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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市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2024年以来,我市按照“创新理念、理顺体制、强化措施、整合资源、规范运作、提升绩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部门对接、业务培训、质量评估“四大”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加强大调解联动体系建设,规范市乡调处中心运作”的经验,在国家、省市媒体作了多次报道。青岛、济宁、扬州、淮安、宜兴、大丰等市、区相继到我市观摩学习。我市调解中心被表彰为省“防激化”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一、我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情况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成效。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2024年,就成立了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意见》。2024年,正式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2024年,市委进一步理顺市调解中心管理体制,明确调解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任司法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部门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市委组织部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了9名中层干部派驻中心工作,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二是构建工作体系。2024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了工作整体联动体系、部门对接体系、业务培训体系、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2024年,制定了乡镇大调解工作考核《意见》,大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在泰州市推广。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各方面,2024年,市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受理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首问负责与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分流调解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考核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统计制度等二十项调解工作制度。四是形成工作格局。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市调解中心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全了以市调解中心(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撑,行业、专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工作平台,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核心的覆盖全市的调解组织网络。全市现有各级各类调解组织431个,近三年来,调解机构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2984次,受理矛盾纠纷11210件,调解成功10784件,调处成功率96.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956件。大量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夯实基础,做强品牌,提升大调解工作绩效。大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整体联动。市调解中心首先注重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调解机构,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分流指派、调解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流程,实行整体联动,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调解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度权、分流指派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一是上下联动,整合市和乡镇调处力量。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主动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调解中心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加强沟通联系。市调解中心重点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对基层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积极给予协调,使上下级之间形成调处合力。二是左右联动,整合部门调处力量。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切实负起直接责任,及时调处化解,不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调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同样热情接待,认真受理,然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处,防止漏调失控,激化矛盾。三是整体联动,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市调解中心加强与行业协会等机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解行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联动,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志愿者队伍和专职调解员等形式,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从而不断壮大调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局面。
2、有效实行“无缝对接”,充分运用工作平台化解各类矛盾。我市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与相关机关的对接工作,坚持双向互动、“无缝对接”,提高调解绩效。一是专业对接。建立和完善“公调”、“诉调”、“访调”、“检调”、“纪调”等“五调对接”机制。对接过程中,实行“四统一”,规范各类对接工作,即统一行文,规范操作程序;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统一模式,制作格式文书;统一建档,完善卷宗材料。确保对接流程规范,交接手续清楚,衔接环节明确。二是专门对接。扎实地推进市劳保、卫生、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与市调解中心的对接,将部门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在劳保部门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先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在市卫生局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医院设立调解室,聘用专职调解员,当发生医患纠纷时,由专业调委会或专职调解员先行调解,重大纠纷则邀请市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在市环保局建立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时,市环保局在完成调查、处罚程序后,就污染赔偿部分委托调委会调解。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中队设人民调解室,专门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三是专项对接。市调解中心围绕服务企业、征地拆迁、改善民生等方面,实行专项对接,将调解关口前移,主动贴近,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为企业解困、为政府解忧、为百姓解难。各种对接机制既各自独立,又互相依托,构成了主体化协调联结的支架,使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从“平面”走向“立体”,由各自为战的小调解转变为统筹协调的无障碍对接“大调解”。
3、有序落实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队伍业务素质。我市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完整、实效的业务培训体系。一是加大业务指导。首先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专门机构,由法院和司法局、调解中心共同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由法院、司法及调解中心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法院业务庭和基层法庭法官、司法局、市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业务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法律咨询、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处理疑难纠纷案件及书面释疑,研讨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等。同时建立起培训师资库,组织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调解业务培训的授课员和调解业务指导员,及时对乡镇、村、社区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二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各负其责。培训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挂职培训、以调代训等,内容上根据调解工作需要,着重学习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等常用法律以及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或请调解能手介绍经验,人民法院(法庭)对案例进行书面释疑,对汇总的疑难纠纷案件作出书面指导意见,对特别疑难的案件及时进行个案指导。不定期邀请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安排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性的工作,分批、定期选聘素质较高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参与调解,从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三是严格岗位任职。各级调解机构按照素质高、业务强的要求聘用专兼职调解员,聘用的调解员必须保证“四有”,即有文件、有聘书、有桌子、有经费。凡聘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颁发上岗证,不称职的,坚决撤换。
4、有力推行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每年,市领导小组都要专门制定全市大调解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意见,建立“三种机制”:一是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将大调解工作列入综治、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日常强化督促检查,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乡镇调处中心每半年抽查一次,年终集中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综治考核调解类的最终意见。二是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将市、乡调处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调处绩效列入机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对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次数、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纠纷回访率、调解文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卷宗的装订归档数的量化管理和质量评估。其结果与乡镇、部门年终总体考核的总分、名次直接挂钩。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将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绩效列入干部实绩档案。为激发调解工作活力,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我市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来激励积极性,对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推荐到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绩效考核的启动,成为大调解建设向深度、高度延伸拓展的新载体。
二、存在的问题
1、“大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最强合力,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
2、部分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少数矛盾多发、突发的企事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留于形式。
3、专职调解人员缺乏。市、乡两级调解机构都缺乏专职调解员,大多兼职。基层调解人员的组成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参差不齐。
4、衔接细节需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相衔接工作有规章制度机制,但在具体的衔接细节上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
5、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两级财政部门未按上级要求将调解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对调解人员的待遇落实力度不够。
三、设想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模式。切实加强以市调解中心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为支撑,部门、行业、村(居)调解组织为基础的工作平台的建设,形成对全市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作机制,全面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一是设立调解小组。在市调解中心建立征地补偿、医患、劳资、环保、土地承包、人身损害等6个专门调解小组,负责调解接待窗口转送的矛盾纠纷。小组成员由中心工作人员、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建立专业调委会。依托相关部门和行业建立专业调委会并实际运行,专业调委会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相关的重大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设在市调解中心,由中心指导管理。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5-7人或7-9人)参与专业性调解工作,提高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四是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矛盾多发或集中的部门或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作为市调解中心派出机构,专门调解涉及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统一挂牌为“**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聘用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2、进一步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市要求,市(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调委会)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市3-5名,乡镇2-3名),村(社区)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平安创建”对此都也有硬性规定,因此必须抓好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一是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为了大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求得突破,专职调解员的配备工作必须要落实。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派机关后备干部担任专职调解员,要建立首席调解员制度,从而解决调解人员兼职过多、精力不够的问题。全市至少需要聘用65名专职调解员,其中市调解中心5名、专业调委会24名、乡镇36名。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市调解中心人员选配。各成员单位应分批派员进驻中心工作,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国土、卫生、城管、环保、劳保、农工办等10家单位必须派员进驻中心工作。严格按照市委2024年109号文件精神,将“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善于做群众工作、有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业务专长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同志选调进中心工作,原则上两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中心负责管理。对目前派驻人员重新考评,少数不适宜继续在中心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调换。坚持标准,规范程序,选举或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进调解队伍。
3、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一是专业调解委会建设。专业调委会的设立、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专职调解员的聘用费用,建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按“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苏司通[2024]163号)规定落实。二是增加办公用房,添置必要设备,解决交通工具。目前,市调解中心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现有办公用房7间,设有接待受理科、调解一科、调解二科、督查科、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主任室、调解室,办公用房较为紧张。2024年,市医患纠纷调委会在中心挂牌,省里要求医患纠纷调委会要独立办公、独立运转,至少需要办公用房三间。并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目前调配给中心使用的公务车是90年代中期购买的,故障不断,维修费用高,安全系数也较差。建议解决两辆性能较好、安全可靠的公务用车,并解决用车费用。三是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苏财政行[2024]47号)要求“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24]179号文件精神,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切实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通知还要求各地将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费用纳入预算。市调解中心自2024年成立以来,工作经费和调解经费都未列入财政预算,而是采取每年由市调解中心出具书面报告,市委分管负责人批示给财政部门适当安排。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从未落实,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建议市政府应按国家、省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专业调委会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调解中心的工作经费应按政法系统预算标准(3万元/每人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四是落实必要的编制和固定人员,切实解决临时机构问题。要解决8-10名行政或事业编制,将市调解中心由党委政府的临时协调机构变成市委(或政府)常设机构或直属机构。
第二篇:进一步健全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几点建议
进一步健全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几点建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人以为本”构建民调机制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政法、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建设“平安天水”的核心。近年来,天水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政治稳
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机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了全市社会政治稳定。2024年以来的4年间,全市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8056起,疏导化解7768起,调处成功率达96.4。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人以为本”,从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创新机制”,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才能实现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和完善已建立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实行责任制,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天水市各级党委、政府认识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已开始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到群众中去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是党政领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矛盾纠纷认真加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他们学习“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反映矛盾纠纷的基层信息网络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动向,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他们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主动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按照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向法制化轨道推进。
坚持“严打”方针高压刑事犯罪
“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种特殊手段,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的有效措施之一。多年来,天水市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有效地遏制了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保持了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总结数10年来“严打”斗争的经验,要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针对这一问题,天水市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决定从五个方面予以突破。
一是建立及时准确的治安形势分析预警机制。准确把握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提供客观依据,增强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建立科学的工作决策机制。不断改进“严打”方式,坚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适时开展必要的集中行动和专项行动,把“严打”方针体现在日常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三是建立正确的运用刑事政策机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对严重刑事犯罪既要做到按照法律程序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适度,严之有效,增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震慑力。同时,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建立和完善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政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整体合力,使“严打”日常工作高效运行。五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完善政法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同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法律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好范文版权所有
坚持群众路线筑牢防控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组织统一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区和单位内部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综合运用防范、管理、控制、打击各种措施,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控制能力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具有治本效应的预防犯罪战略。近年来,天水市各级党委、政府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实现了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力量配置、工作机制、考核评估等方面从以打击为主向预防为主转变,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人防、物仿、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工作格局,治安防范和控制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平安天水”对这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提高治安防控能力,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为此,天水市提出:要继续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严守治安防控前沿阵地;因地制宜、创造性地采用多形式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充分调动人
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索治安防范群众化、社会化、职业化的新路子。公安机关要在整合警力资源,调整警力结构上下功夫,要做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推向社区、街面和要害部位,努力建立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警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建立健全和完善以“四个一”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治安防范工程、以“110”报警服务系统为依托的“点、线、面”结合的社会面控制工程、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单位内保工程、以农村基层组织为骨干的农村治安防范工程和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点为重点的治安防控网络,同时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构建适合自身特点的治安防控体系,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各级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治保、调解员、民兵和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加强专业保安队伍、专职治安巡逻队伍、社区综治员队伍、楼院看护队伍、治安信息员队伍等群防群治力量,实行义务巡防、联户联防、邻里守望、轮户值日等治安防控模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打击犯罪。
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平安”基石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推进“平安天水”建设的着力点也在基层。天水市明确指出,要努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委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治安防控体系的指挥协调机制,发挥整体工作效能。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以及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的机构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使全市逐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综治队伍为骨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综治工作机制,使基层综治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体制等方面锐意创新,积极进取。要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教育、工商、文化、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切实做好青少年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强化出租房屋和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进一步整合综治办、公安、工商、极生、民政等部门的力量,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经常性管理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努力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好范文版权所有
天水市综治委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创建“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大道”、“安全文明铁道线”、“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和企地共建、军地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巩固创建成果,确保“平安天水”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第三篇: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固本强基创平安
若羌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浩
(2024年6月)
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固本强基创平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政法委、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前题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如何有效化解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这是对我们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严峻考验。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国内重大活动多、敏感节点多这一形势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持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则是提升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重要抓手,固本强基创平安的必要条件。
一、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预测机制1
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是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高发的凸显期,对此,要坚持从源头预防矛盾,加快完善预警预测机制。一是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分析研究矛盾纠纷是否存在普遍性的苗头,做到萌芽状态处置和提前制定科学合理的对策措施,进行有效预防。二是高度重视信息反映的内幕性和倾向性苗头,及时归类,逐一研究,制定应急预防措施,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防止在未萌阶段。三是严把源头,在出台各类政策时,务必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打基础、利长远,科学论证,邀请相关人员和代表共同探讨,研究确定,切实做到没有兼顾各方面利益易发生矛盾的政策不出台,得不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政策不出台,与民争利的政策不出台,配套措施跟不上的政策不出台,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草率而引发群众上访。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网络,坚持自下而上的定期排查制度,村(居)实行周排查制度,乡镇(综治办、司法所为牵头部门)和部门实行月排查制度,县级以上适时督导排查化解情况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三访”势头,针对排查出的矛盾隐患,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上报,切实做到小问题及时解决不出村(社区),大问题限时解决不出乡镇(部门),重大问题切块划线,建立台账,逐案登记交办,限期解决不
出县,对交办的信访问题,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跟踪督办。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按照“事要解决”、“案结事了”的原则,针对交办的问题要迅速制定调处解决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的单位,采取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督查督办,亲自解决具体问题;针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三包责任制,做到反映问题不化解,工作班子不散,工作精力不减,一包到位,一抓到底,限时化解,对一些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和影响较大的重复信访问题,由信访部门及时牵头召开协调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和“一人一策”的方法,共同研究处理解决。同时,既要坚持落实好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又要根据信访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不断创新机制,提升信访工作水平,推动信访工作新发展。要充分发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系会议的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工作机制,改变信访部门单打独斗、孤军作战的局面,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发挥包案工作组和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政治、行政、法律等手段,采取咨询、教育、协调、调解、听证等办法,及时、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长效机制,实施网上信访、信访“绿色工程”和“无障碍信访工程”,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与域内外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减少和化解涉界涉矿矛盾纠纷,消除对立增进了解和双赢互促。
四、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负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不断加强演练,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善于准确判定信访初期的性质和其走向,注意研究在社会转型特定时期的典型案例,对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涉及利益群体较广、时限性较紧、处理不好可能会激化或“民转刑”的案件,要组织相关力量全力做好初期调处化解工作;对大规模集体上访,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基层党政组织掌控、疏导,及时现场引导,有效控制事态升级,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意证据收取,依法妥善处置。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反弹。还应高度关注可能被敌对势力煽动和利用,而升级为打砸抢焼及暴力对抗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径,对此应予果断打击,避免造成现实危害
五、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明确职责,落
实责任。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由于工作责任不清、措施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恶性事件的,严格按照有关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坚决予以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实行责任倒查,逐级逐一追究责任,坚决遏制越级访和各类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总之,要通过健全和完善的信访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由对办信接访情况的简单反映向综合分析并提供决策建议上转移;由对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向督导检查并促进问题解决上转移;由被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向预测、防范并及时协调化解上转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服务人民、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篇: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24年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文明和谐东湖,对全面完成区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至关重要。现就进一步加强今年全区文明和谐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全
区文明和谐东湖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两个战略”,加快构建“三个区”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文明和谐东湖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和谐平安建设为载体,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确保我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东湖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区文明和谐东湖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务求做到四个“不发生”: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敌对势力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赴京集体上访事件;不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交通、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治安灾害事故。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重要任务,致力于推动“平安和谐东湖”的建设
要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24]25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和谐南昌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好创建和谐平安东湖的各项工作,务求在五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强化维稳机制,在抓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上有新突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预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干部包案和领导干部公开接访以及责任查究等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区每半月、街道、贤士湖管理处和基层单位每周定期排查一次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制度,逐级落实月报、季度分析、要情报告、“零报告”等制度,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针对我区群体性上访事件规模扩大、表现形式多样、行为方式趋于激烈、跨区域串联、反复性大的动向,认真分析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测,强化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工作,不断加大基层组织的调处力度,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状态。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日常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处置不稳定因素例会和重大信访问题高层决策制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若干意见》(东办发[2024]24号)文件要求,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每月至少2次公开接访,街道、贤士湖管理处领导每天公开接访的制度。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法上访问题,定期排查,及时掌握动向,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尤其是重大的涉法涉诉问题,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调处的原则,并明确包案领导,明确责任单位,专人负责,限期予以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靠前果断进行处置,防止矛盾激化,把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对于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对策划组织者追究法律责任。对排查调处不力,工作失职,不作为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究有关责任。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有效预防和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努力实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力争全区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置率达到95%以上;群体上访总量、群体性事件比上年分别下降10%;涉法涉诉上访总量下降20%。
(二)强化“严打”方针,在建立经常性“严打”整治工作机制上有新突破。坚持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严打斗争。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新型网络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全面整治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隐蔽战线的工作,有效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各种骚乱活动;有效防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向我内部渗透策反活动;有效防止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组织各种非法活动;有效防止境外非法宗教势力对我区的渗透;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活动。
要建立治安形势分析评估机制,本着“
第五篇:怎样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
调解优先司法为民
——以沙依巴克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话语
范少罡
一、调解优先概述
(一)调解优先的定义
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法院工作中的调解优先,是指法院工作人员把运用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做为解决纠纷和工作的首选方式。
(二)诉讼调解的优势。
1、内容的包容性。由于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诉讼更为“人性化”和包容性:一是当事人选择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是欲用非明确的界线来划分和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使这种关系处于各种有利的模糊状态;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是非,无需像判决那样搞得一清二楚,水落石出,允许含糊一些;三是对一些争议尚无明显可以对照的法律、法规、政策,一时难以定夺的,也可不必强求明确,可妥协探索双赢结果。
2、程序灵活性。由于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调解启动比较灵活,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由法院依职权提起,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也不必像判决案件那样程序严格,可采用简便、快捷的方法,且强调当事人协调沟通,双方的对抗性可以大降低,甚至消除。尤其一些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程序更为灵活、简便,效果明显。
3、公益快捷性。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调解是探索这一主题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诉讼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平衡利益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4、成本低耗性。由于调解案件程序比较灵活、简便,且效率较高,有的案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滨河中路655号,邮编 830000;电话
***;Email:fsg2007happy@163.com
件半个小时或一二个小时就能成功结案。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尤其一些外地案件,当事人路费就可节省不少。同样,调解可以减少法院的诉讼环节,加快法院结案时间,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大、更难的一些案件中去,从而可在幅度地节约公共成本和司法资源,增强司法的公信度。
5、执行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凡是调解结案的,当事人执行的自觉性,要远远高于判决结案的,不少调解案件当事人还能当场兑现,真正做到案了事了。因为调解的结果其本人所认可和承诺的,而判决是法院强制的。故前者当事人一般没有抵触情绪,且没有上诉的问题,本身成本已降低,按实用主义来讲也是划算的,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动履行。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完善调解优先的探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根据本辖区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特点,贯彻执行最高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强化司法调解,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调解意识
调解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沙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每年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经沙区法院党组研究决定,2024年定为‘沙区法院和谐调解年”,把调解优先作为沙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王汉胜院长在2024年第2期《乌鲁木齐审判》上发表文章《浅析“结案了事”与“案结事了”》,对“结案了事”和“案结事了”进行了对比分析,强调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引起沙区法院职工强烈共鸣。沙区法院各级领导亲自参与案件调解,带动广大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形成了人人调解、层层调解的浓厚氛围。同时,沙区法院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评选“风采之星”,通过党员模范带动调解工作,促进审判工作。
2、制度完善、目标分解、“四位一体”全程调解
沙区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每年进行专题研究部署。2024年沙区法院研究出台了《沙区法院关于积极构建多元化调解纠纷机制的指导意见》、《沙区法院案件调解操作规程》,各审判庭室根据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又制定了各庭室的调解结案目标,并将目标根据工作岗位进行了分
解,在全院创立了“四位一体”全程调解机制,即围绕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的岗位特点,将调解运用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在全院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调解工作氛围。
3、以“双联系活动”为载体,积极构建庭前大调解格局
2024年年初沙区法院将“两个结合”活动进一步拓展为“庭室联系街道,法官联系社区”的双联系活动。一是将原来一个街道只有一名法官进行指导,拓展为每个街道有一个联系的审判庭,每个社区有一名联系的法官,联系的主要内容除送法进街道,送法进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外,还要指导帮助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传授调解知识,调解方法和技能,提高调解的能力水平。二是坚持每周三下午为法官“街道活动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使法院工作更贴近群众,更注重民生,不仅使法官了解社会,熟悉民众,更重要的是提高执法能力,更好的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三是按照区委的安排,每年从法院抽调10名法官下社区工作一年,法院坚持好人好马下一线,一方面帮助社区搞好社区建设,夯实社区基层组织,另一方面发挥人民法官的自身工作优势,担负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全区114个社区,每个社区都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构建起上下贯通,左右相连,横竖到边的调解网络,形成了庭前大调解格局,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突破调解的瓶颈
沙区法院经过7年时间的审判探索,发现了“大立案”模式案件与主审法官脱钩,往往庭前准备未能体现法官的意愿,准备不充分、不彻底,影响法官的开庭时间和质量,导致普通程序的案件增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2024年1月3日,沙区法院全面启动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并重新调整了审判组合模式,形成了一审一助一书的审判组合模式。案件一经受理后,首先由法官助理介入庭前调解,同时,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帮助法官明确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增强了法官再次进行调解案件的针对性,使法官能做到对症调解。目前通过我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的数据显示,2024年在收、结案数与上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调撤率比上年上升6.13%。2024年调撤结案率比上年上升22.10%。
5、以二○一○年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
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为契机,建立覆盖全程的大调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为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沙区法院积极贯彻《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多次组织学习和座谈,把调解制度和调解优先的理念适用于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和再审等审判领域,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诉讼环节,延伸到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调解的所有类型案件。
6、强化审判管理,营造调解氛围
在审判管理上,把调撤率作为考核基层法院和评价法官审判业绩的重要业务指标。沙区法院修订考核制度时突出调解案件的“含金量”,明确规定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并确定了以调撤率等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效率指标。
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沙区法院以完善案件质量体系为契机,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将案件调解、撤诉情况作为法官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强化目标考核和奖励,采取将调解业绩和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年终评先评优挂钩等办法,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激发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7、加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机制的衔接,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沙区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联系,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邀请人民调解员进入法院,在法官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发挥诉讼代理人的穿针引线作用。引导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或者主持调解、和解,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调解。四是加强与非诉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沙区院不定期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