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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征地标准一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咸阳、宝鸡三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_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_〕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项目沿线河道沙石的采矿权不得拍卖,已经拍卖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杜绝对沙石料等地材的垄断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陕西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环境的协调工作。沿线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铁路建设如期完工。
地方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铁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油田征地标准二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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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此外还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补偿的依据是当地政府确定的
国家规定也比较清楚
建议您看一下国土资源部的网站,这上边涉及到的比较多
(许政[20_]71号)
长葛市、许昌县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一、永久用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标准,按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价4.4万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1200元/亩一次性补偿,补偿后新种植的农作物不再另行补偿。
(三)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标准:望天田1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14元/平方米;基本农田标准:望天田20元/平方米,旱地22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24元/平方米。
(四)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照《纪要》确定的4878元/亩的标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
(五)占用、使用国有土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原则上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或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土地使用费每亩每年1500元。对于制梁场等特殊临时用地,尽量按规定复垦;如果不具备复垦条件,按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以建设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产权单位(人)及相关责任人共同确认的清点成果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标准。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综合平均单价为550元/平方米,国有土地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拆迁条例》有关规定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空调器及水、电、气、暖改移等支出,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规定下线标准上浮100%进行补偿;涉及经济林的,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策〔20_〕3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没有公布补偿标准的特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市场调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标准。
四、其他涉地费用
(一)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8%计列。
(二)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4%计列(含夹心、边角地补偿费)。
五、工作要求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许昌段征地拆迁工作,由长葛市、许昌县政府,东城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要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征地资金落实到位、补偿到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依法实施拆迁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油田征地标准三
乙方:
1、被征用土地的方位:该地块位于_______厂东边,东至_______,西至_______厂,南至_______,北至xx面积约_____亩〔以实测结果为准)。
2、土地补偿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亩
4、以上两项由双方派人联合组成测量组进行实地测量统计,根据实际测量统计结果计算总价款。
5、补偿款计算出来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一个月内分发给村民。
6、乙方应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协议签订后两月内将该土地上之所有的集体、私人财物清理干净,将土地交与甲方处理。
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
油田征地标准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①木檩75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0元/平方米 ③竹檩65元/平方米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平方米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②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15元/平方米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5元/平方米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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