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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范围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室、校办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第二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第三条 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第四条 回避原则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五条 申诉的处理
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4)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5.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第七条 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员会拟稿,提交学校教代会通过,报请教委核定后实施。
第二篇: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以及申诉委员成立机构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本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校外法律代表1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申诉的处理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4)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5.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由委员会拟稿,提交学校教代会通过,报请教育局核定后实施
第三篇: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百尺河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百尺河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四篇:教师校内申诉制度3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本校在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校级领导担任。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室。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向全体成员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成员意见。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利用走访、谈心、意见箱等形式,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关注教师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不情况,做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出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学校章程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章程错误,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发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务权及其他属于行下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此办法由本学校负责解释。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规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本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
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力受到侵犯的;
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或在完成指定的学业后未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
认为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认为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审诉的工作机构。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个,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教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向全体成员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成员意见。
校内学生利用联系册、意见箱、学生来访接待日形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身心健康情况,关注学生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理由与事实,申诉的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 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申诉案件,经过审理,以此如下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造成财产、人身损害,情节轻微的,由学校进行调解处理;违反民法的,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发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此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五篇: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郯城县美澳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郯城县美澳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长: 乔闪
组员:
魏兰亭周成文 李形势杨新沂张辉 孙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