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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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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当前,不少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好似人们常说的“共-产-党员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一样,主要精力和心思都用在人大工作以外的其它党政工作上,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主要精力应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人大工作职责之上。

从法律规定来看,人大主席应依法去“行政化”。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仅不能担任本级政府职务,而且也不适宜去分管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从现实情况看,虽说乡镇人大主席没有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职务,但却分管着政府相关方面的工作,有所错位。

从法定职责来看,人大主席应成为代表的“主心骨”。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总结《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从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上述职责来看,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并不是无事可做。倘若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放在履行法定职责上,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就有可能处于瘫痪状态,人大代表的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从法律地位来看,人大主席应防权力的“边缘化”。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工作原则上,乡镇人大主席本应坚持依法办事,不直接处理问题。在处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关系上本应做到,“监督不指责、支持不代替、过问不干预”。而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后,不得不越权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监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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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代表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落实。

四、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建代表小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六、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八、依法办理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等有关事项。

九、组织代表搞好学习培训,协同有关方面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事务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人大主席与被监督单位联系制度

一、人大主席应与被监督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二、要经常深入被监督单位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被监督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汇报。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对存在问题进行督查。

人大主席走访、接访代表及选民制度

一、人大主席要经常走访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了解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人大主席组织人大主席团成员,每年对辖区内的乡(镇)人大代表走访一次,了解代表在执行职务、闭会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更好的发挥其代表作用。

三、人大主席要热情接待人大代表和选民的来访,认真办理代表和选民的来信,根据反映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每月十五日为代表、选民来访接待日,由人大主席专门接待,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待的,必须预先通知,另行安排时间。

五、对人大代表和选民的来信来访进行归类登记,由人大主席亲自批阅,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做好交办、转办、反馈工作。

六、对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属于本乡(镇)人大自身方面的问题,乡(镇)人大主席要负责办理落实,并答复当事人。

七、人大主席对来访者要求保密的事项给予保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来访信访事项,应当向当事人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乡镇人大联系代表制度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每个成员必须固定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五名以上,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人大主席要在广泛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和驻本乡(镇)市、县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固定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五名以上。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以自己所包村为代表联系点,认真落实人大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系”制度,广泛联系代表,及时倾听代表意见建议。

三、乡(镇)人大联系代表活动,可以定期在“人大代表之家”进行,也可以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乡(镇)人大开展视察、调研、检查或走访代表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统一整理,提交乡(镇)人大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

五、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每季度至少一次,并要有记载,年终纳入履职及工作考核。

乡镇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向人大代表通报制度

一、乡(镇)人大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向人大代表通报本辖区内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通报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通报次数,适时通报。

二、通报的主要内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执行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一个时期内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向人大代表通报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通报可以采取召开通报会向人大代表书面报告或利用“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活动时口头通报,也可以采取印发简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通报。乡(镇)人大主席要组织代表对通报情况进行座谈讨论,听取代表对乡(镇)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参加通报会的人大代表,会后要及时向所在选区选民和群众宣传通报会内容。

乡镇人代会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

一、乡(镇)人大要督促乡(镇)政府认真办理乡(镇)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交由乡(镇)政府办理的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乡(镇)政府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提案代表对人代会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现场视察督办活动。

三、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转交并督促乡(镇)政府办理答复代表。

四、人大代表对人代会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乡(镇)人大要督促乡(镇)政府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办理结果。

五、乡(镇)人大要切实加强对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工作,必要时可以向乡(镇)党委作专题汇报,争取党委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乡镇人大视察、调研、检查制度

一、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研和检查,听取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每年至少组织人大代表对本乡(镇)重点工作或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人代会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各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或调研。

三、每年围绕本乡(镇)产业发展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代表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题调研。

四、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代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乡(镇)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要务求实效,不搞形式。在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代表可就相关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乡(镇)人大要督促政府及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并答复代表。

第三篇:乡人大主席工作职责(模版)

人大主席职责

1、负责乡人大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乡人大主席团的工作会议。

3、代表乡人大主席团向人民政府报告乡人大工作。

4、督促、检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议案、建议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活动。

6、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7、完成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篇: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篇: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篇一: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

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3.会议制度

4.代表工作制度

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

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1.代表大会职权

12.学习制度

13.接待选民制度

14.视察、调研制度

15.民情日记制度

16.争先创新活动制度

17.秘书档案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镇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篇二:重庆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二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未列入大会议程的应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大会主席团作出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篇三: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

利。

概括起来,乡人民代表大会有四项主要职权:保证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监督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1、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3、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4、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5、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6、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7、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8、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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