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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及对我国启示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及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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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文章来源:会计网校哪个好新浪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公布的会计准则中大量采用公允价值,并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历时五年多共拟出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34份,终于推出了关于一个计量属性而专门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把公允价值研究推向了高潮,标志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确立。对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二篇:美国校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校车对我国的启示(转)[博客帖]
文章提交者:Will.nan 加贴在 社会聚焦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68-0-1.html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校车作为孩子每天上下学都要乘坐的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可以肯定地说,校车,为孩子们上学放学提供了便利。但遗憾的是,一些校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让人担忧:有的用报废车,有的租黑车,有的校车司机责任意识不强,还有的校车严重超载„„据调查,我国每年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儿童因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本文通过介绍美国的校车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校车制度有所帮助。
一、美国的校车历史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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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人们经常都会见到一些橙黄色的大型巴士出入于街头巷尾,早上将孩子接到学校,下午再送回家。这些独具一格的大型巴士就是美国中小学校用来接送学生的校车,但校车并不是学校配备的,而是由校车公司按学区统一调度和管理,承担各个学校学生的接送任务。校车的利用率很高,按照学生在校时间分批次接送,一般是先接中学生,后接小学生,先送小学生,后送中学生。
校车在美国历史十分悠久。早在汽车发明之前,美国就有了专门接送学生的校车,不过那时候的校车是马车。第一个生产校车的公司叫做WayneWorks,至少在1837年就开始生产一种可以乘坐25个小孩子的马车,专门用来接送学生。不过,那时候的校车大多是用于农村,而不是城镇。这是因为农民住的分散,小孩子上学不方便,没有校车接送就很难上学。而当时的城镇都很小,小孩子走几个街区就能走到学校,家长接送也方便,所以用不着校车。大概在1886年前后,人们就称这种马车为“Schoolcars”或“Schooltrucks”了。
在汽车发明后,WayneWorks在1914年将这种马车的车厢装到汽车底盘之上,于是就发明了动力驱动校车。不过,那时的校车座位不是像现在这样一排一排对着前面,而是在车厢周围装一排板凳,小孩子团团坐下,上下车则由后门进入。这个后门直到今天的校车上还保留着,作为有紧急事故时出入之用的安全门,正常上下车时只是用侧门了。
在1927年前后,WayneWorks和另外一家校车厂商——BlueBirdBodyCompany开始生产全金属车体的校车,这种动力卡车大概就与今日的校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了。后来其他的厂家也纷纷效仿生产校车,其中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校车还十分畅销。
二、美国校车制度
1.美国校车的法律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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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校车作为一种制度的源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基础。第一是12年基础义务教育法案:首先,所有美国儿童必须接受12年的基础教育,否则违法;其次,儿童所在的社区必须提供完全免费的教育,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免费乘坐校车。
另外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乘坐校车是强制性的。其来源是60年代,美国各地出现了以消除种族隔离为目的的公民运动。因此,政府又制定了《公民权法》和《经济机会法》,平等价值开始影响教育政策。为了改善贫困阶层和少数民族(黑人、墨西哥移民、亚洲人等)的教育环境,实施了启蒙计划,对那些不具备教育条件的孩子进行补偿教育。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入学机会,扩大了奖学金范围,并制定了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名额比例制度。另外从6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促进校内的种族融合,实施了强制性的乘校车上学制度。
2.美国校车的资金来源
美国中小学校车的资金,主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同时各级政府财政对校车产业给予补贴,每年每个学生的校车补助为400多美元。
3.美国校车的管理机构
在美国,国家、州以及当地政府共同管理着校车服务。因为这个涉及到学生交通安全的行业,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要求国家更多规范和介入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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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如州政府那样巨大,但是如果没有联邦政府制定的标准,也许整个产业都会不复存在。简言之,联邦政府负责发布规范以及校车安全各方面的底线。偶尔,国会也会出台新的法律如《校车安全修正案》来影响整个产业。与大众交通不同,联邦政府并不负责为学校的交通拨款。目前联邦政府的校车管理机构主要有:NHTSA(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联邦领导机构,确保校车安全,它管理着60多个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其中包括若干专门适用于校车的标准;NTSB(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负责处理校车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各种问题;FMCSA(联邦车辆安全管理局)主要任务为降低与车辆相关的伤亡。校车服务也在其管理范围内,它是联邦中负责学校相关运输的最重要机构。它通过严格执行司机驾照管理、商业运行车辆司机管理、提高商用汽车技术、强化商用汽车设备、操作标准、提高安全意识等等来保证安全;FTA(联邦运输管理局)负责公共运输系统中学生交通的问题。
更为日常的控制来自于州政府层面。目前,有超过500部法律以及众多的要求被各州记录在册来管理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通过联邦车辆安全标准,联邦政府控制着校车的制造,保证它们能够达到安全标准。而校车一旦上路,则由州的法律、规范来管理了。
4.美国校车的标准
国际上校车标准最完善的当属美国。美国境内不同管理机构自1966年至2024年,一共颁布了37项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FMVSS)),各个标准涵盖了诸如:刹车、转向、灯光照明、燃油系统整体安全、视镜、加热除霜设备和压缩天然气压力容器等等各个部件标准。在美国,有4个联邦标准是专门针对校车的。
FMVSS131《学童客车行人安全装置》要求,在校车停止、学生上下时,校车左侧要求伸出停止手臂的装置,以警示校车前后的其他车辆,提高校车附近学生的安全性;
FMVSS220《学童客车翻滚保护》要求,校车顶部有足够的强度,目的是减少校车在翻滚事故中由于顶部塌陷而导致的学生伤亡; FMVSS221《学童客车的车身连接板强度》针对的是校车车身连接件强度性能,目的是减少碰撞事故中由于车身板件撕裂而导致的学生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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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VSS222《学童客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提出了对校车乘员座椅系统、约束栅栏和碰撞区域的要求,目的是减少在事故和突然加速中乘员撞击到车内结构上而产生的伤亡。
除了专门针对校车的联邦标准之外,美国还有6个联邦标准中对校车有相应规定。
FMVSS105《液压制动系统》对校车的制动距离做了特殊规定;
FMVSS108《灯具、反射装置和相关的装置》要求校车停止、打算停止或是上下乘客时,能够发出红色和琥珀色的警示光;
FMVSS111《后视镜》要求校车后视镜能够提供给司机前方和车辆两侧的清晰视野;
FMVSS217《客车紧急出口及车窗》规定了紧急出口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车窗保持力和开启力的最低要求,并要求每个校车应有一个在紧急出口开启情况下防止发动机启动的锁止系统,当发动机运转而有一个紧急出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报警装置应能发出报警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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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VSS301《燃油系统的完整性》和FMVSS303《压缩天然气燃油系统的完整性》,要求在障碍物碰撞时要保证燃油系统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美国其他一些涉及校车的规定还包括:车辆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外表颜色;车内外无其他易导致乘员伤害的突出物;不允许有站立乘客等。
5.美国校车的特权
在全美国所有校车是实行统一的标志,即黄色车身加黑色大块条纹,并喷以SchoolBus的醒目字样。校车的“待遇”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是一样的,甚至优于救护车和消防车。以田纳西州为例,按照田纳西州的交通规则,因为对后者,交通规则上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即遇有救护车、消防车鸣笛通行时,其他车辆应当尽量、尽快避让,仅此而已。但对于校车则有专门的、详细的“校车避让规则”一节。其规则远比后者复杂和严格,包括:其一,当校车准备停车时,司机会在驾驶室外预先伸出一个红底白字的“Stop”牌,并闪烁停车信号灯,此时无论从校车前方与校车相向而行还是从校车后方与校车同向而行的所有接近校车的车辆都必须立即减速并完全停车;其二,在校车停车、上下学生的时候,任何车辆包括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必须处于完全停车状态,且必须停在离校车不少于20英尺的距离之外,在全美国50个州,都有同样的一条交通规则: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其三,所有车辆在经过有SchoolZone的标志区域时,必须减速,当SchoolZone标志上的黄灯开始闪烁时,所有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英里。田纳西州《驾驶员手册》上在介绍了有关校车避让规则后,有一段用红色大号字体标示的警示语:“在田纳西州,孩子的生命安全超过一切最有价值的财富!”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校车管理立法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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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如今越来越多的孩子需要校车接送的现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地方和全国校车的运营。我们可以参照美国法律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校车必须由专业厂商制造,载客量、安全系数都有严格要求;校车司机必须由特别专业的司机担任;校车行驶过程中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只要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它旁边的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等。
2.制定校车生产的安全标准
校车不同于普通的客车。由于儿童(尤其是幼儿和小学生)的身材与成年人差异很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比较差,乘坐按照成年人标准设计的客车,很容易因为座椅尺寸和座椅间距不合理、缺乏特殊的安全设施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美国陆续出台了很多单独针对校车安全的标准。迄今为止,美国针对校车的标准已达37项。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加紧制定《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3.赋予校车特权
在美国,所有驾车人都要对校车抱有一份“敬畏”:只要校车停在路边上下乘客,它身后、身边、以至对面车道上的车辆就一定停驶,而且保持距离;校车不动,其他所有车辆就不会移动。这份“敬畏”来源于法律。翻开美国50个州中任何一个州所制定的交通法规文本,都能找到相应的答案。美国人把儿童的安全置于更高位置,所以,校车必须由专业厂商制造,由特别挑选的专业司机驾驶。在我国,政府应该赋予校车同样的特权来保护我们孩子的安全。
4.发行市政债券,破解校车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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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市政债券,美国的地方政府和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一样,也不可能有给中小学开校车的资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情况,通过发行市政债券,完全能够解决中小学校车的资金来源问题。进一步说,要普遍解决中小学校车的资金来源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发行市政债券。同时政府要给予校车一定的补助。这样才能够破解校车资金难题。
第三篇:浅议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数据库】经济类2024年三季度
【文献号】1535
【原文出处】知识经济
【原刊地名】重庆
【原刊期号】20087上
【原刊页号】72~73
【分 类 号】MF1
【分 类 名】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809
【标 题】浅议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作 者】王瑾
【作者简介】王瑾,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723000)
【内容提要】行政公开制度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它已经成为衡量各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美国是世界上行政公开制度最为完善和系统的国家,它在行政公开制度领域中的研究和探索,成为许多国家学习和参照的蓝本和典范。本文从简述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入手,分析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题】住房保障
【关 键 词】行政公开/启示/制度
【正 文】
一、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简述
行政公开,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和过程,说明所做决定的理由,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增强行政的透明度,体现行政的民主。行政公开原则的确立,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抑制腐败、监督权利等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往往都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行政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北欧的瑞典,却成熟和完善于美国。
传统上,行政保密是一项原则。二战之前,美国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公开由行政机关自由裁定,公民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唯一的例外就是在诉讼中公民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也就是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二战之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美国有关行政公开的制度开始发展起来。
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是美国信息立法体系中的两个原则性法案。前者规定了政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使用。后者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政府的任何文件、报告等文本,排除了政府机构享有版权持有人权利的任何可能性,是对前者的补充。当代美国关于政务公开的最重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也译为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政府会议公开法》(The Federalment in the sunshine Act,也译为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和1974年的《公民隐私保护法》。其中,《政府文件公开法》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被美国人誉为国家的荣誉、民主的典范和开放社会的象征。正如当时美国的司法部长在《政府文件公开法》正式实施的说明中强调的:“如果一个政府是真正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在当前群众时代的社会中,当政府在很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保障人民了解政府活动的权利,比任何时代更为重要。”《政府文件公开法》奉行的指导思想是对政府文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常,不公开的范围仅仅限于该法所规定的九种例外信息,分别是:国防和外交机密文件、纯属机
关内部人事制度的文件、其他法律增加的免于公开的文件、商业秘密、诉讼资料、特殊的档案、执法文件关于金融管理的情报、地质情报。需要强调的是就这九种不于公开的例外性规定,也只是许可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也就是说政府对于这九类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除了上述九类不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的记录或者档案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公开。《政府文件公开法》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于公开对象的广泛性,体现在公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并且不要求他们说明理由,只要能够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手续和费用,就能够得到政府文件,而不是把公开的对象限定在和文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正如,人们享受阳光是当然的权利一样。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在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相应的文件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公开当事人所要求的文件。当然政府依法可以拒绝公民的请求,但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步骤:“第一,政府人员向机构负责人提出信息公开的豁免申请,并声明拒绝公众使用的理由;第二,由机构负责人向法庭提出申诉,申请获准信息公开的豁免权。如果法庭拒绝政府机构的申请,那么该机构必须无条件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该法还对政府机构的信息收费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允许政府向信息用户收费,但是严格限定在信息查询和复制的成本范围内,从而排除了政府机构利用信息资源从事商业性开发的可能性。
1974年的《公民隐私保护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1976年的《政府会议公开法》规定合议制会议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鉴于《政府文件公开法》不再与现代突飞猛进的现代信息技术相适应,1995年,美国政府又通过了新的信息扩散政策,即《精简公文法》,其所树立的立法目标有两个:“一是防止政府机构垄断、独占政府信息资源,消除政府机构的任何限制性做法,及时、公正地干预政府机构对信息资源的垄断行为;二是通过实行免版税原则,禁止政府机构从事商业性开发。”可见,美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很完善的,它对于美国推行民主政治、遏制行政腐败和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实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版本和蓝图。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所在行政公开制度在我国愈来愈受到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在经济改革,反对腐败,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这些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从立法现状上来看,问题表现在:“
1、没有统一的公开行政法典;
2、涉及公开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中;
3、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立法公布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性公开两个方面。”
从观念上来看,问题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本位、官本位的法律传统,在这种法律法律传统下,我国奉行的是“权威行政”。在权威行政中,“官”与“民”始终保持着明确的界限。并且沟通不畅,政府视公民为被管理者和被统治者,行政服务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和恩赐性。要营造这种神秘的色彩,当然就不可能做到公开,暴露在阳光底下就不再神秘。具体来讲,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第一,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普遍制度。在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有关的具体规定只是散见于《保密法》、《统计法》、《档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中。这使得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第二,政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表现在只公开一些无关痛痒的办事规章制度和用以表明政绩的的数字数据,而对于涉及人权物等权力核心内容以及办事的结果和依据等实质性公开不到位,甚至不公开,这种状况使得信息公开成为应付上级,糊弄群众,自
欺欺人的花架子。第三,行政公开的广度不够。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仅仅限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和国有企业,而它们的信息公开很有限,存在很多的死角和盲区。第四,我国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是否全面、属实,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都无法受到监督和约束,即便是确定不准确、不全面、不属实、不到位,也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一只好看而不中用的花瓶。
三、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确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启示
应该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制度尚不存在,有待确立和完善,结合美国相关制度的经验,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要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理念。早在二百多年以前,启蒙思想家就告诉我们,行政权力的受任人绝对不是人民的主人,而仅仅是人民的官吏,人民可以委任他们,自然也就可以撤换他们。在服务行政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在这种大的理念下,行政服务带有契约性,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信条。我们可以从美国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所有的公民,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都有权利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如果政府拒绝公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可以看出公民在行政关系中绝对不是被当作被管理者和被统治者来对待的,他们是真正的权利者,美国的这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政府服务于公民的行政理念是值得并且必须借鉴的。我国目前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有了相应的提法,但是,离真正的服务行政还很远。
第二,在公平和效率中要以前者为核心价值,树立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的观念。公平和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两大价值,二者在一定情况下是统一的,过于延迟的正义在某种情况下等于不正义。但是,二者又是矛盾的,在二者产生冲突的时候,是牺牲正义来保证效率,还是让效率让位于公平?现代法治要求我们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丧失公正性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得不以牺牲效率来保证实现公正。而公正又以公开为前提,诚如英国上议院休厄大法官在著名的1924年国王诉苏塞克斯法官案所作的评论那样:“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民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她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包括在宪法中写明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我们看到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完善的法律保障,《宪法》、《版权法》到《公民隐私保护法》、《政府会议公开法》、《精简公文法》等都有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尤其是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更是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核心法律。我国在宪法中应该加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前提条件。美国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这一规定美国制定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政府文件公开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公民隐私保护法》等法律的灵魂所在。另外,应该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其地位应该相当于美国的《政府文件公开法》,对有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公开的施行机关,公开的实施程序,公开的收费标准等等尽可能地做详尽的规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得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美国的这一监督机制包含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表现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合法的公开申请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查阅的决定。公民对其决定有意见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控告。美国文官惩戒保护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给拒绝提供应公开文件的责任人员法律处分。司
法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封锁行政文件的行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有权阻止封锁行为,有权直接命令行政机关解除其封锁行为。立法监督表现为根据《美国法典》规定,每个行政机关每年都必须向参众两院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该行政机关决定拒绝或满足提供文件的要求的次数和每次拒绝的理由;公民和法人提出申诉的次数,申诉的结果以及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等,从而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我国也应该建立起从不同监督主体入手的全方位立体监督结构。具体的讲,应该建立起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主要监督途径,结合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另外,有的学者还提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充当专门机关进行监督,同时负责责任的追究,要对追究的范围、对象、责任的确定与追究、处分措施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专门机关应该具有建议或处分未遵守公开制度人员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2] 杨曙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奠定美国政务公开制度的三部法律[M].中国改革,2024(3),63页
[3] 杨曙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奠定美国政务公开制度的三部法律[M].中国改革,2024(3),64页
[4] 王欢喜.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M].四川档案,36页
[5] 刘艾莉.中美行政公开制度比较研究[M].中州大学学报,2024(1),12页
第四篇: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人类在从事各种生产和社会活动的时候,总会伴随着许多风险。为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生活的安定,人们对其所遭遇的风险总要采取这样或那样的处理措施,于是保险伴随着这种需求应运而生。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无论是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还是管理水平、市场应变能力等方面,与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相比都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当今的中国保险业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白热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背景,开放市场,融入国际保险业已成必然。美国是全球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规模约占世界保险业的三分之一,其市场模式、管理和监管体制、运营方式、对高技术的应用等方面,都代表着当今世界保险业的主流发展趋势。
因此,关注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研究并吸收其有益经验,对于加速推进我国保险业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更新观念,改善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六个主要章节,即保险及其原理、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美国现代保险业的经营特点、保险业对美国经济的推动作用、促进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我国保险业发展概况、矛盾和发展对策。第一部分阐明了基本概念,介绍了保险的内涵、特征和分类等一些背景知识。指出保险的确立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是可保风险的存在;二是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是保险费率的厘定;四是保险基金的建立;五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时重点阐明了保险业运作的原理,指出保险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是概率论,保险原理就是建立在概率论的重要法则—大数法 WP=44 则之上的,大数法则是保险的数理基础。第二部分则阐述了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早在1759年,美国就有了第一家寿险组织,1792年成立了第一家寿险公司。从20世纪的30年代、60年代一直到80年代,美国保险业持续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品种变得越来越复杂,美国保险公司不断开发产品,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发生在2024年的“9·11”事件,成为美国保险业的一个分水岭,它使美国保险公司从根本上重新审视保险的内涵以及当代美国保险制度和体系的缺陷,它对美国保险业的影响将会持续好多年。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走过了200多年没有间断的历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2024年,美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高达10081亿美元,约占世界总保费规模的三分之一,雄居世界保险业之首。保险以其特有的经济杠杆的功能,深深地渗透到美国人的生活当中,对美国经济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三部分论述了美国现代保险业的经营特点。指出经过长期发展,美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结构。其经营也呈现几个方面的特点:(1)高技术;(2)高效率;(3)严格的成本控制;(4)优良的员工培训。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保险业对美国经济的推动作用。主要包括:(1)促进金融稳定,减轻焦虑;(2)分担政府社会安全保障压力;(3)推动贸易和商务发展;(4)激活储蓄;(5)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6)鼓励减损和防损;(7)推进资本有效配置。从以上七个方面的作用可以看出,保险业的特殊经济性质和其具有的比较全面的经济调节效能,使其在当今美国经济发展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第五部分是本文阐述的重点,通过对销售系统、竞争、投资、监管和政府的支持等方面的研究,分析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发展规律。WP=45 论文指出,美国保险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销售系统,保险企业就是通过多种多样的销售系统,向客户推介和销售了数以千计的保险产品,使企业业绩不断得以提高。充分的竞争是促进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在当代美国保险市场,随着技术的进步,保险公司之间在价格、服务、承保模型、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完全开放,空前激烈,这种竞争反过来刺激了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另外,美国的保险公司主要靠投资组合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弥补承保亏损,取得经营利润,其投资业务已经成为与保险业务并重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也是促进美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最终保障了美国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业成为监管的最终受益者。
最后,美国保险业的高度发达与政府积极的政策扶持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政府坚持不与民争利和弥补市场失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发展政策性保险,完善保险功能和服务体系,同时,在税收和资金运用上积极支持商业保险的发展。第六部分叙述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分析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内在矛盾及其成因,并在研究和借鉴美国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了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努力方向,即:注重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服务;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社会突发事件中的作
第五篇:美国乡镇自治对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启示
美国乡镇自治对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启示 孙晔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政权,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主政治的推进具有基础性作用。当下,乡镇政府的民主改革已势在必行,乡镇政治民主已成为普遍的诉求。乡镇民主改革该如何推进?方向何在?这是我们不得不下大力气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乡镇政府的去留以及乡镇改革的路径选择等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其一,主张撤销乡镇政府,实行完全意义上的乡镇自治(于建嵘:《乡镇自治:根据和路径》,《战略与管理》,2024年第6期;郑法:《农村改革与公共权力的划分》,《战略与管理》,2024年第4期);其二,认为乡镇建制不能完全取消,建议虚化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赵树凯:《乡镇政府之命运》,《中国发展观察》,2024年第7期);其三,主张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保留乡镇政府(潘维:《质疑“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关于乡村中国的两种思路》,《开放时代》,2024年第2期;金太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24年第10期)。尽管上述三种观点在对乡镇改革的走向上表现出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在乡镇改革中必须加入民主化的元素,换言之,我国乡镇急需进行民主化改革。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学者在讨论上述问题时,都局限于国内乡镇体制改革本身,而没有比较研究的视野。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美国乡镇自治中一些合理的民主化因素,用以启迪我国乡镇的民主化改革。当然,在国内学术界,也有部分学者曾涉及美国乡镇自治研究(罗一平:《美国乡镇自治及其启示》,《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熊怀智:《从美国早期的乡镇自治看我国村民自治的问题》,《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但都没有将其与中国的乡镇体制进行比较分析,而这给本文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带来了可能。美国乡镇自治已具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是世界范围内乡镇民主政治的重要模式之一。因此,探讨美国乡镇自治的特点、意义以及对我国乡镇民主改革的启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乡镇自治的特点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在美国,“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①早期北美殖民地移民,为了应付严酷的自然环境,组成了生活共同体——乡镇。这种乡镇是个典型的自治体,人民选举并监督行政官员,征收并分配自己的税款,对于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均有居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随着移民的增加和人口的繁衍,乡镇数量逐渐增多,遍及北美13个殖民地,在此基础上,北美大陆又先后成立了县和州,并最终于1776年诞生了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后,美国乡镇依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事业开始不断扩大,给乡镇自身的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困难,而这些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又需要州政府的支持、管理和协调,这就必然导致州政府对乡镇自治权的部分“回收”。1868年“迪龙法则”的颁布,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州政府对乡镇等地方政府行使必要的管辖权作了规定。其后几经反复,美国乡镇的自治权大部分得以保留,乡镇自治制度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美国乡镇自治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乡镇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
早期美国的乡镇实行直接民主,乡镇居民大会作为乡镇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凡乡镇居民均可参加。在会上,制定乡镇的规则和法律,并就乡镇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乡镇的日常管理机构是乡镇管理委员会(或称乡镇理事会),它由乡镇居民大会普选产生,在乡镇居民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管理乡镇日常事务的职能。虽然乡镇居民大会一直被视为直接民主的典范,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多、规模的扩大,上世纪初尤其是上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乡镇开始采用代议制民主,用乡镇居民代表大会取代了原先的乡镇居民大会。乡镇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乡镇各选区的选民选举产生的,有一定的任期,并定期改选。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工资,其工作是义务性的。乡镇行政长官——乡镇长或经理,是由乡镇居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向全国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由其负责任命一些管理部门的成员协同自己对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此外,乡镇政府的一些重要部门和委员会的成员,要么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要么是由乡镇居民大会或理事会间接任命和批准。
2.决策透明、监督有力
美国乡镇政府的整个决策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乡镇的各种大小决策几乎没有不经过听证的。这种听证会是乡镇居民自由参加的,没有任何限制,就连外国人也可以自由旁听。对于关系全体乡镇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进行乡镇全民公决。在决策过程中,当地的新闻媒体以及形式各异的讨论会给各种观点的表达和争论提供了平台,使居民对决策内容及其争议都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断。
美国乡镇政府受到的监督是强有力的,首先,表现在经由乡镇居民选举产生的官员任期较短,一般为2—4年,并且每年改选其中的一部分官员。因此,选举是民众对官员的一个有效的监督方式。其次,居民对所选任的官员拥有罢免权。如果乡镇官员不称职,或以权谋私侵害了广大居民的利益,居民可以对其行使罢免的权利。例如,2024年6月,在缅因州的莱巴隆小镇,由于民众对镇政府官员在预算中调高自己的津贴强烈不满,将镇政府官员全体罢免。再次,乡镇居民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由选举产生的一些部门委员会,对以乡镇经理为首的日常行政工作班子行使监督权。3.财务公开
美国乡镇的规模大小不一,每年的财政预算多少也不等,少则几百万美元,多则一两个亿。这样大的一笔费用在使用时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且合理、有效,这是乡镇面临的最大政治问题。美国的乡镇制度有效地保证了财务的正当、公开使用,能有效地排除贪污腐化行为。乡镇财务一般由选举产生的财政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准备财政预算方案,提交给乡镇全体选民投票通过,其间还需召开若干次的听证会,全镇选民均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如法案遭到否决,财政委员会应做修改,直至公民投票通过为止。②为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有些乡镇还成立了由选举产生的财政咨询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是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和财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就乡镇财政的所有问题向乡镇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选民收集乡镇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等。该咨询机构还负责召开会议,与持不同财政观点的人们进行交流和沟通。③
4.乡镇的民间组织化程度高
一般来说,与单个公民相比,组织起来的公民在同政府或政治家对话,影响政府决策,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将更加具有优势。美国人深谙此道,因此,美国的公民社会相当发达,各种民间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多如牛毛。在美国的各个乡镇充斥着大小不
一、类别各异的乡间公民组织,包括农会、商会、教师工会、公务员工会、警察工会、环保组织、残疾人组织、体育爱好者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同学会、退伍军人协会、基金会、教会组织,等等。可以说,绝大多数的乡镇居民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上述这些民间组织中选择一两个加入,甚至有些居民同时是好几个民间组织的成员。众多的乡间公民组织是美国乡镇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承担起部分的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协同乡镇政府治理乡镇事务,而且还担负起监督乡镇政府、影响乡镇政府决策等职能。
5.乡镇自治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虽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下一级的法规绝对不能与上一级的法规相违背。这就是地方政府权力框架中自上而下的(法律)限制。④美国乡镇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其地位和权力要受到联邦宪法、联邦条例、州宪法和法律的严格规定和限制。尽
管美国宪法和各种联邦条例没有专门论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具体权力,但是,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在许多方面都要受到联邦宪法和条例中有关条款的限制。例如,联邦条例中对全国饮用水、空气净化的标准,以及对各级政府不能对申请人在性别、种族和年龄上有歧视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乡镇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到州这一级,州宪法和各种法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限制都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运作的公开、透明,许多州都有会议公开法案、政府文件公开法案,以及公职候选人竞选财务的公开法案等。州法甚至对一个地方政府能否与私营企业签署生意合同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因此,乡镇自治权受到来自联邦和州法律的制约。
另外,各乡镇可以在不违背联邦宪法、州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通过乡镇居民大会或乡镇居民代表大会制定本地的法律或规定,对乡镇政府的组成及运作、乡镇官员的职责、财政的收支管理,以及乡镇居民的行为规范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乡镇自治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因此,乡镇自治权也受到来自乡镇自身制定的法规的制约。
6.转移支付是乡镇财政的重要保障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是很大的,尤其是州政府,“仅在1989年一年里,各州就向地方政府拨款1400亿美元”。⑤乡镇财政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上级政府尤其是州政府的转移支付,州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有时甚至能达到乡镇政府总预算的1/3。“2024年,马萨诸塞州艾莫斯特镇预算收入的33.5%以上来自州政府的转移支付”。⑥州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实行“倾斜”原则,平均收入较低的乡镇,受到的转移支付数额较大,反之,则数额较小。总而言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保证乡镇政府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政保障。
二、美国乡镇自治的意义
美国乡镇产生于美国诞生之前,尽管200多年过去了,作为美国民主发展的基础,乡镇自治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乡镇自治是美国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从第一个美国海岸登陆的清教徒身上就看到美国后来的整个命运,犹如我们从人类的第一个祖先身上看到了人类后来的整个命运。”⑦最早在美国东海岸登陆的清教徒们,用“五月花号公约”的精神建立了最早的共同体——民主自治的乡镇。“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共和政体已在乡镇完全确立起来”。⑧在乡镇自治的基础上,州建立起来了,州政府的运作方式除了实行代议制之外,同乡镇政府的民主原则几乎没有多少区别。独立战争以后,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并制定了作为美国民主象征的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所坚持的民主原则与乡镇自治的原则并无二致,同样来源于“五月花号公约”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乡镇自治确实是美国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2.乡镇自治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平台
早期的乡镇规模较小,像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平均人口在2024人左右,实行直接民主制,人民直接选举和监督乡镇官员,讨论决定乡镇的重大事项,因此,人民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如今,一些乡镇规模较大,人口达到数万人,不得不实行代议制民主,但是,一些关系乡镇全体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仍然采用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另外,规模较大的乡镇政府的管理部门和委员会很多,人民不仅直接选举乡镇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席、秘书,而且还要选举产生学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共图书馆理事会、住房管理局等部门和委员会的成员。人民在行使选举权的同时,被选举权行使的机会也较多,许多居民有机会被选举为乡镇政府部门和委员会的成员。例如,3.5万人的艾莫斯特镇,就有近250多人参与了乡镇政府的各种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乡镇的许多决策都需要召开各种各样的听证会、讨论会和说明会,乡镇的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因此,乡镇居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利以及监督的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3.乡镇自治是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学校
托克维尔曾深刻地指出:“乡镇组织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⑨人民正是在乡镇自我管理之中,逐渐培养起自身的权利意识,锻炼和提高了自身的参与能力。乡镇居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权利)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⑩乡镇的民主实践所培养起来的公民民主意识,构成了美国民主制度的最坚实基础。换句话说,正是经过了乡镇自治的基层民主学校的历练,公民才有能力参与州和联邦政府的更高层次的民主管理。
4.乡镇自治有益于爱国心的培育
美国的乡镇自治制度要求乡镇权力归全体乡镇居民所有,其组织、运行方式由全体乡镇居民民主决定,乡镇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全体乡镇居民谋取利益,因此,乡镇权力是与每个乡镇居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在这种乡镇自治之中,乡镇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在对本乡镇公共事务的切身参与中养成对本乡镇的热爱和依恋。“美国人依恋其乡镇的理由,同山区居民热爱其山山水水类似”。(11)托克维尔在对新英格兰乡镇深入观察之后指出:“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12)在乡镇自治的政治参与过程中,乡镇居民深深地认识到,没有乡镇自治就没有自由和幸福,而没有美利坚合众国就没有乡镇自治,所以,乡镇居民对乡镇的依恋与热爱自然而然地拓展为对合众国的爱国心。
“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美国,爱国心是通过实践而养成的一种眷恋故乡的感情”。(13)
5.乡镇自治有益于乡镇的和谐和稳定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14)其实,托克维尔所说的这种情况只有在美国乡镇自治中才体现得最为明显。一般来说,乡镇规模较小,人民对自己选举出来的官员十分熟悉,同政府的接触几乎是零距离的,对政府的监督也是非常有力的,这样,政府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乡镇居民的诉求和不满能够很容易地表达,政府也能很迅速地作出回应。因此,乡镇居民同政府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都能通过相关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另外,乡镇居民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也能通过各种乡间公民组织得到调解,或是通过司法渠道得到解决。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乡镇生活的稳定与和谐,很少发生尖锐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
三、美国乡镇自治的启示
尽管中、美在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很大差别,但是美国乡镇自治的经验还是能够给我国的乡镇体制改革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带来诸多启示。
1.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乡镇基层政权,问题十分明显,很难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治理的需要,乡镇改革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民主的开展视为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的重点。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代表形式,已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并将逐步走向完善。乡镇政府作为中国的最基层政权,其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化和巩固,而且还会使基层民主推进至基层政权层次。因此,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是继村民自治之后,基层民主下一步实施的重点措施。目前,国内有一些乡镇已开始试点,实行乡镇长在内的主要乡镇负责人的“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等,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迈开了乡镇民主政治建设的第一步。从美国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乡镇自治不仅是美国民主的策源地,而且也是美国整个民主体制的基石。正是从乡镇到州再到联邦政府的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演进,才使得美国民主进程相对平稳而无重大的反复。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来看,乡镇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风险最小的突破口,而且还会为民主政治向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乡镇民主建设中,美国乡镇自治的一些经验,比如,选区的划分、投票的方式、对官员监督和罢免的措施等,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强化乡镇人大的职能
美国乡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对乡镇自治的良好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美国乡镇自治的基石。然而,目前中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政权组织结构中相对较弱,未能有效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对乡镇干部任命、监督和罢免的权力,同时,对乡镇预算的审议基本上也是走过场,乡镇的最终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手里。要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强化乡镇人大的职能,首先,要理顺乡镇党委、政府同人大的关系。人大在工作中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委要支持人大的工作,维护人大的权威,认真研究和帮助人大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主动配合人大的工作,凡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比如,乡镇预算,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乡镇人大的决议和决定,乡政府要认真贯彻和执行。
其次,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设有主席团,而没有常委会。有的学者认为这样不利于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因此,建议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15)更重要的是设立类似于美国的由居民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不领薪水,只拿少许补贴的各种工作和咨询委员会,如,教育委员会、发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由当地有声望、有专业知识并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来担任。这些委员会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领导,为乡镇政府的一些对口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这样一来,在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既充实了人大的机构,提高了民众的参政热情,又能使人大的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履行。
3.鼓励和支持乡镇民间组织的发展
如前所述,美国乡镇的民间组织相当发达,对美国乡镇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了诸多贡献。具体说来,这些民间组织承担了部分乡镇公共服务的职能,减轻了政府的治理成本。它是政府与民众沟通、联系的桥梁,使民众利益的表达渠道更为畅通。它从外部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利,使政府更加高效和廉洁。目前,在我国除了极少数发达乡镇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公民社会外,绝大部分乡镇民间组织化水平还很低,仅有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几个公民自我组织还都是“半官方”性质的。我们要鼓励和支持乡镇民间组织的发展,首先,要端正对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的态度,打消对民间组织的畏惧心理。民间组织是乡镇政府的得力“帮手”,它的兴起和发展有益于乡镇治理的开展。其次,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便引导、规范民间组织,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4.增大转移支付数额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农民给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才得以从“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也正是因为广大农民“汗水”的浇灌,中国的经济“秧苗”才能茁壮成长,并取得了今天的辉煌成就。据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开始到1983年取消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16)这在当时是一个天文数字。如今,中国工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有能力也应该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另外,尽管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已基本实现“小康”,但城乡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拉大的趋势。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
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村居民收入4140元,城市居民收入13786元),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17)
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解决“三农”问题和城乡差别问题,减免了农业税,推行了转移支付政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政策至少还存在着三个值得改进的地方:一是转移支付的力度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二是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度应该加大;三是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数额应大幅增加,因为目前的转移支付体系的受惠者主要是省级政府、地级市政府,连县级政府都受惠不多,就更别提乡镇政府了,以致许多乡镇财政困难重重,“吃饭难保”,严重地影响了乡镇公共服务的供给。
5.乡镇和谐离不开乡镇民主
美国乡镇生活一直都比较和谐、安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乡镇自治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上访者很少,乡镇生活相对安定,这在李昌平先生看来,主要得益于“基层享有比较充分的发展权和治理权,党的领导权落实在基层——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民主自治提供坚强领导”。(18)20世纪90年代,农村上访者增多了,主要是因为农民负担过重。而如今农民负担轻了,教育、医疗等条件都改善了,但是上访现象仍然有增无减。“当下,阻止农民上访却成了很多地方乡镇干部的第一要务”,(19)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农民有困难、有问题,乡镇政府难以帮助解决,农民有怨气也无处发泄,农民与乡镇基层政府的矛盾在当地无法解决,只好“越级”
上访,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基层稳,则国家稳,从这个意义上说,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