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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讲话稿
扶绥县2024年3.15保障健康权益卫生监督
执法周专项行动启动仪式讲话稿
扶绥县卫生局副局长汪凯波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各界领导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举行扶绥县3.15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周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卫生局及全体卫生监督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民生”。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卫生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诊疗服务、医学美容服务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黑诊所、路边牙医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去年查处的两个“神医”:一是用绿豆、茄子忽
1悠病人的“悟本堂主”张悟本,二是仅凭照片就能“望诊”的“大道堂主”刘逢军,这些非法行医案件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食品、饮用水、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是贯彻落实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消费与民生”的具体体现。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医疗
卫生改革、饮水安全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卫生监督部门扎实开展医疗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医疗诊所22家,为净化全县医疗服务市场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了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及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确保我县饮用水卫生安全。
在2024年,卫生监督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医疗服务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对宾馆、旅社、餐饮单位、茶庄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力度,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力度,大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卫生监督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
同志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消费与民生”为主题,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进一步加大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环境、投资环境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第二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征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征文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三个重要意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也会有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消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五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缺失诚信,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弊端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重在“保护”,当前我国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消费者实体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使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班级:六年级乙班
姓名:霍锦慧
时间:2024.03.15× 20 = 400
第三篇:关于消费者权益日的讲话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在这生机勃勃的三月里,大地回春,万物生长。我们的生活不仅需要舒适惬意的自然环境,也呼唤着更加和谐的人文环境,而其中,消费环境更是我们每个人,每一天都身处其中,自然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在爆猛料的节奏中,颠覆着我们的认知。很多我们普遍认同的知名品牌,经常消费的各种商品,乐于浏览的各大电商网站,都被爆出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的安全问题或欺诈行为。谁都明白:维护消费权益,远远不是办一台晚会就能解决。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消费有力量,经济才有动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是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希望。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将每年的3月15日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24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政府和企业联手,法律和道德同行,才能真正赐予消费者维权的力量。
消费是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后环节。在互联网+时代,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还将发生更深刻的变化。维护消费权益,如同一枚硬币——正面是是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背面则是捍卫市场运行规则、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新常态,在法治思维中完善交易规则,依法推进消费维权,才能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健康理性,才能让我们每个人尽享消费带来的乐趣。
权利的行使从来都离不开义务的履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有其合法权益和合法义务。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从来都不应定位为双方的针锋相对。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依法行使权利,包括尊重经营者的人格;远离违法消费;摒弃挥霍资源的浪费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节制庸俗的炫耀式消费、攀比式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用合法方式维权,等等。
实际上,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人们大都在交替扮演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因此,不论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认真履行消费者义务,我们都是受益者。公民意识从我起步,维护消费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第四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作为消费者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
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
计算。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
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法来争取自身权益。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但愿大家拥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篇: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主要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6、《商标法》
7、《产品质量法》
8、《食品卫生法》等
(二)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解决
1、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书面材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3、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受理申诉,可以立案,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5、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6、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三)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受理部门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