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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原则30-40
30、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为什么仍然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这一点非常重要。正确处理和协调中央、地方、部门、单位的利益矛盾,需要民主集中制。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挥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需要民主集中制。决策必须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方法,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克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需要民主集中制。总之,正如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的正确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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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1)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2)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应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目前有些农村正在实行的党员民主议事制度,使党员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做法和经验,要给予重视,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使普通党员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3)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对通过任命方式增补的领导成员,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在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中,应该完善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使选举人更充分、全面地了解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5)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强调了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强调要保障各级党组织的民主权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原则上讲,凡有关全国性的问题,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国防以及副部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提名等重大事项,由中央决定和发布,各级地方党的组织和党的负责人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属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管干部的任免等,由地方按照中央总的精神自行决定,中央要切实保障地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中央及各部门不要过分干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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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 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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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注意什么?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坚决维护中央的领导权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四个服从”,最重要是全党服从中央。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地维护全党的团结和统一,切实保证党中央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2)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要防止和克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发生,又要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
(3)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决策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凡属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一定要由全委会决策;凡属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一定要召开常委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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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说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台理、最便利的制度?
这是因为:
(1)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根本的制度,就在于它根据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和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要求,规范了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党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我们党不是众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保持党内生活正常化,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制度。
(2)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最合理的制度,在于它实行的是多数原则,按照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要求决定问题,因而是公正合理的。讲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讲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是官僚专制主义。这种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党的智慧,凝聚全党的力量,因而是科学合理的。
(3)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最便利的制度,在于它实行的是服从原则,决策中进行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问题,不允许相互扯皮;决策后组织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分头去办,不允许互相推诿,因而具有简捷、灵活、效率高的特点。
(4)民主集中制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制度。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证明,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也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这段话简明而深刻地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来说,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制度,而是保证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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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党委制?实行党委制要注意什么问题?
所谓党委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党委制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不允许任何党委领导成员独断专行和把个人凌驾于党委集体之上。
(2)党委领导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党委领导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党委会里,既要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又要防止无人负责、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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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党的委员会里,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是什么关系?
在党的委员会里,党委书记与其他党委委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一样,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一票。
当然,从书记的职责来说,他好比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在准备会议和主持会议,启发委员民主讨论问题,集中大家意见作出明确结论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书记同其他委员比较起来,他所担负的责任更大些,担子更重些,要求更高些,对于能否搞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党委的每个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从事党委分配的工作、执行党委的决议中,接受书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经常向书记或党委报告自己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共同搞好党委会的工作。
不论是书记或者委员,都必须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接受党委集体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书记同委员发生意见分歧,或者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党的委员会(包括常委会)进行讨论,交换意见,统一认识,由党委集体作出决定,任何人都不得脱离党委集体而自作主张。书记要支持和帮助其他委员做好工作,主动处理好同委员的关系;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监督和指导。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学习,共同维护党委一班人的团结,使党委成为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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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首先,我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党组织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办法。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其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由于其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为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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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党内为什么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章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党的性质、任务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所决定的,也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从认识论的角度说,任何个人,即使是知识和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而一些人的认识的总和,总会比一个人的认识更全面、更正确。坚持重大问题由党委民主讨论,集体做出决定,有利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全面正确地决定和处理问题,避免工作指导上发生重大失误,正确地履行党委的领导职责。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每当我们坚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这一原则比较好时,党内的政治生活就比较正常,所做的决策就比较正确,我们的事业就发展。反之,党内政治生活就不正常,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当然,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某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由于各种原因,党组织还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来不及作出决定,可是又必须立即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在这种情况广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也应该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出决定,但事后—定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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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理解“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就是说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如果党对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行这项原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只有把全体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形成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党才有力量。第二,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组织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从组织就是服从人民的利益。第三,党的组织是集体的力量,经过党组织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一般来说是比较全面、正确的。第四,只有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才能保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全党在政治上的一致,使党保持强大的战斗力,也才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胜利实现党的各项任务。
40、按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办事,工作中出了问题个人承担不承担责任?
共产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上级的决定中,一定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要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提出意见,这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出的问题,如果确实是组织上的责任,一般不要追究个人责任。当然,个人总结经验教训是应当的,也是有益的。担是,如果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上级决定不坚决、打折扣,或者持等待、观望态度,因而贻误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背离组织决议的精神实质,个人另搞一套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