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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集体合同(新)[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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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公司集体合同(新)

体 合

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

集 同

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位

第五条 公司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公司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公司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

其中

(一)专业技术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

(二)经营管理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

(三)生产操作岗:

一类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二类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三类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四类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 五类岗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 企业每月26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1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490元。

第十二条 本年度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2024年职工工资标准定为公司亏损,职工工资不降;视公司盈利或减亏情况,公司职工月工资涨幅在10%以内浮动。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的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劳动安全与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相关内容详见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工会和公司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工会(下称“工会”)是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公司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商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本公司职工依法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订和修改合同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前5天内将合同文本交与职工。

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公司和职工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被变更对方如有异议,可要求工会予以调解。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三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末满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七条公司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公司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资金制度,奖金标准占工资总额的20-30%。

公司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公司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第二十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本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50%。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公司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不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加强精神文明精神,为改善职工福利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公司不得克扣或拖延。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并征得工会同意。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公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公司会同工会另行商定。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生产的规定。

公司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公司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公司对女职工身体每隔2年进行一次专项体检,特殊工种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落实每年盛夏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十八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逐步实行补充性保险。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已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工会与公司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双方各派代表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协商决定的事项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公司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公司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十七条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九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津、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公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六十二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公司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九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违反集体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除在经济上予以补偿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并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一)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职工违反集体合同义务,按性质分别承担经济、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公司集体合同

XXX有

集 体 合 同

公深市限司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深圳市 深圳市 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有限公司

员工人数 : 人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企业性质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公司工资 实行岗位年薪制。

第十一条 公司工资实行 银行转账 的支付形式。第十二条 员工在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公司支付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最低工资。第十三条 公司每月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

第十四条 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发。

第十五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确定薪酬管理制度时,应吸取工会的意见。奖金、津贴、补贴分配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 工会每年可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征求员工意见,向公司提出本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按照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员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依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为员工提供下列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

(二)社会医疗保险(含女职工生育保险);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

(五)住房公积金;

(六)企业年金(按公司相关年金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在福利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预算额,用于员工应急救助及抚恤慰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为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第二十五条 工会根据企业效益情况提出建议,逐步投入和改善员工的文化娱乐设施条件。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一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二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禁止安排女员工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专业水平和岗位技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公司集体合同

临沂九洲木业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临沂九洲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企业)与临沂九洲木业有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

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分公司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 “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

尽快报警。报警电话:******* 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十九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篇:2024年公司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新)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

集体合同

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

有限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

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与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签字。本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要保证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五条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

超过40小时且保证休息一日。如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工资报酬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按特殊工时要求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未经

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八条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劳动,工会有权代

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九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

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生活补贴、死

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可能产生的职业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对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警示标识等安全卫生标识。对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限期尽快落实解决。第十二条企业对于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已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的职工,及时给予诊治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

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有权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断加强和改善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八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积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企业发生职工因工负伤或发生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备案,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一级

工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企业不得对其打击报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履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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