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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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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杜绝非法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抓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及非煤矿山开采行为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管理理念,遵循镇党委、政府“双创双修”的战略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整治、生态保护优先,推进非煤矿山开发专项整治和治理修复,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二、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修复,一是规范我镇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行为,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切实整治矿产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三是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着提高。

三、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的所有露天及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及开采行为,包括采石场、页岩矿、膨润土矿、瓷土矿等。整治排查内容包括:

1、相关证照、手续办理情况;

2、是否位于各类保护地、生态红线内;

3、保有资源储量的情况;

4、是否依法按照开采设计开采,存在越界开采或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情况;

5、安全生产情况;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情况;

7、土地复垦工作情况;

8、采矿废石、余土的处置情况;

9、矿山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和扬尘处理情况;

10、矿产品运输扬尘防治情况。

四、整治标准

(一)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齐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完成评估并备案。

(二)企业不得越界开采,依法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组织生产,按要求履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采矿废石、余土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置。

(三)依法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1、水污染防治

(1)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2)不得利用矿坑存放不达标的废水;

(3)必须建设导流沟、三级沉淀池。

2、大气污染防治

爆破环节防尘:(1)爆破之前要对爆破面进行洒水。(2)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3)裸露开采面应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破碎加工防尘:(1)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2)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配备有清扫、洒水等措施。

筛分环节防尘:筛分要实行封闭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输送、装卸环节防尘:(1)皮带运输廊道实行封闭防尘措施;(2)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运输环节防尘:(1)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采取混凝土硬化,道路上无明显渣土、物料散落及泥浆沉积现象,路面清洁,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2)矿区、矿产加工区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必须能够正常使用,满足正常生产需要,驶出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并建立冲洗台账。

物料堆放防尘:露天堆放的物料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防止扬尘。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建有固定的固废渣场,配置有效的抑尘措施,露天渣场成锥体堆放的做到全覆盖,平铺堆放的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2)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张贴危废标志,危废贮存库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各项措施,并做到分类贮存,危废包装容器张贴危废标签,建立相关台账。

4、配电管理

安装配电监控系统,对各个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实行配电监管。

五、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从6月1日开始,9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6月1日至6月20日)

镇环保站联合各村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开采行为(包括合法企业及非法开采企业)进行排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排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非煤矿山企业开采底数及资源类型。对违法开采行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行为持续升温。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及关停取缔企业名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31日)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明确环境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要求其按照开采行为规范、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整治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开采,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爆破、破碎加工、筛分、装卸运输、物料堆放等环节做好扬尘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

成立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六、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有关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镇非煤矿山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制定配套措施,监督落实污染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

此次整治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各村委会要落实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督促相关企业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对非法开采行为及时制止。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协调处理整治和取缔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XX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采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3.镇环保站负责对列入整治清单的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问题。

4.镇安监站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5.市市场监管局XX分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资源开采项目。配合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派出所要做好相关部门强制取缔和关闭违法企业的配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在取缔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变电所对停产和实施关闭的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8.镇纪委监委负责依法依规监督、查处、追究未按时完成任务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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