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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初审
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初审
项目类别
文件编号
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
(三)《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4)第4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3号)
(五)《中国人
民银行成都分行使用人民币图样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行政许可程序》(成银办发[2024]14号)
姓办理对象 法人,四川属地
及范围
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宣
传国家政策;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四)弘扬民
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申请装帧流
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
(一)获
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经营流通
人民币许可证;
(四)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五)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申请装帧流通
人民币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
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供:
(一)经营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资金信用证明、验资
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
请;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
成都分行。
(二)成都分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下级行
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将初步
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公示方式
办理时限 主动公开
(一)成都分行分支机构初审:20个工作日(《中国人
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成都分
行复审:20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第二十八条)。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028-85261573 028-852615
51办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5号 610041
邮编
第二篇: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初审
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初审
项目类别 文件编号 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
(三)《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3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使用人民币图样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行政许可程序》(成银办发[2024]14号)
姓办理对象 法人,四川属地 及范围 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宣传国家政策;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四)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供:
(一)经营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成都分行。
(二)成都分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下级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公示方式 办理时限 主动公开
(一)成都分行分支机构初审:20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成都分行复审:20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028-85261573 028-85261551 办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5号 610041 邮
编
第三篇: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五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依法终止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其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并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六条 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许可项目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初审)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通知》(银办发〔2024〕198号)
申报材料:
(一)代理申请书: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上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四)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五)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一级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三)经分库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第五篇:人民币流通管理自查报告
人民币流通管理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2024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检查方案》要求,我行立即组织总行营业部、各支行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与内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商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发行出纳业务、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出台了《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纳管理制度》、《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实施细则》、《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湘潭农村商业银行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现金业务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总行营业部、各支行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受理每笔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依据各业务类型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登记,资料专人专夹妥善保管,实物定期上缴。
二、自查情况
(一)网点公示、张贴情况
多数网点公示以下业务服务承诺:
1.人民币收付业务举报电话;
2.办理提前支取、查询、挂失、开户等业务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反假货币业务咨询台、残损人民币兑换窗口;
4.钱币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发现假币一律收缴;
5.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业务,如有推诿、拒绝请电话投诉举报。
部分网点张贴了以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二)现金收付、反假、反洗钱情况
1、加强现金需求预测,确保现金供应。现金供应问题关系到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问题,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员工对现金需求预测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能按时向总行上报现金需求预测,科学预测日常业务所需现金数量、券别,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对现金的需求倾向,提高现金预测的准确性,对大额现金支取的客户实行提前预约、分级审批制度并进行逐一登记。
2、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我行
员工能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挑剔整点,且按相关标准捆扎、盖章并及时上缴。
3、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缴款业务规定。我行对缴存的款项,基本做到“五好”钱捆的标准: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印章清晰。
4、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窗口服务意识。我行员工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规定,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券别调剂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无相互推诿拒绝兑换现象发生,没有将回收的残损人民币对个支付给客户的行为。
5、重视反假货币工作,建立反假长效机制。所有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均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收缴过程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实物登记好假币收缴登记簿后由储蓄临柜人员保管,在上缴前每天随钱箱上交总行金库;各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实物每月末上缴总行营业部,由总行营业部统一解缴人民银行;各授权的营业网点均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都出具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了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私章。
6、多渠道宣传反洗钱信息,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我行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常年在营业厅一侧摆放反洗钱宣传材料并定于
每年反洗钱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反洗钱户外宣传活动,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反馈及时,作用持久,管理有序,客户受益。
(三)现钞处理设备情况
我行辖内51个营业网点,拥有自动取款设备19台,存取款一体机1台,自助设备均及时进行了升级。按照人行相关规定,我行全面更新了点验钞机,全辖更换点钞机110台,现各营业网点柜台内使用的点钞机为浙江依特诺电子有限公司出产,型号为JBY-D-ET800(A),防伪鉴别点荧光、紫光、磁检、纸质、红外、幅面、白光、多光谱、冠字、安全线,符合反假要求。柜台外摆放了供客户使用的点钞设备,营业时间保持通电状态,保证正常运转。所有现钞处理设备均建立了台账,并及时向人行报备。
(四)培训、检查情况
1、总行营业部、各支行委派会计,每月对各营业网点现金支付业务等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定期回访。
2、总行稽核监察部定期、不定期的对各营业网点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确保各项相关业务的合规操作。
3、总行营业部、各支行委派会计,每年制定当年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以上人民币收付、反假币、反洗钱、现金管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完整保管培训资料。
三、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行在人民币收付、反假、反洗钱等工作方面基本做到合法、合规,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我行于2024年10月26日由原岳塘、雨湖两家联社合并组建,所有网点公示的投诉电话均为之前所属联社号码,未及时进行更新替换。
(二)因网点装修部分网点张贴的制度不完整,张贴制度完整的网点因张贴时间远久部分悬挂制度污损、变形。
(三)部分网点公示内容不齐全。
(四)2024年新进员工暂未考取反假上岗证,2024年已经参加反假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员工,人行暂未发放反假上岗证。
四、整改方案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由总行统一订制各类需公示和张贴的制度,摆放、悬挂各营业网点。
(二)要求新进员工积极学习反假知识,参加人行相关培训,必须在本人行组织的反假上岗考试中取得上岗证。
(三)要求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杜绝漏洞。
今后工作中,我行将要求全员反复认真学习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操作,提高履行执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能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货币的内容制度建设;提高对流通中人民币和反假货币管理工作水平,完善人民币流通和反假货币管理规
章制度,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切实做好现金流通管理工作。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