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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2024-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秋冬季期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省、市建材、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方案要求,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加大化工行业整治力度,加快化工园区整改进展,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落实。(县工信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配合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开展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和清洁运输方案,推进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对保留的企业,推行厂房标准化建设,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
3.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落实网格化监管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动态排查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乡镇(街道)要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交界区域等为重点,强化部门联动,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供电公司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实行“两断三清”;对整合搬迁或提升改造类的,坚持高标准,按照规模化和达标排放的要求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配合)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5.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别、分规模、分时间明确工业炉窑关停退出、升级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对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和工业炉窑所处位置,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强工业炉窑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县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工信局牵头)
6.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方案,推进综合整治。开展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存在敞开式作业、末端治理设施单一的企业作为重点,强化收集和处理要求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罚。(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7.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对照蓝天保卫战、国家清洁取暖试点要求和全县清洁取暖规划,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目标,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牵头)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零散式开展。2024年全县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4282户。(县住建局、发改局牵头)
8.严防散煤复烧。各乡镇(街道)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发改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县财政局牵头)加强天然气供应和电力保障,保障已改造住户的用电用气需求。(县发改局牵头)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确保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煤炭符合质量标准。(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德州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2024—2024年)》,制定全县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及分解目标,建立工作台账,完成市定压减任务。严把耗煤项目准入关,执行《XX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控新增用煤。对照热电联产机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的位置,确保按照要求进行关停整合。(各乡镇、街道负责)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24年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对工程进度滞后的,分析查找原因,分类提出整改方案。若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应向省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进行确认。对于不具备实现“公转铁”条件的企业,逐步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清洁能源货车进行公路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12.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4年完成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455台。(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牵头)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多部门联合执法,秋冬季期间,路检路查、黑烟抓拍的柴油货车数量不低于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及时将超标车辆信息上报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柴油货车集中停放地和大型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对超标车辆重点监管,实施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县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以油品运输车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流动加油车。(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自备油库专项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设施。(县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开展油品和尿素质量抽检,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以城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企业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建筑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组织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24〕X号)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分别牵头)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分别牵头)加强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县城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行道路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对场地未硬化的组织实施硬化。(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强堆场料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严格降尘管控,平均降尘量控制在9吨/月·平方公里,坚决遏制降尘量反弹势头。(各乡镇、街道负责)
17.严控露天焚烧。按照“市级督导、县级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工作模式,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从源头预防焚烧秸秆行为。(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严格落实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建材、化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在秋冬季期间实施差异化生产调控,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9.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对于涉及民生保障、外贸出口、高新技术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在污染防治措施到位情况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防止“一刀切”。(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0.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鲁环发〔2024〕134号文件要求,2024年12月底前,将石化、化工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等工业炉窑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在线监控设施开展随机比对监测和设备检查,严查干扰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21.加强机动车监测监控。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联网。积极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利用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加强柴油货车实时监控。(县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2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VOCs检测仪、红外摄像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电力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严把时限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任务。(八)加强科技支撑。
继续开展“一市一策”课题组跟踪研究,开展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和动态监控,尤其是SO2污染成因解析、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指导企业开展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抓好“一市一策”课题组意见建议的研究落实。(九)严格考核监督。
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调度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乡镇(街道),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