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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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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

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省、市、县纪委部署,结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县教体系统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部门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物等重要工作的。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

(九)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4年3月开始,在局机关、各中小学校、县幼儿园、特教学校和局直属单位开展,至2024年6月底结束,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4年3月31日前)

现成立教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张红松同志任组长,徐晓荣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

各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汇报于3月30日前上报至局行政服务股。

(二)自查自纠(2024年4月15日前)

1、自查自纠。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自查自纠。认真组织填报《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有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填报的《登记表》于3月23日交县纪委纠风室,经县委审核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局班子成员填报的《登记表》,由局党委审核后,于4月10日前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局直属个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中小学校长(园长)填报的《登记表》4月17日前报本局审核留存。各乡镇学校校委所填报的《登记表》由本单位审核留存。此后,《登记表》所填报内容如有变化,应在2个月内向组织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行使职权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带头自查办公室,徐晓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翁奕平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自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向本地、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报告。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2、落实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方案。在限定时间内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三)建章立制(2024年5月底前)

各学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行业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具体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好关于利益申报、利益回避、利益限制和利益公开等规定。

(四)重点抽查(2024年6月)

县纪委、县监察局根据各乡镇(中心)、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中心)、各单位的专项治理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填报人员的20%。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没有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检查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将集中通报严重违纪人员,并通报批评自查自纠不力的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安排。各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把自查自纠、督促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务求实效。

(二)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着力方向。这次专项治理涉及到国家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范围广、任务重。要明确工作重点,把好着力方向,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认真组织填报《登记表》,重点是要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近姻亲在经商办企业、投资交易、人事任命方面与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办的工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填报清楚。局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近亲属、近姻亲,如有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工程建设的,无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都应如实向组织报告。

(三)强化政策宣传,开门受理举报。各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引导所属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查找和纠正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要在媒体上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充分发挥好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793-5130709,***,举报邮箱:

ysxjwjfs@163.com。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学校各单位要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填报的《登记表》审核把关,对未如实填报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专项治理负总责,认真审核本单位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填报情况,并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制度防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分析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件:1.相关概念界定

2.《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有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

1方案中相关概念界定

本方案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个人利益与公务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本方案所指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货币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本方案所指国家工作人员,为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方案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篇: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定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定,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工作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个人和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 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工作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工作所所长,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新进入工作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防止利益冲突治理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报告

防止利益冲突治理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报告

2024年X月X日,我局召开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贯彻落实XXXXX《关于印发〈XXX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X[2024]2号)精神,对我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安排部署。

一、积极动员,明确目的XXX指出:“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它实质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性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主要目的就是使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系列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会上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认真部署,突出重点

要主动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开展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时刻保持清醒警醒,自觉与市纪委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自觉与百姓需求保持高度一致、自觉与组织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要突出专项治理重点。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影响,插手业务工作、相关审批、后勤采购、资金管理、干部人事等,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重点对象是:具有审批等职能的部门及其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抓关键抓细节开展治理。要把握时间节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为期半年,从2月起至7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建章立制、重点抽查等四个阶段,务必要牢牢把握各阶段时间节点;把握政策导向,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积极纠正的,可以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把握纪律要求,专项治理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同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安全、认真核查举报线索、认真处理查处的问题。

要领导带头推进工作。搞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关键环节是领导干部带头。全市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具体做到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让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三、务求实效,不搞形式

我局通过各种会议、XX¥XX等形式宣传动员部署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都明确了专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全系统员工都要认真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是规范廉洁从政从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入开展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局,纳入各单位、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科学谋划,常抓不懈。积极推动国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四篇: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 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Xx乡计卫中心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 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卫政法发[2024]92号文件精神及《镇宁县卫食局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履职,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卫生部《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我中心领导干部廉洁履职、规范用权,营造清廉和谐环境,为我乡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工作内容

组织全乡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对照查找和整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抓好落实。

1、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2、组织自查自纠,各人自己对照《规定》查找问题,自觉参与活动,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问题。

3、单位组织纠察,活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进行排查,认真对照《规定》中的要求,制订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组织进行整改。

4、于2024年12月25日前对开展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报告并上报上级单位。

Xx乡计卫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0日

第五篇: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资产、资金、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存在职权影响的管理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利益冲突基本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主动向集团报告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被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的,利益相关人可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工作回避的申请,受理方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反馈申请人。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将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标准依据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有效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鼓励、支持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违犯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职工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述职述德述廉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各部门、单位应对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表现的,应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个人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表现的,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具有本规定第十条表现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所列利益冲突表现的,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通过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获得的其他利益,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消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有关集团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经营、集团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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