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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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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02-07: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农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单位)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第五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 3 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供应、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 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1.学校食堂(伙房)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如下:

学校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学校食堂应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与供餐量相适应,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 4 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食品处理区应设臵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臵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学生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臵专用墩布池。

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臵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臵,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学生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臵足够的自来水装臵,供用餐者洗手。

2.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臵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准入后方 5 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同学校食堂。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食品烧熟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

 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2.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3.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

4.地方人民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

(四)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入门槛,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严格审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业务。

(五)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供餐模式的首选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 6 餐饮服务。

第九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计划”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供餐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计划”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如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签约人等。

5.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6.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7.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臵,配臵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 8 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扁豆)。

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硝酸盐。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臵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五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9 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臵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臵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12 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所有食品外包装袋上有商标及QS或“SC”、厂名厂址、电话号码、营养含量表、执行标准,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随货同行。包装袋材料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制作。

二、按月分批次为学校供并且每月不少于俩次。学校食堂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甲方可索取观看相关票证。

三、所有工作人员具有健康证,持证上岗以及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四、仓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安装有防盗门窗,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五、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或者检疫的食品,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不进货。

六、存放食品区域分类存放,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食品存放离墙10厘米离地面15厘米。

七、每月定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八、食品储放区每周进行灭鼠,杀虫,消毒以及安全防火用具检查。食品储放区会定时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安全事项检测与操作。

第三篇:如何加强与保障食品安全?

如何加强与保障食品安全?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文件,明确了各司局承担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任务和分工。希望能够通过对食品安全的加强管理,通过利用源品汇追溯系统来保障食品安全,进一步制定了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五项任务,希望能够全面的落实。那么怎样做到保障食品安全呢?

“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名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行为”,由工商总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单位为广告司、竞争执法局及商标局。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其中,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单位为竞争执法局和商标局。

“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及活禽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其中,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单位为市场司,其他相关司局配合。

“制修订一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全国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单位为法规司和消保局。

“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单位为外资注册局、企业注册局、个体司。

第四篇:食品安全保障方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团食品安全保障方案

为确保团来我县期间人员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县委组织部的安排,特制定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1、详细了解供餐计划安排,包括就餐人数、就餐地点、拟供食谱(含酒水、饮料、水果)等;对所有参会人员就餐食谱一律进行审核,对易污染的食品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督促餐饮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知识及卫生操作规程培训。

3、检查餐饮单位所用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含酒类、饮料)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建立了索证索票制,记录准确。

4、检查用于储存食品及原料的冷藏设备和餐饮具消毒、保洁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能否保证用前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5、对食品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6、检查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有无可能出现交叉污染情况。

二、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明确职责,对就餐点采取定人定岗定位监管,责任到人,确保饮食安全。

成立饮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纪检组长)

成员:

期间,现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根据具体的分工情况,餐饮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在此期间要全面进入各自岗位,进行饮食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督促接待会议的餐饮单位要保证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后厨,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2、督促接待会议的餐饮单位所供应的凉菜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操作规范,且贮存条件符合要求。禁止使用从市场购买的凉菜。

3、督促接待会议的餐饮单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供应必须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

(1)发芽、发青的土豆及四季豆等容易产生毒素的蔬菜;

(2)死亡的甲鱼、乌鱼、河蟹、青蟹和各种贝类;

(3)亚硝酸盐及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

(4)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

4、每餐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进行规范留样,其数量为每种不少于100克,贮存于4℃的冷藏环境中,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接待单位必须提供足够容量的容器、冰箱专门用于上述样品的保存。

5、早餐提供的牛奶、豆浆必须煮沸后提供;供应的煮鸡蛋必须煮熟、煮透后方可提供。

6、餐具、用具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要有专有消毒设施和药品,有消毒记录。现场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进行快速检测。

(三)、工作要求。

此次接待时间安排为年月日-月日,负责接待单位为新北川宾馆。在此期间,现场食品安全监督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监管,确保饮食安全。

1、检查过程中要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2、对餐饮单位开展全程、全面监督检查,不放过任何盲点、死角。

3、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出具相应执法文书,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四)、应急准备

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预案》,扎实做好接待期间食品安全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年月日

第五篇:保障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营造餐饮服务环节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安全就餐、放心消费,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人的职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不断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如违反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将依法接受处罚并自觉改正不当行为。

三、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安排上岗并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在解除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不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加强个人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主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各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严把采购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购进产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不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不购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油脂、食品添加剂。

六、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关键环节加工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自觉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加工或销售,必要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随意改变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用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及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

七、严格餐饮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向消费者提供卫生且质量合格的餐饮具,不采购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筷子等餐饮具。

八、自觉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重视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九、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构建平安济南和谐济南做出贡献。

十、加强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置。

承诺企业(盖章):

代表人签字:

2024-02-07: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合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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