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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川教〔2024〕29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2024〕29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第五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
(六)、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的人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指定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
第五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号,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信息系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和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者,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收回和集中销毁。
补发或更换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伪造、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各类学校代为收缴,交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销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其当年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的学校,以及各级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高【2024】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
(教高[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照使用。
《目录》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基础指导性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招生,组织毕业生就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用人部门选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从2024年起,高职高专教育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使用该《目录》。与《目录》配套的“专业简介”将由相关部门出版发行,“本专科专业对应表(供统计用)”将另行印发。现高职高专教育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目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职高专教育毕业生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目录》印发至本地所有高等学校,并认真做好《目录》的使用和宣传工作,并请把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
综合处:张庆国 010-66096867
高职高专处:李津石 010-66096232
教育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农林牧渔大类
5101
510101
510102
510103
510104
510105
510106
510107
510108
510109
510110
510111
5102
510201
510202
510203
510204
510205
510206
510207
510208
510209
510210
农业技术类
作物生产技术
种子生产与经营
设施农业技术
观光农业
园艺技术
茶叶生产加工技术
中草药栽培技术
烟草栽培技术
植物保护
植物检疫
农产品质量检测
林业技术类
林业技术
园林技术
森林资源保护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森林生态旅游
林产化工技术
木材加工技术
森林采运工程
5103
畜牧兽医类
510301
畜牧兽医
510302
畜牧
51030饲料与动物营养
51030特种动物养殖
510305
兽医
510306
510307
510308
5104
510401
510402
510403
510404
5105
510501
510502
510503
510504
510505
5201
520101
520102
520103
520104
520105
520106
兽医医药
动物防疫与检疫
兽药生产与营销
水产养殖类
水产养殖技术
水生动植物保护
海洋捕捞技术
渔业综合技术
农林管理类
农业经济管理
农村行政管理
乡镇企业管理
林业经济信息管理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
交通运输大类
公路运输类
公路运输与管理
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路政管理
汽车运用技术
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
城市交通运输
520107
公路监理
520108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520109
工程机械控制技术
520110
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
520
2铁道运输类
520201
520202
520203
520204
520205
520206
520207
520208
5203
520301
520302
520303
520304
5204
520401
520402
520403
520404
520405
520406
520407
520408
高速铁道技术
电气化铁道技术
铁道车辆
铁道机车车辆
铁道通信信号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
铁道运输经济
铁道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水上运输类
航海技术
水运管理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海事管理
轮机工程技术
船舶工程技术
船舶检验
航道工程技术
5205
民航运输类
520501
民航运输
520502
飞行技术
520503
空中乘务
520504
航空服务
520505
民航商务
520506
520507
520508
520509
520510
520511
520512
520513
5206
520601
520602
520603
520604
520605
5207
520701
520702
520703
5301
530101
530102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航空通信技术
空中交通管理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
航空油料管理和应用
飞机制造技术
港口运输类
港口业务管理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集装箱运输管理
港口工程技术
报关与国际货运
管道运输类
管道工程技术
管道工程施工
管道运输管理
生化与药品大类
生物技术类
生物技术及应用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3 530204
530205
530206 530207 530208 530209
5303
530301
530302 530303 530304 530305 530306
5304
530401 530402 530403 530404
5401
540101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纤生产技术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炼油技术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制药技术类
生化制药技术
生物制药技术
化学制药技术
中药制药技术
药物制剂技术
药物分析技术
食品药品管理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药品经营与管理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资源勘查类
国土资源调查
540102
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
540103
煤田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4
油气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5
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6
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7
铀矿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8 540109 540110
5402
540201 540202 540203 540204 540205 540206 540207
5403
540301 540302 540303 540304
540305 540306 540307 540308 540309
5404
非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岩矿分析与鉴定技术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
地质工程与技术类
矿山地质
工程地质勘查
水文与工程地质
钻探技术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地球物理测井技术
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矿业工程类
煤矿开采技术
金属矿开采技术
非金属矿开采技术
固体矿床露天开采技术
沙矿床开采技术
矿井建设
矿山机电
矿井通风与安全
矿井运输与提升
石油与天然气类
540401
钻井技术
540402
油气开采技术
540403
油气储运技术
540404
油气藏分析技术
540405
油田化学应用技术
540406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探技术
5405
540501 540502 540503 540504 540505 540506
5406
540601 540602 540603 540604 540605 540606 540607
5501
550101 550102 550103 550104 550105 矿物加工类
矿物加工技术
选矿技术
选煤技术
煤炭深加工与利用
煤质分析技术
选矿机电技术
测绘类
工程测量技术
工程测量与监理
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制图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矿山测量
材料与能源大类 材料类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技术
冶金技术
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
复合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
材料工程技术
550106
建筑装饰材料及检测
5502
能源类
550201
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
550201
城市热能应用技术
550203
农村能源与环境技术
550204
制冷与冷藏技术
5503
电力技术类
550301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550302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550303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550304
火电厂集控运行
550305
小型水电站及电力网
550306
供用电技术
550307
电网监控技术
550308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550309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550310
农村电气化技术
550311
电厂化学
土建大类
5601
建筑设计类
560101
建筑设计技术
560102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560103
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
560104
室内设计技术
560105
环境艺术设计
560106
园林工程技术
5602
城镇规划与管理类 560201
城镇规划
560202
城市管理与监察
5603
土建施工类
560301
建筑工程技术
560302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
560303
5604
560401 560402 560403 560404
5605
560501 560502 560503 560504
5606
560601 560602 560603 560604 560605
5607
560701 560702 560703 基础工程技术
建筑设备类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
工程管理类
建筑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建筑经济管理
工程监理
市政工程类
市政工程技术
城市燃气工程技术
给排水工程技术
水工业技术
消防工程技术
房地产类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
物业管理
物业设施管理
水利大类
5701
水文与水资源类
570101
水文与水资源
570102
水文自动化测报技术
570103
570104
5702
570201
570202
570203
570204
570205
570206
570207
570208
570209
570210
5703
570301
570302
570303
5704
570401
570402
水信息技术
水政水资源管理
水利工程与管理类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施工技术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灌溉与排水技术
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
河务工程与管理
城市水利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水务管理
水利工程监理
水利水电设备类
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
机电排灌设备与管理
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
水土保持
水环境监测与分析
制造大类
5801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0101
机械设计与制造
580102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580103
数控技术
580104
电机与电器
580105
玩具设计与制造
580106 580107 580108 580109 580110 580111 580112
5802
580201 580202 580203 580204 580205 580206 580207 580208 580209
5803
580301 580302 580303 580304 580305
模具设计与制造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工业设计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精密机械技术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自动化类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计算机控制技术
工业网络技术
检测技术及应用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液压与气动技术
机电设备类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
自动化生产设备应用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与维护
5804
汽车类
580401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580402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80403
汽车电子技术
580404
汽车改装技术
580405 580406
5901
590101 590102 590103 590104
590105
590106
590107 590108 590109 590110
5902
590201 590202 590203 590204 590205 590206 590207
590208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汽车整形技术
电子信息大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多媒体技术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硬件与外设
计算机信息管理
网络系统管理
软件技术
图形图像制作
动漫设计与制作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 电子声像技术
电子工艺与管理
信息安全技术
590209
图文信息技术
590210
微电子技术
590211
无线电技术
590212
广播电视网络技术
590213
有线电视工程技术
5903
通信类
590301
通信技术
590302
移动通信技术
590303
计算机通信
590304
程控交换技术
590305
通信网络与设备
590306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
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
6001
环保类
600101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
600102
环境监测与评价
600103
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600104
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
600105
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
600106
水环境监测与保护
600107
城市水净化技术
600108
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
6002
气象类
600201
大气科学技术
600202
大气探测技术
600203
应用气象技术
600204
防雷技术
6003
安全类
600301
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
600302
救援技术
600303
安全技术管理
轻纺食品大类
6101
610101
610102
610103
610104
610105
6102
610201
610202
610203
610204
610205
610206
610207
610208
6103
610301
610302
610303
610304
610305
610306
轻化工类
染整技术
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
制浆造纸技术
香料香精工艺
表面精饰工艺
纺织服装类
现代纺织技术
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
丝绸技术
服装设计
染织艺术设计
纺织品装饰艺术设计
新型纺织机电技术
纺织品检验与贸易
食品类
食品加工技术
食品营养与检测
食品贮运与营销
食品机械与管理
食品生物技术
农畜特产品加工 610307
粮食工程
6104
包装印刷类
610401
包装技术与设计
610402
印刷技术
610403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610404
610405
6201
620101
620102
620103
620104
620105
620106
620107
620108
620109
620110
620111
620112
6202
620201
620202
620203
620204
620205
620206
印刷设备及工艺
出版与发行
财经大类 财政金融类
财政
税务
金融管理与实务
国际金融
金融与证券
金融保险
保险实务
医疗保险实务
资产评估与管理
证券投资与管理
投资与理财
证券与期货
财务会计类
财务管理
财务信息管理
会计
会计电算化
会计与统计核算
会计与审计
620207
审计实务
620208
统计实务
6203
经济贸易类
620301
经济管理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
620303
620304
620305
620306
6204
620401
620402
620403
620404
620405
6205
620501
620502
620503
620504
620505
6301
630101
630102
630103
630104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商务
商务经纪与代理市场营销类
市场营销
市场开发与营销营销与策划
医药营销
电子商务
工商管理类
工商企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商务管理
连锁经营管理
物流管理
医药卫生大类
临床医学类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中医学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630201
630202
6303
630301
630302
6304
630401
630402
630403
630404
630405
630406
630407
630408
630409
630410
6305
630501
630502
护理类
护理
助产
药学类
药学
中药
医学技术类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生物技术
医学影像技术
眼视光技术
康复治疗技术
口腔医学技术
医学营养
医疗美容技术
呼吸治疗技术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管理类
卫生监督
卫生信息管理
630503
公共卫生管理
630504
医学文秘
旅游大类 6401
旅游管理类
640101
旅游管理
640102
640103
640104
640105
640106
6402
640201
640202
6501
650101
650102
650103
650104
650105
650106
650107
650108
6502
650201
650202
650203
涉外旅游
导游
旅行社经营管理
景区开发与管理
酒店管理
餐饮管理与服务类 餐饮管理与服务
烹饪工艺与营养
公共事业大类 公共事业类
社会工作
社区管理与服务
青少年工作与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公共关系
商检技术
人民武装
涉外事务管理
公共管理类
公共事务管理
民政管理
行政管理
650204
人力资源管理
650205
劳动与社会保障
650206
国土资源管理
650207
海关管理
650208
环境规划与管理
6503
650301
650302
650303
650304
650305
650306
650307
650308
6601
660101
660102
660103
660104
660105
660106
660107
660108
660109
660110
660111
660112
660113
公共服务类
家政服务
老年服务与管理
社区康复
心理咨询
科技成果中介服务
职业中介服务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戒毒康复
文化教育大类
语言文化类
汉语
应用英语
应用日语
应用俄语
应用德语
应用法语
应用韩语
商务英语
旅游英语
商务日语
旅游日语
文秘
文物鉴定与修复
660114
文化事业管理
660115
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
660116
图书档案管理
6602
教育类
660201
语文教育
660202
660203
660204
660205
660206
660207
660208
660209
660210
660211
660212
660213
660214
660215
660216
660217
660218
6603
660301
660302
660303
660304
660305
数学教育
英语教育
物理教育
化学教育
生物教育
历史教育
地理教育
音乐教育
美术教育
体育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初等教育
学前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
特殊教育
儿童康复
人群康复
体育类
竞技体育
运动训练
社会体育
体育保健
体育服务与管理
艺术设计传媒大类
6701
艺术设计类
670101
艺术设计
670102
产品造型设计
670103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670104
670105
670106
670107
670108
670109
670110
670111
670112
670113
6702
670201
670202
670203
670204
670205
670206
670207
6703
670301
670302
670303
670304
电脑艺术设计
人物形象设计
装潢艺术设计
装饰艺术设计
雕塑艺术设计
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
雕刻艺术与家具设计
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
多媒体设计与制作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
音乐表演
舞蹈表演
服装表演
影视表演
戏曲表演
编导
广播影视类
广播电视技术
摄影摄像技术
音像技术
影视多媒体技术
670305
影视动画
670306
影视广告
670307
主持与播音
670308
新闻采编与制作
670309
电视节目制作
670310
电视制片管理
6801
680101
680102
680103
680104
680105
680106
680107
680108
680109
680110
680111
680112
680113
680114
6802
680201
680202
680203
680204
680205
公安大类
公安管理类
侦查
经济犯罪侦查
安全保卫
警卫
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
警察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防火管理
森林消防
边防检查
边境管理
禁毒
公安指挥类
警察指挥与战术
边防指挥
边防船艇指挥
边防通信指挥
消防指挥
680206
参谋业务
680207
抢险救援
6803
公安技术类
680301
刑事技术
680302
警犬技术
680303
680304
680305
6804
680401
680402
680403
6901
690101
690102
690103
690104
690105
6902
690201
690202
690203
6903
690301
690301
船艇动力管理
船艇技术
边防机要
部队基础工作类部队政治工作
部队财务会计
部队后勤管理
法律大类
法律实务类
司法助理
法律文秘
司法警务
法律事务
书记官
法律执行类
刑事执行
民事执行
行政执行
司法技术类
刑事侦查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
690303
安全防范技术
690304
司法信息技术
690305
司法信息安全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24]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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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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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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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2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篇: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24]2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4〕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24〕24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同意,全省将从2024年起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确保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近400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必须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以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为这些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国家补偿、社会救助和人道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为主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计生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 严格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最低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和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监管制度公开,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口计生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后,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资格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财政总体负担60%以上,市县财政负担40%左右。具体为: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由省全额负担;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五市,省财政负担45%,市县负担55%;其余十三市,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40%;扩权试点县省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
(二)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到人。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工作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
(一)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职责分工。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筹集和安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监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综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政策衔接。要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工作。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扶助类别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性年满
58、男性年年满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得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助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种服务。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责任追究。凡是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纪律不严,造成违规确定扶助对象或资金不到位、发放不落实的,除追查经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附件: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60号)精神,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沿革,现就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发放。扶助对象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金。主题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方案通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第五篇:川环发〔2024〕8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24‟8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第3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工程技术中心
管理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我省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以我省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解决我省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省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二)建立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工程或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
(三)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厅”)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培养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受环境保护厅委托,为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环境保护厅是工程技术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工程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三)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验收命名;
(四)组织对已建成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由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各项目标;
(三)负责推荐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和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四)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考核,配合环境保护厅做好工程技术中心定期评估工作。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领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基于循环经济的污染防治、环境与健康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综合决策与管理和其他领域。
第九条
优先发展建设以下工程技术中心:
(一)既解决我省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又能得到国家部委支持,实行部省共建的工程技术中心;
(二)新兴学科的工程技术中心;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工程技术中心;
(四)通过国际合作引进人才、智力、资本等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中心。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五)具有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六)能保证建设经费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工程技术中心学科、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
(三)工程技术中心的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单位5年来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并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中心,应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由依托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立项:
(一)编写《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报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向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材料,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可直接上报;
(四)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是否达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范围;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厅依据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考虑工程技术中心整体情况,确定是否通过评审。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依托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环境保护厅批准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厅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若 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保厅,必要时由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目标,编写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向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程序:
(一)依托单位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总结报告;
(二)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依托单位向环境保护厅提交上述材料后,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组编写评估报告提交环境保护厅;
(五)环境保护厅审查专家评估报告后,予以批准命名,正式授予“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并颁发统一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限期申请验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指导和管理工程技术中心工作,环保厅有关业务处参与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主任要全面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支出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及时调整。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1到2名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在科研、学术交流、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发展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组织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在岗行业学术专家为主,可吸收部分省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会议纪要作为工程技术中心总结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工程技术中心的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与技术支持队伍。流动的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同意后聘任,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事业费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凭借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多渠道争取经费,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 加以推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厅从研究项目和任务上择优支持建设和运行良好的工程技术中心。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向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介绍相关领域学科的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与业绩,促进工程技术中心发展和环境科学的普及。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境保护厅报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厅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主要内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学术水平、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成果转化效益。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工程技术中心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编
写提纲
2、《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写提纲
3、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提纲
附件1: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
编写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背景与必要性
1.研究领域在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该领域研究现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3.该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队伍情况
四、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研究方向与任务
2.近中远期目标及水平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联合、流动运行设想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实验条件和后勤保障的承诺)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联系方式
二、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
4.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情况;
5.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6.能提供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主要任务和目标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
2.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
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4.建设规模与装备,拟建研究单元的构成,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主任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九、专家论证意见
十、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环境保护厅批复意见
附件3: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提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环境保护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已经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建设任务,提出验收申请的工程技术中心。
二、验收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环境保护厅批准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文件;
3.环境保护厅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
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5.建设经费状况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究开发任务;
4.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
5.为省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服务;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应根据上述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各种附件附图和附表。
2.环境保护厅主持召开验收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3.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后,根据验收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建设期取得的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详细意见。
4.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落实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环境保护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五、验收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申请报告;
3.《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