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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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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二○○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
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
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
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
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
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
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
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
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
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
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6.人民法院应当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7.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
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8.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
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
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
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10.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
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
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
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
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
决定。
12.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
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
开庭审理的力度。
13.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
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14.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
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
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
达法律文书。
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
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
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17.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
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
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
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18.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
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19.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
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
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20.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
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21.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
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2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
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23.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
法院批准后进行。
四、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
2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理案件,有固定审判场所的,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当的场所。
25.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务活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27.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公开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4〕20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6-04 【生效日期】202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6.人民法院应当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7.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8.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10.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
12.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
13.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14.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17.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18.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19.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20.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21.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2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23.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四、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
2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理案件,有固定审判场所的,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当的场所。
25.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务活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27.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公开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24.1.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判管理概述
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
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要坚持全程管理,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都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审判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审判结果公正高效。要坚持全面管理,既要加强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又要加强审判效果的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开展审判管理,要着力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体系。审判委员会、院长要承担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准确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院长、庭长、审判长要在依法监督指导办案的同时,切实承担起管理法官、管理案件的职责,要把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等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6.开展审判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管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上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分析研究辖区内审判工作的整体态势,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推动审判工作协调发展。要通过审理案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研讨典型案件
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7.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要尊重审判规律,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符合审判工作实际。要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同时,着力于服务审判工作,为审判权的依法、有序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关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司法效能。
三、审判管理基本职能
8.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要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要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评估指标体系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9.切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整体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实际应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要结合一定时期内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每年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的同时,加强案件质量的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力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0.切实加强审判效率管理。要根据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审限提示与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要建立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实现均衡结案。
11.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要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尽快完善案件管理信息平台,条件尚不具备的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完善制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的管理,切实做到节点不遗漏,全程有监控。要狠抓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个节点的监控职责,将节点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12.切实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准确把握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是人民法院研判审判工作形势,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监控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等渠道广泛收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3.切实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做到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考核、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要依托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要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应当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指标权重系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审判绩效管理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
14.切实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促进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全局性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汇总,请示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成势之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健康顺利开展。要善于发现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推广经验,总结教训,增强典型的导向和警示作用。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定位与基本职责
15.加强审判管理,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沟通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
16.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合力。
五、审判管理相关事项
17.要注重审判管理与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审判、人事、政务三大管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格局。要建立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机制,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树立协调、配合、服务意识,要为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
18.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改善硬件设施,建立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形成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案件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司法统计、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促进审判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要确保审判信息安全,从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19.要着力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把那些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队伍中来,提升审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大力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和运用信息技术的技能。在评定审判职称、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时,专门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应与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同等对待。
20.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审判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要以多种形式和载体,总结交流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研究探讨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情况的要求,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审判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既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又能高效运行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人民法院工作意见
**人民法院制订出台**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全院**各项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我院制定出台了**工作意见。
2024年我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基点,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大力倡导求真务实、朴实无华的工作作风,突出强化严管理、强队伍、深改革、重实效“四个意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基础,深化审判管理上层次,提高执行效率树形象,强化服务措施促发展,严惩各类犯罪保稳定,完善机制改革强效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我院的基本工作目标是: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工作水平,力争全年工作综合考评名列全市法院前茅。具体工作中,把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审判管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服务大局“四项”工作,审判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效果力争有新的突破,各业务庭人均办案达**件以上,调解率达到**%以上,调撤率达到**%以上,确保干警队伍不出一起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确保办案数量和质量稳步攀升,确保法院形象和社会公信度有进一步提高,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围绕上述任务和目标,我院将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以深入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活动为有效载体,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抓好班子建设,发挥坚强核心作用。本着“抓龙头,带队伍,弘扬团队精神,形成整体合力”的队伍建设理念,坚持把搞好班子建设作为全院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以提高觉悟、增强责任、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为重点,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2)抓好理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2024年,全院要全面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加强党性修养教育学习,不断改进教育学习制度,调整教育学习内容,采取聘请专家授课,理论研讨、庭审观摩、业务理论考试,选派到法官学院学习等多种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教育培训。继续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评选“办案能手”、“调解标兵”、“执行能手”、“优秀法律文书”等方式,提高干警的业务技能,促进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3)抓好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以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核心,突出抓好以下四点: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实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措施不力,出现问题的庭室和个人,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四项制度”和中院提出的“六条禁令”,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纯洁干警队伍;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述廉、评廉、考廉”活动,认真落实好法官惩戒、谈话等各项廉政制度,确保高压不断、警钟长鸣;四是进一步完善干警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搞好预防。确保不出现任何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以此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切实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4)抓好制度落实,强化争先创优意识。深入实施制度管院战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重点完善业绩评价体系、考核制度。突出加大落实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检查,严格管理,认真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同时,在全院倡导树立“院
兴我荣、院衰我耻”意识,努力造就“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和“奖勤罚懒”的风气,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
(1)突出抓好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围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刑事审判方面,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活动,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民商事审判方面,突出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相邻关系和涉及“三农”案件,以及职工医疗、养老保险、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和金融纠纷案件,全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防止逃废银行债权、国有资产流失。在行政审判方面,要突出审理好涉及城建规划、道路拓宽、房屋拆迁、城管执法等政府行使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诉的有关行政税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执行工作方面,要以完全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追求执行实际效果,切实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执行工作的发展。(2)继续开展“办案能手争创”活动。活动中,广大干警要通过多收案、多办案来实现法院的职能,体现法院的价值,发挥法院的作用,扩大法院的影响,树立法院的权威。各业务庭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快办案节奏,确保案件数量稳步攀升。(3)继续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继续坚持院庭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面带动和促进案
件审判质量的大幅提高。**年,每位庭长的年结案数量不少于**件。(4)大力推行“铁案工程”,切实抓好案件质量管理。首先,抓好立案的准确性。立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法院提出的有关要求,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敏感案件,必须报经分管院长批准,严格掌握,切实把好立案关口。要保证送达工作的及时、准确、合法、到位和保全措施的严格与规范,为下步审判和执行工作奠定基础。对此内容要纳入考核,严格管理。其次,抓好规范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更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审判工作的实效性。具体工作中,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调解撤诉率要达到**%以上。第三是进一步加大错案责任追究力度,对发改、申诉案件从严掌握,从严要求,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该扣分的扣分,通过严格落实制度,对审判人员起到警诫和教育作用,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2024年全院发改案件数继续保持下降。(5)抓好信访申诉工作,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信访工作纳入统一考核管理,凡是信访案件,都必须首先到立案庭信访室立案登记后,落实责任到人,并根据信访级别、责任的大小和抓落实的情况,依据考核标准予以考核。积极推进信访申诉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继续保持我院信访申诉工作的领先地位。
三是以提高司法能力为向导,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和审判机制的创新
(1)以开发规范网络管理为主线,努力提高审判管理层次。
要进一步加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把办公信息管理、行政装备管理、公文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充分运用起来,进一步实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以推动我院信息化建设和审判综合管理再上新水平。(2)以岗位目标管理为基础,建立完善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借鉴已有的经验和外地法院的先进做法,制定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干警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3)以完善庭审观摩制度为契机,不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继续组织干警开展庭审观摩评比活动,对审判人员的庭审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议,重点考察审判人员的综合认证、释法说理等能力,通过现场交流,打分排名,提高干警们在处理案件中的“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4)以增强后勤保障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行政管理。对物质装备、行政事务等进行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各法庭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
四是以全区工作大局为重点,全面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为全区工作大局服务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的执法原则,把握正确的执法方向,追求更佳的执法效果,更加充分地发挥好职能作用。一是为“三农”工作服务。继续审理好涉“三农”案件,积极参与“依法治村”活动,理顺农村经济关系,切实为农村工作开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是为企业发展服务。重点加大对企业改制、改组、破产案件的审理,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加快办案节奏,抓紧协调,争取尽快结案。对纠纷较多、困扰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派出专门办案力量深入到企业进行集中理顺,不断增强法律服务的效果。继续推行院企联系制度,定期走访,加强沟通,了解情况,及时为企业解决涉法问题,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优质的司法保障。三是积极参与软环境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力支持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抓好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力争使我院的审判工作有明显发展,队伍建设有明显加强,司法改革有明显深化,整体司法能力有明显提高,司法条件有明显改善。为全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