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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万众瞩目的全国“两会”正在召开,而金融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于金融稳定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也日渐升温。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主动、高效、开拓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力地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在银行业改革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2024年底以来,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4家银行参照国内外银行重组改制的成功经验,根据“一行一策”原则,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同时,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农业银行改革基础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改革方案设计论证工作;与此同时,督促农业银行稳步推进外部审计、清产核资工作,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等基础性改革。此外,人民银行还协调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并参与研究和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机构的改革方案。
在证券业改革方面,积极推动证券公司重组改革,2024年底,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的9家证券公司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成效。同时,积极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南方证券风险处置为契机,人民银行推动有关监管部门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在保险业改革方面,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金融 1
稳定部门积极参与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同时,稳步推进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改革。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金融稳定部门积极参加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大力推动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4年以来,人民银行平稳完成了银监会分设时交由人民银行负责处置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2024年,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处置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对此,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有关分支行重新组建了风险处置工作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已平稳完成了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任务。其中,10家以破产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已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3家以行政清算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行政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3家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金融机构处置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妥善解决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功地化解了金融风险,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稳定。
积极配合银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部分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几年来,妥善处置了衡阳市商业银行等29家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机构的金融风险,承担部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有
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在2024年,积极配合银监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撤销了5家农村信用社;继续配合做好6家信托投资公司、8家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此外,人民银行还加大了高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力度,维护了社会和金融稳定。
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和稳定评估工作
过去几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积极推进风险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建设,根据现有的评估框架,借鉴目前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稳定评估方法,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中国金融稳定的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设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监测工作,2024年10月,人民银行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类型等情况,初步发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为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方法,2024年起尝试对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风险监测,并撰写了监测报告;此外,人民银行深入开展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国务院领导下,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等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方面倡导完善相应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探索功能监管等监管制度创新。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近年来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方面资本流动和经济发展加速,另一方面加大了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和金融的不稳定,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如何在金融开放、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种战略平衡,使金融的发展既要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又要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已成为摆在中国金融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
金融时报
第二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奋力跨越重大关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郭树清
李强书记、小川理事长、应勇市长、易纲行长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时隔六年再次参加这个论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的领袖,对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不仅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前所未有,在国际政治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就有金融风险。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会发生不平衡、不协调。但是迄今为止,多数国家仍然通过危机来强制调整,付出沉重代价后,恢复经济金融平衡。只有在我们国家,才能够做到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动作为,集中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早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防止生成系统性金融危机。
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理论和政策论述,深刻把握现阶段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形成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中国方略,充分体现了中国智慧。其核心要义就是,从国情现实出发,以自我革命的理念和方法,主动消除经济金融隐患,成功跨越重大关口,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自我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处理新时代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因而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问题具有极大的特殊性。总的历史背景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兴市场经济、“三期叠加”,同时处于市场化、国际化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正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特定时期。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面对的矛盾更为复杂,有些风险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必须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置各类隐患,以经常的“小震”释放压力,避免出现严重的“大震”,总体上要用事先的而不是事后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整体的而不是零散的方法,去矫正各种偏离,及早恢复经济金融平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接领导和指挥下,我们展开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战役。在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几个方面体会较深。
一是底线思维防患未然。总书记指出,要把各种困难和复杂性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可能的风险和挑战想得更深入一些,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中国自古就有“治未病”的医学思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也需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努力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近年来,针对房地产贷款、地方政府债务和互联网金融等系统性风险隐患较大的领域,我们设定审慎监控指标,开展压力测试,加强清理规范,及早介入干预,有效遏制了风险累积。同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在经济上行期,加大拨备和准备金计提力度,多渠道补充资本,不断提升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
二是稳定大局逐步加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治理金融业内部层层嵌套、自我循环,必须充分考虑机构和市场的承受能力,在保持国民经济列车平稳运行中拆除“炸弹”,防止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在化解“类信贷”业务风险过程中,我们没有全线出击、四面作战,而是合理安排过渡期,先由机构自查再由监管部门检查,有计划、分步骤,渐次达成目标。在整治同业业务时,先从规范同业投资和同业理财入手,使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放慢增幅,继而出现负增长。同业理财余额逐月下降,至今已压减三分之二。与此同时,同业存放和同业存单则只有较小变化。直至去年底今年初,才开始启动规范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同样没有采取“一刀切”和急刹车的办法。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善于抓主要矛盾,优先处理最可能影响全局、威胁整体的问题。在推动去杠杆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坚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优先推动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降低杠杆率。针对交叉金融野蛮生长、影子银行急剧膨胀等突出问题,我们及时开展市场乱象综合整治,有力遏制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资金脱实向虚势头。一年多来,银行业在保持12%以上信贷增速的同时,总资产规模少扩张20多万亿元。在发展方式转变和总保费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险业的保障功能不断增强,今年前4个月,人身险中纯保障类产品占比上升2.9个百分点。
四是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的金融风险情况,采取差异化、个性化的办法。工作实践中,对于不法分子控制的金融集团等“恶性肿瘤”,毫不手软,及时实施“外科手术”。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案例,采取徐缓调理的办法,通过“慢撒气”逐步缓释,条件具备时再果断出手。在这方面我们要特别感谢上海市的支持和配合。对于“金融科技”,英国等国家提出了“监管沙盒子”的概念,而我们采取的实际上类似“监管沙房子”的框架,可能需要逐步调整优化。
五是抓住时机攻坚克难。总书记指出,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必然要付出代价、经历痛苦,我们必须勇于直面问题,敢于碰硬、善于碰硬,把握时机,主动出手,及时消除隐患。去年以来,我们督促银行利用当前拨备较充足的有利条件,做实贷款分类,真实反映信用风险。目前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近120%降至100%以内。同时鼓励银行综合运用坏账核销、现金清收和批量转让等手段,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2024年以来共处置不良贷款1.9万亿元。有的观察家将这些行动解读为银行的负面讯息,恐怕不太合理。
六是标本兼治依法规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系统性工程,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强力治标,有效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同时,要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严肃处理,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市场上的歪风邪气压制下去。但是从根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更要注重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补齐监管短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巩固治标成果。2024年,银行业重点推进70多项补短板项目,已完成48项,今年又新提出40多项;保险业去年以来修订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0多项。
七是回归本源服务实体。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系统坚持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国成立1.68万个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业的财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在着力破除无效供给的同时,支持培育新动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2024年银行业新增减费让利440亿元,今年一系列新的降成本措施正在陆续出台。信贷增速继续明显超过货币供应量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目前,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17.3%,申贷获得率95.1%,但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需做出新的努力。
八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总书记指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难题必须深化改革。在利率、汇率市场化不断深入的条件下,我们积极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权管理,优化机构布局,健全市场体系,持续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有的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认为开放金融服务业可能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引进外资股东可能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只有1.3%,外资保险公司也不过6%左右。事实上,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更无法想象有许多中国金融企业进入全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前列。金融业扩大开放是增强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迫切需要。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要求,我们正在加快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
九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并服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总书记强调,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人民群众既是金融监管保护的对象,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依靠力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发动群众,让群众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提升自身免疫力,同时成长为治乱象的生力军。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在充分看到成绩、树立必胜信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自我革命本身意味着许多特有的困难。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知易行难。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有利益固化的藩篱,大多涉及体制机制调整,需要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二是道德风险根深蒂固。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垒大户”情结,不少企业高度依赖债务投入,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真正打破,“预算软约束”“投资饥渴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市场化法治化破产机制远未形成。三是一些地方、部门、银行和企业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对去产能、去杠杆心存侥幸,对不良资产处置和“僵尸企业”出清等待观望、犹豫不决,总希望国家出台政策给予救助。四是平衡各方利益面临很多制约。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兼顾多重利益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整越来越困难,有待于各个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征程上,需要着力解决一些领域滞后的问题,加强薄弱环节。当前需要优先考虑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企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处于胶着状态,必须求同存异,寻找最大公约数,建立健全企业、银行、政府各方责任共当和损失分担机制,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快困难企业重组,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同时,要注意防止生产过剩,形成新的库存。二是妥善处理企业债务违约问题。市场经济下出现债务违约十分正常,相比国外,我国企业债务违约率总体仍然较低。到2024年5月末,企业债券违约后未兑付金额,只占存量信用债总金额的0.43%。要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差异化金融政策,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要坚决退出,对于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协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努力,帮助其渡过难关。三是大力推进信用建设。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要带头讲诚信,真实反映资产情况,真实披露相关信息。企业要依法披露自身信息,特别是对债权人更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通报经营状况。去年以来发生债务危机企业提供的教训是,必须防止四处借贷、盲目扩张。一旦出现偿债困难,应主动作为,及时调整经营结构,收缩产业链条,提高偿债能力。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增进信用信息共享。四是努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都要认识到,做假账就是违法犯罪。所有投融资活动都要在阳光下进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媒体网络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欺骗性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公害。究其原因,说到底还是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震慑,这种局面必须改变。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者必须严惩,必须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五是合理把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金融创新有利于满足金融消费者多层次、个性化需求,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要有利于金融风险防范。对于不当创新、过度创新等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对于假创新、伪创新现象更要及早揭露,及时处罚。六是加强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持续培育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析研究能力,努力促进一流水平投资银行的形成。资管新规和即将发布的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有利于投资资金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解决直接融资比重过低问题,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开正门、堵旁门”,加速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法治化。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一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我们坚信,只要我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中国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勇于自我革命,就一定能够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成功跨越这个重大关口。
第三篇: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近年来,发生的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萧条,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金融危机的发生主要是金融业存在的金融风险造成的。因此,在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非常必要。
一、金融风险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本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投资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差。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它不但能使个别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发社会动荡。对此,以前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等都作了充分演示。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工程,但由于处在特定的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远未健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加之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个别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市场监管和法律调控的疏漏,频繁地进行违规操作,使中国金融业的风险隐患日渐凸现。
金融风险是以货币信用混乱为特征的风险,它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特征。正确地认识金融风险的特征,对于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金融风险最基本的特征主要有:
(一)客观性
只要有金融活动存在,金融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所谓无风险的金融活动在现实金融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隐蔽性
金融风险往往并非在金融危机爆发时才存在,金融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面所掩盖着。这是由于:其一,因信用有借有还、存款此存彼取、货款此还彼借,导致许多损失或不利因素为这种信用循环所掩盖;其二,可能由通货膨胀、借新还旧、贷款还息等形式来掩盖银行事实上的金融损失;第三,因银行垄断和政府干预或政府特权,使一些本已显现的金融风险,被人为的行政压抑所掩盖。尽管隐蔽性可以在短暂时期内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些缓冲和弥补的机会,但是它终究不是金融防范和控制的有效机制。
(三)扩散性
金融风险不同于其他风险的一个最显著特征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或失败,不仅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突出的是导致众多的储蓄者和投资者的损失或失败,从而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是金融风险的扩散性。
(四)加速性
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不同于其他风险爆发只在既定范围内匀速变动,而是因风险失去信用基础而加速变动。形成贷款循环困难和恶性循环。所以,一旦金融风险爆发,往往都伴随着突发性、加速性,直到金融危机。充分认识金融风险加速性的特征,对于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必要的。
(五)可控性
尽管金融风险是客观,但是金融风险是可控的。所谓金融风险的可控性,是指市场金融主体依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的化解。正是因为金融风险是可控的,才使得建立健全现代金融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二、对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风险的认识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迭起,因违规进行金融衍生交易、资本运作效益低下、金融诈骗发生频繁且高科技化跨国化等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案令世人震惊。各种金融动荡的后果已不再仅局限于某个金融机构或国家,而且呈锁链式传递或扩散,危害波及周边地区至整个经
济区域。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金融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
下金融内控制度与监管制度的滞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的种种严重问题
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国际性的共同课题。
在中国,目前反映出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
帐坏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明显特
点,如金融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金融机构设置布局不合理而引发的过度同业竞争、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
高等等。检讨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与影响的。
(一)制度方面
中国的金融体制尽管已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
场雏形,但这种雏形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甚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
特征。其一,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尚未健全。央行尽管已开始采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间接
调控宏观金融市场,但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等配套运作机制不健全,央行完
全依赖信贷、利率、汇率等金融杠杆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同时,国有商业银
行虽然已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但因长期实行的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影响尚存,加之地方政
府干预严重,缺乏对经济利益刺激的反应机制,以致短期内很难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
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在这种状况下,商业银行不可能将央行货币政策信号
有效地传导至生产与流通领域,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央行的间接调控功能。第二,市场
运行机制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是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市场已建立,使金融市
场呈现出资产多元化格局。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模式和架构,以至出
现了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不断、信托业定位模糊、保险业非均衡发展及过度竞争等问题。
这些不正常现象若长期存在,必将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使市场
融资方式趋向单一,并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律规定方面
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甚晚,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
河”的特征,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在所难免。但从法律与
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
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
任务与目标,因此,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
因。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
机制合理、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
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目标,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
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这是由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法律的功能所决定的。
三、当前我国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
(一)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融资格局以银行的直接融资为
主,在统一利率政策指导下,对支持企业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以及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日常经营
干预较大,不仅信贷资金的经营带有“半财政”性质,而且扭曲了银企关系;在近几年的企
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债、废债现象严重,这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压力。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日益暴露
我国的非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信托
投资公司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的总行与分支行建立的规模较为庞大的一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运用额仅次于国家银行与城市信用社。这类机构在发展中演化为“金
融百货公司”,不但与商业银行一样从事存贷款与投资业务,也大量染指证券经营业务。与
此同时,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在各家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的过程中,不乏随意利用
保单圈套社会资金的较混乱现象。而由于法规制度和现实市场环境的限制,迅速聚集的保费
资金没有适当正常的投资渠道,这其中的风险积累也值得重视。
(三)金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所隐含的风险
金融资源基本上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渠道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配置的。就我国目前间接金融配置看,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不够,而非国有经济已成为
我国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撑。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效率相对低下的环境中运
行,如此信贷资金配置,不仅不符合经济增长格局的要求,而且孕育的金融风险也值得关注。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一些银行违规操作、过度投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领域内时有发生的大案要案的根本原因就是内部管理混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力,缺乏行业自律组织。
(五)经济结构不合理
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东南亚国家出现的经济结构等总是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存在。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家电、轻工、纺织、食品等行业曾得到迅速发展,但也带来不少重复建设、重复引进、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这些行业便出现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市
场容量相对缩小,从而出现经营困难、职工下岗或就业不充分等现象。另外,一些老工业基
地、军工及老传统行业,企业亏损严重,旧体制的包袱越背越重。同时,沿海地区部分“两
头在外”的外贸生产企业直接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制约,产生新的结构问题。这都构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因素。
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入,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已经实施资本项
目下的自由兑换只是有待时日,研究如何防范金融风险,使内外资如何更多、更有效、更健
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一)法制化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正是由于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就显得
更为重要。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依权利法定的法治原则。政府如何运用金融政策
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授权,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范围、措施及效力均需法律明确规定;
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需要法律确认,金融市场秩序需要法律建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法制化是中国金融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当然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
路。法律化、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才能实现合理、有序、秩序运行的目标,也是由法律的特殊
功能所决定的。第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
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健全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
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规范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使之真正成为具有自觉性、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体,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纪人”。第二,法
律是合法市场行为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普遍以契约方式完成。契约自
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
第三,法律是金融市场适度竞争和有序运行的保障。竞争机制作为市场机制中资源配置的基
本方式,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直接体现,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基础。但良性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实现,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力量维系,只能依赖法律的强制力加以调整和保障。只有在通过法律机制确认的政党的市场准入标准、准入主体、行为规则的条件下,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才能切实得到保证。同时,市场秩序虽然是主体共同行为选择的结果,但这种运行秩序的确立只有以信用规则和法律约束加以确认,才能真正为主体自觉遵守。
(二)加快企业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理顺银企关系,活化银行资产
现在最根本的还是应当加快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切实落实分业经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等改革措施;在对银行信贷资产按风险标准分类并予以有效管理,加大对不良资产存量进行重组与清理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顺银企关系。经过改革至少能够解除目前困扰银企关系的信息约束问题,使银行与产业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上具有竞争意识的企业实体,从资产营运效益出发,银行努力寻找值得贷款的企业,企业也可自由选择能够给予贷款的银行,在这种基于效益基础上的相互寻求对象的过程中使信息畅通,以求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三)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问题较多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的基础上坚决与各级政府部门脱钩,杜绝经营资金的财政化;基于目前国际社会对中国金融机构问题关注较多,国际金融动荡尚未平息,为了避免引起过大的波动及对信心的消极影响,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应慎重,主要应按金融信托的应有原则积极进行改组,尽量实行平衡过渡。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证券业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有关会计账户体系结构,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对证券投资清算资金的监督作用。
(四)提高银行信贷政策与资本市场政策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首先是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应以收益与风险的衡量为主要标准,扩大对发展前景较好的非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建议随着各家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的成立,真正将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支持列入各行的贷款计划中,作为中央银行起引导作用的“指导性贷款规模”中也应明确列出对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支持意见。其次是向非国有经济开放证券融资市场,特别是对于进入基础产业、高科技、制造业的非国有企业,允许并引导其根据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改制上市,进行股权融资,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持续发展的资本。与此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也应允许按一定程序与要求发行债券融资,经过市场自律组织的审查,也可上市交易,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五)在继续推进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金融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当今世界已不可避免地朝着全球化方向迈进,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的要求,也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关键。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外资流入已不同于当初纯粹工业资本的引进,我们看到,越来越多地以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为内容的金融资本开始流入中国,这无论对保持海外工商资本持续投资我国并保障其稳定性,还是对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都是必要的。但是,金融资本相比工商业资本的流入,附带着更大的风险因素。因此,今后在继续吸引科技含量高的工业资本流入的同时,应当视经济现实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标准与体制的建设,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吸引金融资本的流入,并重点从外汇管理制度与行业、企业准入的程度上予以严格监控。
(六)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增强财政实力,为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与风险化解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就当前来说,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推进已经确定的以“费改税”为重点的新一轮财税改革,并加强财政管理,提高效率,将现行税制范围内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通过编制“国有资本预算”,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的监控,确保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当涉及到国有资产变现时,能够保证政府财政的应有收入。在节约的原则下,调整财政公共投资方向,重点转向非盈利性公共工程项目投资等等。以此促进财政
机制的完善与财力的充盈,使其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坚强后盾。
(七)在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市场逐步明晰产权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奠定可靠合理的制度基础,就必须减少由过分投机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可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应认清我国金融形势,加强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篇: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资管产品在跨市场金融中的风险防范
目录
摘要...........................................................................................................................................2
一、跨市场金融简述...............................................................................................................2
二、跨市场金融产品创新的新特征和主要途径...................................................................3 1.跨市场金融创新的新特征...............................................................................................3 2.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通道及未来发展趋势:...................................................3
三、资管产品在跨市场金融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5 1.交叉金融产品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5 2.交叉金融产品在运作中存在的风险.............................................................................8
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些建议.........................................................................................10 1.宏观监管层面...............................................................................................................11 2.微观管理层面...............................................................................................................12 3.微观操作层面...............................................................................................................13 4.其他建议.......................................................................................................................13 参考文章:.............................................................................................................................14
摘要:随着金融改革与金融脱媒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大势所趋。跨市场金融产品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有效打破了金融市场间的分隔,加速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相关资管的交叉金融产品中也出现了通道叠加、投向复杂、刚性兑付、管理乏力等问题,并构成了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2024年7月17日《人民日报》头版首次提出了“既防‘灰犀牛’,又防‘黑天鹅’。对各类风险苗头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能置若罔闻”。本文从跨市场金融出发,列举了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传导途径和通道,提示了资管业务中交叉创新金融产品在跨市场金融中的关键风险点,并从宏观审慎监管到微观管理和操作上提出了应对方法。
一、跨市场金融简述
金融,简单地说就是通过货币的流通,达到有效资源配置、价值实现的行为,它的本质就是经营活动资本化的交换过程。跨市场金融指的是通过具有交叉属性的金融产品,借助相关的管理通道,达到资源间跨越市场的有效配置行为。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脱媒、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以及泛资产管理市场的开放,跨市场的交叉金融产品逐渐在银行业中盛行,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整体来看,跨市场金融是我国金融业改革必然出现的行为。它有效地打破了金融市场间的分隔,成为推动利率的市场化的重要力量;提高了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价值创造;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国际金融接轨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泛资产管理市场格局逐步形成中,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之间混业竞合的进一步加深,交叉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的交叉和传递变得日益复杂。交叉金融产品作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合作及投资运作的主要产品,其在运作过程中 的通道叠加、投向复杂、刚性兑付、管理乏力等问题形成了“三高一低”的风险特征,构成了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
2024年金融工作的基调是“防控金融风险,坚决治理市场乱象”。针对市场上交叉金融产品的乱象,银监会陆续推出整治“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并提出需要防范的“十大风险”。如何防范和化解跨市场金融风险成了当前的重要课题。
1二、跨市场金融产品创新的新特征和主要途径
1.跨市场金融创新的新特征
跨市场金融经营活动可分为:一是内部综合化经营。金融机构利用业务和产品的创新,来跨越货币、资本等多个金融市场的子市场;二是外部综合化经营。金融机构通过获取多种金融牌照,同时从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通过跨市场的机构主体来打通资本、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由于跨市场牌照获取难度相对较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往往难以介入,因此,利用业务、产品创新来实现跨市场交易已成为更为主流的模式,这也是当下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值得关注的一个特征。
2.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通道及未来发展趋势:
具体来说,业务、产品层面上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领域。从机构来看,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地方金融交易所及互联网平台等,都直接或间接涉足其中。从产品类型看,有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 1 “三高一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具有资金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性高、利益相关度高、失败容忍度低的特征。
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以及互联网理财产品等各种类型,门槛和风险收益特征覆盖了绝大多数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4-2024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为27万亿元;到2024年,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11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43.97%。
图表1:2024-2024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单位:万亿元)
从市场份额来看:银行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有力竞争者。截止2024年底,银行业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05万亿元,占我国资产管理总额的25.06%;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公司合计管理资产规模26.05万亿元,占资产管理总额的22.47%;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0.22万亿元,占资产管理总额的17.44%。未来几年,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监管政策的转变,市场格局将有所变化。银行业资金和渠道优势明显,仍将是中坚力量;受益于过去监管层对金融创新的大力支持,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迅猛发展,随着通道政策红利逐步消失,这些机构则面临转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得益于直接融资加速,增速较快。
图表2:2024年资产管理机构市场份额情况(单位:%)
总体来讲,经过几年的爆发式增长,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跨市场金融的主要通道。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地方金融交易所及互联网平台等通过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借助相互间资管合作等业务通道,达到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投资或投机的目的。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主要表现为交叉金融产品,产品运作的基本逻辑在于跨行业、跨市场的业务合作及投资运作。其中以银行理财产品占比最大,银行产品未来将成为资管产品的中坚力量。
三、资管产品在跨市场金融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
资管市场中交叉性金融产品运作的根本逻辑在于资金在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主体、跨地域之间的流动。其在运作过程中形成了通道叠加、投向复杂、刚性兑付、管理乏力等问题,而由此引发的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以及杠杆层层叠加等风险则构成了资管产品风险的重要来源。
1.交叉金融产品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产品运作通道叠加,风险复杂程度高。受过往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
易规则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和部分银行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加之银行理财产品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无法以理财名义办理抵质押手续,造成了同业投资、理财业务运作中的一些交易环节必须借助其他机构作为通道来完成。特别是2024年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的“资管新政”,促成了各类新型合作模式对传统银信合作模式的替代,逐步形成了当前银证、银保、银基、银证信、银基信交叉合作,以及各种“收益权”转让,并附加保证担保、权利质押、回购条款或分级设计等特殊结构的业务模式。如此复杂的交易结构,虽然达到了法律关系的合规,但是衍生出更多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一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跨业合作形成了复杂的风险传递链条,不但增加了资金运行环节,推高了融资成本,而且各参与机构权责不清,风险发生后互相推诿。二是复杂结构的产品不能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交易各方均不对相关资产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2)投资范围日益复杂,风险关联程度偏高。2024年以来,银行开始更多地参与资本市场,交叉金融产品从过去不同类别机构的跨业合作逐渐向不同市场的跨市场投资发展。相应的风险也呈现出从不同机构间的交叉传染,向不同市场间的交叉传染发展。一是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二是银行结构化分级产品形成对资本市场加杠杆,加剧市场波动。三是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相互交织转换。股票型交叉金融产品中近40%投资于定向增发、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质押融资。前三类投向的退出方式为限售锁定期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的市场化退出。能否实现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既取决于增发认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也取决于上市公司基本面是否支持股票的理性估值。以股票质押融资为投向的交叉金融产品虽然实质上为资金融出业务,主要面临融资人的信用风险,但因以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融资人信用风险
可能转换为标的股票的市场风险。
(3)风险意识不足,管理精细化程度低。一是管理体系方面,部分银行未建立具有交叉金融产品特色的统一风险管理框架。相关授权管理、交易对手管理、产品管理、投资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的要求,分散在理财业务、同业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各业务条线相对独立的业务制度中。二是交易对手管理方面,各银行总行普遍建立了同业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清单以及理财和投资业务合作机构清单。但是,部分银行未对通道类、委托投资管理类、风险管理参与类合作机构加以区分,并未根据合作机构的不同风险参与程度制定差异化的资质审查标准。
(4)未能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拨备,缺乏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部分银行机构在以自营资金或同业资金购买交叉金融产品时,虽能在投资前开展风险审查和资金合规性审查,但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也未运用交易账户异动监测、压力测试、限额管理等手段,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跨行业跨市场风险。部分银行虽然成立了专门的资金业务部门,配备了具有资金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人员,但目前还未建立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无法进行自动化操作和管理。部分银行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用以防范外部风险传递;也没有建立风险识别、计量、检测、预警和管理体系及对各类风险的缓释制度,从而无法有效预防和管控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侵袭。
(5)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的效力。跨市场业务中,有一部分与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有关。比如,早期为了规避存贷比和合意贷款规模限制,银行先后与信托、证券以及基金子公司进行通道合作,形成了一轮跨市场业务发展的浪潮。最
近两年以来,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绕贷款规模的现象明显减少,但利用其来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率以及拓展银行资金运用范围(如借道其他金融机构进入股市)等,成为新的发展方向。不管形式如何,分业监管体系下,不同监管主体对相似业务的监管标准不同,为监管套利类的创新提供了长期的动力,反过来讲,这些业务的发展也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相当程度的风险没有被合理考量并纳入监管视野。
2.交叉金融产品在运作中存在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本质上说交叉(跨市场)风险是一种传导风险。各种金融机构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断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由于加强了在资本、资金、产品等方面的联系,很容易将某个市场或行业的风险传导到其他市场和行业。这种风险的影响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市场或行业中,而是通过股权控制、资金交易等纽带,将单个行业、单个市场的风险渗透到金融市场的各个子市场。与传统的金融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不同,对交叉业务风险的关注更多地在于其加速了上述这些金融风险外溢的速度,并扩大了金融风险外溢的范围,这些都意味着系统性风险的上升。
(2)市场局部的泡沫和剧烈波动风险。跨市场业务消除了不同市场的分割,有助于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但这也降低了某些金融市场(尤其是高风险的权益市场)的准入门槛。在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交叉金融业务的过度发展,极有可能使巨额资金在局部市场上快速集聚,加剧其泡沫化程度,并形成巨大的危害。2024年我国股市的剧烈波动与跨市场资管产品的繁荣有着很大的关系。
(3)基础资产风险和杠杆叠加可能引发的连锁传染风险。在交叉性金融产
品中为了规避监管政策的限制,基础资产、交易模式、产品嵌套不断创新,形成了较为复杂的风险传递链条,存在诱发连锁性风险的可能。一方面,许多产品最终投资于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以及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领域,当前信用风险压力较为突出。另一方面,交叉性金融产品中大量运用了类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并通过合同安排创设了各种名目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等,这些新型的权利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判例支持,一旦发生风险将面临权利主体利益难保障、资产悬空和处置困难等问题。而且产品嵌套层次越来越复杂,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风险发生后各方互相推诿责任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4)“刚性兑付”导致的信用转换风险。“刚性兑付”在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中普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客户,可能存在误导性销售,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在投资运作中只能通过增加高风险资产配置、放大固定收益投资的杠杆倍数来提高产品收益率,还有通过“资金池”和“资产池”的组合运用,内部进行期限错配、风险递延、交叉补贴等方式来运作,导致风险积累。虽然资管产品都属于表外业务,基本能够实现单独账户、独立核算管理,但都缺乏必要的风险缓释机制,产品到期兑付危机发生后,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声誉风险。金融机构为了维护声誉,往往采取自有资金先行赔付等方式化解兑付风险,导致转化为表内风险。
(5)监管不平衡导致政策套利风险。在分业监管格局下,由于监管政策导向与标准不统一,客观上使得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监管套利可能性,为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长期的动力。各资管机构所进行的业务交叉领域通常是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交叉性金融产品可能会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欠缺而导致政策冲突。从微观主体具体业务操作的每个环节看,可能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
不同监管部门的针对性监管要求,但相互交叉合作后,隐藏下了制度套利的空间和隐患。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仍主要集中于银行体系。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仍以投资拉动为主,融资是当前金融服务的重点,特别是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仍在融资结构中占据绝对比重,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发展严重滞后。虽然市场中已经出现了以产业、银行、保险等为核心的不同类型金融控股集团雏形,完成了各类金融平台布局,但其业务仍更多围绕公司客户开展综合化融资服务。以银信理财合作为例,最初主要是出于银行规避信贷规模和投向的限制,银信合作政策收紧后,银行依靠证券、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为通道的新交叉产品模式开始快速扩张。近两年银行与信托、基金、证券等合作的资管交叉性产品已经由规避信贷规模限制逐步转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不良率、拓展银行资金运用领域等目标。但由于银行是最终的资金和资产提供方,其他机构产品更多扮演通道角色,风险并未从银行体系转移。
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国资产管理市场是顺应金融市场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应以疏导为主。未来,资管市场仍处于高速成长阶段,潜力巨大。交叉性金融产品作为金融资管的创新产品,由于产品的结构较为复杂,合同约定责任不清,加上规则不明,极容易形成监管套利,并且伴随着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传递,最终会对各参与机构的当前业务和未来发展产生共振影响。因此,加强资产管理领域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审慎监管尤为重要。应通过宏观监管和微观的管理、操作三个层面来防范和化解跨市场金融风险。
1.宏观监管层面
(1)加强宏观的审慎监管,提早做好经济“灰犀牛”的预防措施。借鉴英美国家的监管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金融安全体系。传统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路沿袭了西方金融的风险监管传统,并没有将竞争问题视作关注的重点。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已对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形成共识,而宏观审慎管理中的集中度、规模、关联度等指标都具备很强的竞争属性,应与时俱进地将对“竞争”的监管纳入监管层的法定职责,加紧建立中国的金融竞争性监管体系。
(2)加紧推动资管领域立法,规范资管基本法律关系,统一监管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短期来说,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协作,淡化分业监管思维。一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行业间规则的一致性,避免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政策不统一进行监管套利。二是强化部门间的交流协作,发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对重大创新业务和风险事项进行不定期沟通,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监管真空。三是制定协同监管应急预案,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做好金融市场重大风险处置和危机处理的统一预案。
(3)围绕“脱虚向实”,防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以及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领域以及“三高一低”行业。加强“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的教育与监督。客观、全面认识交叉金融产品,以疏堵结合的思路,建立创新业务备案、监测评估和叫停机制,按照“三个有利于”2的标准审视交叉金融产品创新。符合标准的,鼓励支持;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叫停通报,防止风险积累和扩大。
(4)实行功能监管,建立统一高效的资管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后台监管、2 “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受理等信息平台,规范统一资管产品开发设立的准入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从产品募集来源、投资方向等进行分类监管。
(5)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转型。一是建立“栅栏”原则,要求交叉金融产品在管理主体、产品运作方面必须做到代客与自营相分离。二是继续推动产品端的净值化转型,充分披露产品投向和风险信息,以透明、合理、公允的产品价格变动将风险传递给投资者。三是创造有益于交叉金融产品的监管环境。包括加快推进信贷资产流转、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严厉打击监管套利等,通过市场化机制推进交叉金融产品正常发展。
(6)穿透式监管。不仅要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也要穿透至资金提供方和使用方。此外,在通道叠加上还要穿透杠杆水平。
2.微观管理层面
(1)风险融入。以我行为例:在制定交叉金融产品制度时,进行了风险管理的全流程融入,提出了风险准入、风险分类、风险应对的3个层面的8个规定动作。通过风险准入把住风险源头,通过风险分类判断风险状况,通过风险应对消除风险隐患。严格对交易对手管理、产品研发管理、投资运作管理、销售管理、交易集中度管理、客户作适当性管理。区分风险职责,跨行业跨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资本计提、风险拨备等提出明确、严格的要求。
(2)提升研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新产品风险管理的“机控”水平,将风险管理融入流程的规定动作将逐步通过系统实现。
(3)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创新要确保风险创造主体的一致性,严禁向金融消费者转嫁风险、藏匿风险、延滞风险,坚持透明、简单和规范的原
则,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强化投诉处理和录音录像等保护措施。
(4)加强与监管层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与协作。一方面,加强领会监管层的思路和要求,以“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来制定创新产品。另一方面,为监管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产品信息。最后,加强与行业协会间的互动协作,通过在协会间共享负面清单、基础资产投向等数据,提高资管信息透明度。
3.微观操作层面
(1)合规操作。加强员工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学习,领会监管要求与制度要求,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操作上的失误,降低操作风险。
(2)加强从业人员的廉洁建设,施行奖惩制度,建立产品漏洞汇报机制。鼓励“奖善罚恶”,对知法范法、严重违纪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操作人员在创新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和漏洞给予足够重视并给予奖励。
(3)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分级筛选。一方面,在销售银行理财等产品时,应认真履行对投资者灌输风险与收益挂钩的投资教育,并保存好相关的录像和原始记录;另一方面,需严格做好投资者和投资产品的分级,避免出现交叉分级销售,严禁出现误导和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低承受能力储户的现象。
4.其他建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经济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融入,国际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与合作不断加深。跨市场交叉金融产品未来将不仅局限于国内的资本与市场,必将融入国际的资本与市场中。
一方面,需加强国家金融安全审查。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安全法》通过。虽然该法将金融安全纳入其中,但是却未提及金融安全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已出现国家安全审查。对此,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业应未雨绸缪,尽快出台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制度规范,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战略防御体系。
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需提前做好相关产品与业务的调查、研究及风险测试,搭建好与国外资本与市场对接的风险防范体系;
参考文章:
[1]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趋势与借鉴
来源:财新网;作者:李震 [2] 银监会高层:加强跨行业、跨市场产品创新监管 来源:金融市场;作者:吴红毓然 [3] 跨市场创新需高度关注交叉金融风险 来源:中证网;作者:曾刚 [4] 商业银行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防控 来源:金融时报;作者:沈国金 [5] 资管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发展与风险 来源:财新网;作者:王玉国 [6] 资管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演进与发展 来源:华龙网;作者:王玉国、邓阳 [7] 我国资产管理规模突破110万亿 行业发展前景可期来源:前瞻产业研究;作者:王辉 [8]《境内分行直营业务风险管理融入流程指导意见》 来源:建总函〔2024〕591号
第五篇:防范化解四类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四类金融风险
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持牌经营,必须先证后照,不允许先照后证、事中事后补监管的情况存在。
党的十九大和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即金融发展要回归本源、防范风险。
金融的本源,一是理财和融资;二是让信用、杠杆、风险形成合理的平衡,没有信用和杠杆就没有金融,杠杆基于信用产生,杠杆过大就会产生风险;三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实业兴则金融兴,实业衰则金融亡。
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四点:一是宏观上国民经济的整体杠杆率;二是金融机构本身,如何在强监管中去杠杆;三是要素市场的去杠杆要求;四是金融创新的风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防范宏观杠杆风险
首先,要注意宏观杠杆方面的风险。
我国政府部门杠杆水平是GDP的46%,居民部门杠杆水平是GDP的44%,两者总和90%,而企业杠杆率高达160%。
我国企业债务高,微观层面上是因为产能过剩、库存过剩、僵尸企业较多而引发了坏账,导致债务周转问题。宏观层面,从债务存量看,70%的社会融资是债务,只有20%多的融资是股权,且企业债务越来越多。
我国企业尚缺资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按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建立企业资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资本市场的发展不能主要靠债券市场,债券虽然是融资但仍是债权而非股权。
如果我国能充分发展股权融资市场、私募市场、公募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就可以把工商企业、非银企业的债务降下来,把国民经济的宏观杠杆降下来,这样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债务再增加几个点也尚可。企业去库存、去“僵尸”、增加利润、优化产业结构都比较重要,但对降债务的作用有限,要害就在于补短板和优化结构。负面清单制严防金融机构风险
其次,要注意金融机构自身风险。
对于金融机构如何在强监管中去杠杆,最重要的是要确定三个原则:
一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持牌经营,必须先证后照,不允许先照后证、事中事后补监管的情况存在。这就要求准入门槛要高、要规范,无牌照经营或有牌照但超出牌照功能的业务,都属于非法经营。早年,重庆在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先照后证”改革之时,就明确要求三类企业,比如经营爆炸品和危险品的企业、公共服务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必须先证后照。
二是获得牌照后,业务范围必须在其牌照明确的正面清单中,必须严格按此执行。
三是负面清单。工商登记、部门发照时,必须给每一种金融工具、金融牌照制定一个现阶段的负面清单,即事中事后监管,且这一负面清单必须在牌照颁发的当天就必须明确。以小贷公司为例,负面清单就包括几个不准:不准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准发放超出有关部门上限利率的贷款,不准开办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业务,不准超范围、超比例投资等。
对于担保机构要给出多个方面的负面清单。比如,不能为产能过剩和受国家调控约束的企业做担保;不能为资质差且不具备相应实体、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产公司做担保;不能为非合规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做担保;不能为高利息贷款人或机构做担保;不能为第三方关联人做担保;担保不得超出上限等。
对私募基金的负面清单,资金来源方面应有四个限制:不搞高息揽存,不搞乱集资,不搞形股实债,不搞信托融资等通道业务。资金投向方面,应要求不投二手房、不炒外汇、不炒股票、不放高利贷。通过这些管理和限制手段,可使各个方面都比较安全。12条红线严管要素市场风险
第三方面风险,来自要素市场。
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小、杂、散的各类要素市场,类似上世纪80年代的交易中心。交易所过多、过滥、高杠杆,各种非标化产品被标准化、碎片化,风险极大。
对交易所的监管,首先须得到“一行三会”批准,然后应执行12个不准:
一是严格管理,不得乱设分支机构、乱设网点;二是不得违规发展各类会员代理商,发展代理需要和有关方面沟通;三是不得违规发展投资者,包括乱集资、乱投资,严格管理市场交易体系;四是严格管理资本金,不得擅自转让和变更股权,不得抽逃留用资本金,不得以交易所的体系对外做担保、抵押;五是严格管理自身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品种和业务品种,不得开设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六是不得高息揽储以及没有固定对象的乱集资,违规建立资金池;七是不得开展期货业务、高杠杆业务等;八是不得代客交易、代客理财、违规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九是不得虚假宣传、诱骗客户等;十是不得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十一是不得虚设账户、虚拟资金进行虚假交易;十二是严格信息报送管理,杜绝刻意隐瞒重大风险等。
这些负面清单不是马后炮,交易所成立时就应宣誓遵守,否则不论私营或公营的都必须接受处罚,避免后患。金融创新的智慧和风险
当前各种“金融创新”常使用的“武器”是六种:一是高息揽存;二是刚性兑付;三是资金池;四是资金错配;五是通道,例如,18种金融牌照,?y、证、保,信托、保理、租赁、小贷等以及各种金融工具,只要是政府发牌的皆为通道,且可多通道叠加,但不能叠加过度;六是嵌套,合理的嵌套也是智慧,但如果把三五个嵌套在一起,最后底数都不清了,就会出现巨大的风险。
当横坐标上有18种金融牌照,纵坐标上有6种工具,如果组合成一个信用较好、杠杆合理、风险可控的产品且得到了应用,那么就是智慧,就是真正的金融创新;如果产品底数不清、杠杆极高、风险极大,则最终将崩盘。
近期,银监会在衍生产品、银行理财、影子银行等领域对“三套利”、“四不当”等发布了文件,相关政策符合负面清单原则。“一行三会”不久前也对资管业务形成了非常具体的负面清单,非常及时。相信在“一行三会”和各地方政府的努力下,我国金融业强监管、防风险、去杠杆定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