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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领导,提高学生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我校学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工委”)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学生工作的指导、组织、部署与协调,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第二条
校学工委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认真贯彻“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的学校理念,充分发挥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综合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工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为学工委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宿舍管理处、教务处、督导处、就业处、后勤服务中心、素质教育处负责人和部分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
第四条
校学工委下设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承担校学工委的日常工作。执行办公室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由学生处、保卫处、宿舍管理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当校学工委委员和执行办公室人员职务职责调整时,校学工委和执行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则自动调整。
第六条
校学工委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校学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校学工委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研讨学校学生工作规划;审议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第八条
校学工委结合学校不同发展阶段,研讨学生工作相关制度安排,修改并审议学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校学工委根据学生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和讨论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临时性、突发性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校学工委按照学校学生工作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各项学生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工委按照学校绩效考核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负责对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和学院考核工作的审定。
第十二条
校学工委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结合民办教育实际,了解研究学校学生工作状况,听取、收集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建议、要求,起草学生工作规划。
(二)加强学生管理,督促、检查全校学生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学院与学生工作方面的关系,完成学生系统绩效考核的初步审定。
(三)研究、讨论和制定有关学生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拟定全校学生工作的计划、总结。
第十三条
校学工委委员应以身作则,及时宣传学校学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部署、执行校学工委决定的有关学生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工委议决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校执委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校学工委及其执行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学工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事先应由执行办公室整理议案;未经执行办公室整理的议案,一般不提交校学工委讨论。凡需由执行办公室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事先应由相关学院和学生处有关部门整理议案;未经学院和学生处整理的议案,一般不提交执行办公室会议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