自官渡起至乌溪渡,北属当涂、南属宣城,勘实由沟口戴姓人氏办纳鱼课;勘定王门前西河并滩地,东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钦名下执业,呈有万历四十七年印契”。(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色、折色各半,有的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本色、折色后期大多折征银两。折色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波动。 云南地区的渔课向征本色鱼课米,正统七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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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月,云南等府地方官奏言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鱼课课米办纳十分艰难,所司官吏向渔民追征鱼课,致使渔民大多被逼逃窜,乞请如其它各地之例折钞,其鱼课以一半折钞,英宗准其奏。[9](卷89,第1782页;卷130,第2593页) 二 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 明清时期太湖地区及通扬地区都有向渔民征收人丁税的记载。太湖地区“罛船向征渔税丁钱”,一艘船准以一亩田之赋,每一户完纳一人丁之税。后至康熙二十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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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江南巡抚汤公斌以渔船冒风波之险而觅衣食,煞为艰苦,援引古泽梁无禁之意,奏请豁免。(《太湖备考》卷16《杂记》)明末兵燹,官府向人民征收的人丁税极重,估计为支持巨额军费之用。如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原额渔户人丁共3206丁,每一渔丁每年实纳丁银0.36两,出办丁银共983.5两;闰年又加征3.8两。(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又如嘉靖年间沿海地区广东钦州渔民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1.085两。(嘉靖《钦州志》卷
3)
鱼类加工需用大量食盐,而盐税乃明朝廷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官方也对渔民所用渔盐征税,明代宁波府即有鱼税票盐,这类鱼税票盐共计6000张,每票收取税银0.4两,一共2400两。[15-16]清代仍沿袭明代征收渔盐税,渔民的渔业成本也因此大为上升,有时甚至入不敷出。如用私盐则成本可大为下降,故多有偷用私盐之举。然其时私盐查禁甚严,因审理某渔户走私剩余渔盐而引出关于渔户盟窖问碌奶致邸3]
在各鱼苗出产地,官府设有专门的鱼苗税。同治《九江府志》卷7《地理志·古迹》记载,元代至大年间(1308-1311年)即在德安县南三进四十步设有鱼苗仓。明代设有专门机构——鱼苗厂,在嘉靖《九江府志》卷9《职官志·公署》中,鱼苗厂作为公署与各河泊所并列。直至清同治年九江府德化县仍有鱼苗税正课银76两、水脚银1.6两,有闰月年份与无闰月年份岁征额相同。(同治《德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